理论研究

昶说刑辩丨一起非公行贿案的辩护实录:厘清“行贿”与“借款”的司法边界

贿赂案件中,以民间借贷为名掩盖行贿受贿事实,是最为常见的方式。由于资金往来外观高度重合,当同一案件中同时存在商业贿赂嫌疑与真实借贷流水时,准确区分款项性质、界定合法借贷与隐性行贿的边界,不仅是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争议,也是辩护工作的关键突破口。
笔者近期办结的一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正是围绕“款项是行贿回扣还是私人借款”这一核心争议展开辩护。侦查机关认定金额高达400余万元,法定刑档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审查起诉阶段,经全面阅卷、提交辩护意见等,涉案金额降为90万元,当事人最终获轻判。
一、案件核心争点:行贿受贿,还是真实的借贷?
本案当事人为某头部互联网大厂的供应商实控人,涉案相对方系该大厂对接供应商的业务负责人。涉案几年间,当事人企业与该大厂累计合作交易额达数千万元,双方及关联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更是高达上千万元。
从外在形式上看,本案完全契合典型商业行贿特征:合作供应商向对接业务的大厂工作人员大额转账,换取稳定的合作资质与业务资源。办案机关据此形成先入为主的办案思路,将双方全部大额资金往来直接推定为业务回扣,按行贿性质立案侦查。
我们在侦查阶段介入时,当事人在前两次讯问中已作出不利供述,笔录明确认可双方曾口头约定按交易额10%支付回扣,据此核算的涉案行贿金额为400余万元。
面对既定的不利笔录,当事人向我们完整陈述了案件真相:其归案时毫无心理准备,面对侦查讯问心态慌乱、思绪混乱,在讯问引导与心理压力下,作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供述。真实情况是,双方虽曾口头提及10%的返点方案,但后续因合作调整、风险规避等诸多因素,该回扣约定自始至终并未实际履行。
双方上千万的资金往来,并非所谓的行贿回扣,而是涉案公职人员因购房、大额消费、资金周转等个人需求,多次主动向当事人拆借资金。所有资金往来均为真实民间借贷,事后双方统一补签借条。如果只有补签的借条,还不足为信。
更为关键的是,涉案期间对方存在持续、多笔的还款行为,当事人侦查阶段多次主动提及该事实、申请调取还款流水。经我们逐笔核对梳理,对方累计还款金额有200余万元,是印证借贷关系真实成立的核心证据。
二、笔录是辩护基础:纠错与事实重塑
侦查阶段是案件辩护的黄金窗口期。律师及时介入、固定关键事实,直接影响案件走向。讯问笔录是刑事案件的核心言词证据,一旦形成固定不利内容,后续推翻与纠错的难度极大,是辩护工作不可忽视的核心重点。
全面核实案件事实后,我们及时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与量刑后果,破除其侥幸心理:若400余万元行贿金额的指控成立,其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刑,后果很严重。
针对前期两份不利供述,我们明确了后续方向:全面、客观向侦查机关还原案件全貌,逐一解答案件争议疑点。重点厘清四大核心问题:一是10%回扣约定未实际履行的真实原因;二是双方大额资金拆借的背景与往来基础;三是借条事后补签的客观缘由;四是后续更正供述、纠正前期不实陈述的合理依据,消除办案人员以及后续公诉人、法官对当事人“恶意翻供、规避处罚”的认知。
复盘本案,当事人的误区是很多当事人都会有的典型通病:一是轻视笔录法律效力,误以为只要书证无法印证,单方供述无法定罪;二是轻信“坦白即可取保、问题不大”的口头引导,盲目配合作出不实供述;三是缺乏法律认知,对案件风险与量刑标准预判失误、心态乐观,最终导致案件初期陷入被动的局面。
在帮助当事人厘清案件事实与问题后,当事人后续讯问中开始客观、完整陈述案件事实,反复强调对方的大额还款记录、双方真实借贷关系,逐步修正前期不实供述,为后续的辩护打下基础。
即便如此,受前期不利笔录的固有影响,本案侦查终结的起诉意见书,仍以10%回扣约定为依据,认定行贿金额400余万元。
三、转机:全面阅卷,发现证据漏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阅卷,核对资金流水、相关笔录及书证资料等,发现三大漏洞。
第一,指控金额与客观书证完全相悖。起诉意见书仅凭双方口头的10%回扣约定,推定400余万元行贿金额,但纵观全案流水、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全部客观书证,无任何一项证据能够对应、印证该回扣比例的实际履行。足以证明当事人“回扣约定未执行”的供述客观真实,并非事后辩解、虚假翻供,侦查机关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撑。
第二,侦查取证片面,遗漏核心还款证据。侦查机关虽调取了涉案期间双方全部资金流水,但仅单向核查当事人向受贿人的转账记录,完全忽略对方的还款流水。即便开庭前补充核实了还款记录,仍将合法还款定性为“贿赂退款”,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与日常逻辑。我们从数万条杂乱流水中逐笔筛选、交叉比对,最终核实对方数年间累计还款200余万元,印证真实借贷关系,击穿“全额行贿”的认定逻辑。
第三,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核减涉案金额。综合全案证据,双方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的涉案金额仅为90万元,且全案证据无法排除双方存在合法借贷关系的合理怀疑。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于证据存疑、无法排除借款的合理怀疑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仅确认90万元行贿金额。
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将涉案金额从400余万元降为90万元。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综合全案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案件实现大幅轻判。
四、办案复盘:两点实务心得
其一,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是以专业重塑事实、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无法更改当事人的过往行为,也无法抹去既定事实,但可以通过专业分析,引导当事人还原客观事实,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消解案件风险、争取从轻处罚。
其二,借贷与贿赂的界定,不能仅凭单一凭证判断,需全案综合研判。以借贷掩饰贿赂是腐败案件的常见隐蔽手段,仅靠一纸借条,根本不足以认定真实借贷关系。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会结合双方身份关系、资金使用需求、出借行为合理性、催款及还款情况等多重细节综合认定。精准把握上述裁判要点,是此类借贷型贿赂案件辩护的核心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