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昶说刑辩丨开挂=犯罪?刑法规制黄牛“开挂”需谨慎

著名歌手林俊杰,作为80、90后共同的青春记忆,于2025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在北京鸟巢连开近十场演唱会。场场爆满,一票难求。

作为一名资深90后,我和朋友满怀期待地蹲守在某大型票务平台,连续三次参与抢票大战,结果铩羽而归,颗粒无收

紧接着7月底,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19号会见室,我亲眼见到了自己抢票失败的“原因”。

 

文|张婷婷

案发:失联的年轻人

 

一个平日里与家人联系规律的年轻小伙,突然失联了。微信不回,电话关机,家人心急如焚。查询手机最后定位,却显示是北京市朝阳区某派出所。

忧心忡忡之际,家属接到了该派出所的电话:牟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朝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更多细节,便不再透露。

担忧之下,家属委托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希望能了解案情全貌及其严重程度。

铁窗对面的年轻人,面容稚嫩,神情紧张。

经过初步沟通,事情逐渐明朗:

大约半年前,当事人牟某某在二手平台“闲鱼”上购买了一个由他人编写的抢票软件。该软件的功能,可以大麦平台开放购票时自动运行,提前输入购票人信息,从而“开挂”般抢购热门演唱会门票。牟某某陆续使用该软件抢得多场演唱会门票,并通过转卖获利一万余元。

 

争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否成立?

 

打击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抢票、囤票倒卖的“黄牛”,是2025年北京市公安的专项行动重点之一。

就在年初,一个团伙利用类似软件抢购国家博物馆门票并倒卖牟利,被北京市东城区公安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审理中。

然而,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认为将牟某某这类抢票倒卖行为直接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存在过度适用刑法之嫌,可能超越了刑法应有的谦抑性原则。

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非法获取”的含义

刑法惩罚的“非法获取”指的是行为人本身无权获取,或者超越权限获取了其不应接触的数据。它区别于有权主体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本就有权获取的数据

抢票软件的运行逻辑在于:它本质上是模拟真人用户向售票服务器发送购票请求,服务器对此作出响应。它之所以能比真人更快抢到票,核心优势在于两点:

一是速度碾压: 人工点击提交一次购票申请需要若干秒,而软件的操作速度可以达到毫秒级(具体时间因技术而异,远超人力)。

二是不知疲倦: 软件可以7×24小时待命,精准捕捉售票平台分批放票的瞬间,而普通用户很难时刻保持这种“蹲守”状态。

不可否认,利用外挂”软件确实构成了对普通消费者的不公平竞争,是一种作弊行为。但是,演唱会等门票销售平台的数据(票源信息、购买资格)是对社会公众开放的。这意味着,任何普通公众(包括牟某某),理论上都有权去尝试获取(购买)这些门票数据所代表的服务(入场资格)。

牟某某使用了不当的手段(软件),但这并未改变他作为有权尝试获取该数据(门票)的主体资格。手段的不正当性,并不必然将主体资格转化为“非法”。因此,将其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该数据,存在法理上的疑问。
 

疑点: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与牟某某的沟通中,我特别关注了他在两次接受警方讯问时被反复追问的一个关键问题:“使用软件抢票时,售票平台有没有出现卡顿?”

侦查人员追问这个细节,其背后逻辑指向了另一个可能用于惩治此类行为的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的入罪门槛,要求行为必须“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卡顿”往往被视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表征之一。

然而,从辩护角度看,如果售票平台在牟某某使用软件期间并未出现可归因的、显著的卡顿或其他故障现象,那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就难以成立。

更进一步说,即便平台当时确实发生了卡顿,在类似大麦网这样的大型售票平台上,同时运行着海量的人工操作和(很可能存在的)众多其他抢票软件究竟是牟某某使用的特定软件造成了卡顿,还是其他因素(如瞬时超高流量、平台自身承载能力、其他软件的冲击)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其中的因果关系极其复杂,难以清晰、唯一地认定到牟某某的特定行为上。这种“多因一果”的可能性,使得该罪名的指控同样面临巨大挑战。

技术发展对传统法律框架带来冲击。

对于利用技术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黄牛”行为,予以规制确有必要。作为商家和用户,我们或许都深受“黄牛”之苦,但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其适用必须恪守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将单纯的、未造成系统破坏的抢票软件行为轻易纳入刑事犯罪范畴,不仅可能面临法理依据不足的困境,也模糊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