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昶说刑辩丨疑罪从挂——何去何从的司法顽疾

20257月,北京,地表50多度的高温让刚从检察院诉讼服务大厅出来的我们瞬间感受了冰与火的体验,或许这个“冰”不仅仅是服务大厅空调适宜的温度,更多的是他们的态度和事情的进展,我们在检察院门口挥手作别,也无法相约下一次的见面,在这个城市,在这个炙热的季节,我们内心的“火”也快随着时间被折磨殆尽了。

第一次见到她是在20231月的看守所,她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直接从与老东家的一场民事诉讼的法庭上被带走,是的,你没看错,就是从法庭上直接被带走的,当天她作为原告,老东家作为被告,双方正在进行一场有关资金返还的民事诉讼。

短短30天我见了她三次,深入了解了全部案情,撰写了5页的《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第36天晚上的11时许,她因未被批准逮捕而得以取保候审。我们当时都知道事情并不会因此结束,只是那时我们都不知道两年半后的今天,事情依然没有结束。

因为,她的案件,被挂了。

文|杨莫野

什么样的案件叫挂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法律条文里面是不会出现“挂案”这个词,因为实在太不好听,也实在太难看。通俗的讲,挂案就是指的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侦查机关既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也不再做实质性的侦查工作,更不撤销案件,使得相关案件处于一种无人管、无人理、无人查的三无状况,这类案件都可以称之为“挂案”。

挂案这一现象主要出现在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侦查阶段,反倒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相关办案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还能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期限。而挂案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无非是如下三个原因:

1、立案时就有问题,不该立而立。

这一现象又大量出现在经济犯罪当中,不能排除相关侦查人员存在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非法目的,导致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无法按刑事案件推进,或者是故意不推进侦查工作,长期让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嫌疑”的状态,以达到可能存在的非法目的。

2、侦办过程当中的客观困难。

尤其是某些经济犯罪案件当中,案件体量大,法律关系复杂,涉案证据海量,侦办人员的不足或者能力的缺陷,也可能直接导致案件在短时间内难以推进,甚至是办案经费的不足,也在客观上会成为阻碍案件推进的原因之一。笔者就曾经历一起案件,涉及的鉴定费用上百万元,当地侦查机关无力支付这笔昂贵的鉴定费,只能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然后挂案处理。

3、不想自己打自己脸,又疼又丢人。

理论上讲,解除挂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撤销案件,但实际上,“撤销案件”这四个字在实务当中处理起来,无异于两万五千里长征。

首先撤销案件不是承办的侦查人员能决定的事,他得写报告层层审批,最关键的他得自己说清楚,当初为什么要立案,现在为什么要撤案,这不就是赤裸裸的自己打自己脸嘛。且不说层层审批要经过多少部门,多长时间,甚至他本人要接受多少问询,假设真的是同意了撤销案件,后续可能还包括解查封、解扣押、解冻结一系列必须要处理的事宜,这可能又涉及多个部门,任何一个部门不配合或出现问题,都可能带来巨大的风险。

所以,既然撤销案件是一件如此麻烦又高风险的事,那我为什么要撤销呢,给它挂着不就完了。

反正,挂着没期限,也意味着程序上没有终结,万一哪天出现什么新证据呢,不就顺理成章的继续把这个案件给办了,实务中绝大部分的侦查人员就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干的。

 

面对挂案,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坦白说,从现实角度出发,某个犯罪嫌疑人被挂案了,是否会对正常的生活有所影响?对一般人来讲,这种影响可以说几乎没有。

但再没有影响,当事人身上始终挂着“犯罪嫌疑人”五个字,本身就会一直处于刑事案件当中,这对于原本就无罪或者说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有罪的当事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也有违《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最基本的规定和内涵。

再退一步讲,对于财产被侦查机关扣押、冻结的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案件未结,就意味着这部分财产不能动、不能用,甚至连看都看不到,假设这是一笔巨额资金,想想放着那儿的利息,笔者不禁咋舌,所以,我们一定要做点什么。

1、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根据该规定,在涉嫌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取保候审期满十二个月后或者刑事立案二年后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

这是在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关于撤销案件的明确规定,当然,也必然有反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

看到了吧,不过也只能看到这个“但书”,因为侦查机关不会给当事人看“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

对非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上述司法解释虽然是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解释,但通过条文不难理解,若干情形既然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那必然的前提就是先申请撤销案件,再提国家赔偿。

2、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撤销案件的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上述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撤销案件的立案监督的明确法律依据,但遗憾的是,我们只看到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却没有看到行使这个权利的法定期限,所以她直到今天也没看到回复。

挂案带给她的当下困局和茫然未来

 

她与承办民事案件的法官联系,法官说:我都中止审理了,你只要拿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相关文书,我马上给你恢复审理,给你下判决书。这个与老东家涉及到上百万资金的民事案件,也就这么被迫挂在那两年半了,只有省略号,没有句号,一如她涉嫌的挪用资金案,她前后跟公安机关换了的三位本案件承办人说,你们把我抓了吧,赶紧把我判了吧,我认还不行吗?可笑且悲哀的现实是,你认都不行。

疑罪从无本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原则,但从“无”到“挂”却是现实的顽疾,制度的不完善,责任的不明确,程序的不透明,这样的顽疾不仅不会消除,还会与日俱增,这是法治的痛,是当事人的殇。

7月流火的北京,最新的承办警官说,你的案件在我手上,我也没看案卷,你跟我说没用,案件肯定撤不了,你回去吧。

这无疑是一种最难却又莫名的煎熬,她背负着这种煎熬踯躅前行,她不止一次的跟我说:我当时要不跟公司要那笔钱,他们是不是就不会报案抓我了。

两年半了,这个问题没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