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作为一个言语上熟悉但实务中相对较少的罪名,早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经入刑,且40多年的时间对于该罪的处罚一直未有任何变化,笔者在十几年的执业过程中,有幸办理过一件重婚罪,近日又接受委托办理第二件重婚罪。
从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看,大部分的案情都有高度相似之处,因此只有从细节处入手确定个案的辩护思路和切入点,才能收获对该罪名良好的辩护效果。
文|杨莫野
一
从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解析该罪名的指控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重婚罪包括两种重婚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
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
这里首先要解析的一个通俗的概念,“结婚”,在重婚罪犯罪构成要件里面,结婚不仅仅指的是登记结婚,还包括事实婚姻,指男女双方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尽管事实婚姻在民事法律方面已经不再被认可,但在刑法中,以事实婚姻的形式实施的重婚行为依然是重婚罪要惩处的犯罪行为。
也正因如此,导致重婚罪的处罚在实务当中会出现四种情形:
1、前后两个婚姻都是法律婚姻(都登记);
2、前后两个婚姻都是事实婚姻(都未登记);
3、前一个登记后一个未登记(前登后未登);
4、前一个未登记后一个登记(前未登后登)。
听着挺拗口,总结起来就是犯罪嫌疑人有两段婚姻,或者明知别人有婚姻仍与之结婚的。
分析完该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也就跃然纸上,笔者上述说的四种情形就“确定+涉嫌”构成犯罪,外加“明知”这一情形。
对于第一种情形,相对简单,证据也容易固定,前后两段婚姻都进行了法定登记,必然构成重婚罪。
即使出现“婚姻无效”的情况,也不影响重婚罪的认定。比如《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于婚姻无效,如果当事人双方隐瞒了真实情况导致婚姻管理机关对其进行了婚姻登记,后续其中一方又与第三方形成了法律婚姻,其也构成重婚罪。理由就是即使其前一段婚姻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无效的情形,但其婚姻关系已经登记,需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宣告无效,在此之前其仍然处于有配偶的婚姻状态。
对于第二、第三、第四三种情形,因为涉及到事实婚姻,就需要有更多的证据去证实犯罪嫌疑人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形。
二
实务当中的难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一个宽而泛的概念,笔者认为至少要满足一大前提才是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中构成重婚罪的重要依据,就是双方存续着一个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状态,这一状态也是区分这一关系与同居关系、包养关系的重要标准。
在这一前提下,可以再通过两个方面进一步确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状态:
1、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
2、亲友、邻居是否认可这一关系。
其次再从这两各方面引申出其他能印证的可能,比如:双方的资金往来、双方是否育有子女、相关材料和表格填写双方的信息等等。
目前实务当中,因两个法律婚姻导致的重婚罪还是非常少的,最常见的就是法律婚姻在前,事实婚姻在后这一情况,甚至都已经成了比较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
因此单纯的寄希望从一个方面或一组证据去证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实质上是非常非常困难的一道难题,尤其是对于控告的被害人而言,而作为解题者的律师而言,只需以不变应万变即可。
三
律师的切入点和辩护思路
解析完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针对该罪名的切入点和辩护思路就不难形成了,笔者认为可以有的放矢的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仔细审查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对于事实婚姻,要多角度、深层次的核实、确定在案证据;
2、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陈述及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其“明知”对方有配偶;
3、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方面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相关书面证据所体现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相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是持续性的,还是偶发性的;
4、如果存在共同生活,生活方面的开支是如何,双方的资金是如何使用;
5、如果育有孩子,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登记、入园入学信息的相关资料是如何填写的,孩子的DNA是否鉴定、孩子对于双方的称呼等等;
6、如果确有必要,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清白。
上述的切入点和辩护思路均是围绕着证据来进行判断和说理,重婚罪的相关证据在技术上基本没有难度,唯独就是多、杂,很有可能律师要查阅各个方面的各种证据,比如冗长的聊天记录和各种银行流水,比如真假难辨的证人证言,比如黑白影像的好几个小时的视频资料等等,对于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确不是单凭一份证据就能予以证实,所以需要律师耐心、细致的审查在案的相关证据,并在此基础上立稳切入点,有理有据的向检察院、法院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四
重婚罪方面对于控告人的救济
笔者在上面反复强调本罪在证据方面的难点,而这一难点恰恰就是所有的控告人都面临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就是控告人仅仅依靠自己的能力和方式,能多大程度上收集到足以让公安机关立案的材料,这个不仅仅需要大量的物力、财力,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有可能在收集证据的过程当中度的把握不好,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这对于控告人而言无疑是上了一道无形的枷锁。
当然,刑事犯罪证据的收集本就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控告人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收集到证据和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如果公安机关明确不予受理或者公安机关受理、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不予提起公诉的,控告人此时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已有上千年的传统,纵使社会发展、思想开放,这一制度也是维护家庭和谐、社会安定的基石之一,一夫一妻既是道德上的约束,也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重婚行为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制度,导致很多因这一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的增加,理应接受相应的处罚。但同样,在面对法治这一基石制度时,任何一个案件的判罚都得做到证据确凿、充分,比如非常相似的同居行为、包养行为,固然为社会所不容,但那也仅是道德方面的谴责,而刑法上处罚一个人,更需要慎重、严谨,不道德的坏人不等于罪人,法律审判才是我们社会的最后一道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