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案件是发生在2014年的真实案例,当时以交通肇事受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并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梗概:2014年1月16日晚,孙龙驾车撞到张三停靠在路边的小吃摊,孙龙拒不下车,并驾车逃离,在路前方掉头折返,在等前车通过时,被张三等人拦停。张三的妻子李四站在车头挡住去向,张三移至该车驾驶门一侧与孙龙理论,另有数人在旁围观。
为摆脱围困,孙龙多次点刹,碰撞李四,李四被迫推开。孙龙趁隙加速驶离。张三见状,即抓在驾款室一侧车门把手追跑,并敲打车窗玻璃和大声叫喊进行阻拦,但孙龙仍加速前行,导致张三摔倒在靠近中心绿化带一侧路面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张三系头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挤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结合死亡鉴定结果以及案情可知,本案没有争议的一点是,张三是在倒地后,头部在绿化带路肩石与车轮之间,被挤压致死,即与孙龙驾车驶离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在于孙龙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亦或是意外事件?这也是庭审时的核心焦点。本文认为,本案应当属于过失犯罪,具体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张卫峡
一
本案指控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总体观点是:孙龙明知车前有人,仍然加速驾驶逃离,导致在车左侧的张三死亡,有概括的故意,同时也是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中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这一结果是一种必然性或者很大可能性。具体在本案中,则是孙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加速驶离的行为,会导致张三死亡。但是,根据案情判断,孙龙驾车驶离,张三跟车跑且倒在绿化带和车轮中间被挤压致死,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且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在当时的处境下,孙龙对这种可能性并不知道。
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要求行为人在明知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本案中,李四先在车前时,孙龙只是点刹,直到李四退到车右侧时,才开始踩油门加速,说明他没有杀人的故意,而且排斥死亡结果的发生。因为当时不知道站在左侧的张三,在汽车加速后跟车跑,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所以此时应当否定孙龙杀人的故意。
如果孙龙没有间接故意,那也就不会有概括的故意。本案中涉及到的概括的故意,是指知道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是不确定具体的行为对象。比如,在公共场合危险驾驶,导致数名群众死亡或者受伤,行为人没有想要想撞伤或者撞死谁,但是在人群中人横冲乱撞,就是会导致多人受伤或者死亡。
本案中,就是要求孙龙知道驾车驶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只是不确定死亡的对象是张三还是李四还是其他人。这一观点明显无法成立。孙龙不断点刹,明确要逼退李四,而且是在车前没人时,才驾车加速驶离,而且因为李四在车右侧,孙龙有向左打方向盘的行为。正常情况下,这一行为明显不会造成李四死亡。根据孙龙供述、坐在副驾驶的孙龙女友的证言以及侦查实验等证明,孙龙只能知道张三等人站在车左侧,看不到张三抓门把手跟车跑,驾车驶离直接导致张三等人死亡的概率较低。所以,综合来看,孙龙没有想要造成死亡结果,不具有概括的故意。
二
为什么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也是区分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的关键因素。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孙龙有能力且有义务预见到行为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但是没有预见到,具有过失。
首先,根据在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侦查实验等证据,证明孙龙明知被害人站在驾驶位车窗外,而且有近距离拍打车窗让其下车的行为。根据案件材料,孙龙供述称自己的注意力一直在车头前的李四身上,但同时其也说了,看到有人朝车的左侧走过去。即使其注意力在车头前的李四身上,驾驶座外有人拍打车窗,坐在副驾的女友尚能听到,其在驾驶位肯定也能够听到。当有人近距离站在车边,突然加速,且向左打方向盘,有挂倒甚至碾压到他人的可能性。
其次,在明知被害人在车窗外多次要求其下车的情况下,仍然在多次点刹后突然加速,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情急之下跟着车跑,出现伤亡的后果。这个案件的起因是,孙龙先是驾车撞到被害人的小推车,被害人等人不接受赔偿,而是要求其下车查看碰撞情况,第二次又碰到后,被害人仍然拒绝接受赔偿,而是再次要求其下车。所以,被害人的诉求很明确,要求孙龙下车,孙龙对此也明知。当时的环境是,车辆距绿化带路肩石距离很近,一旦有人被挂倒,很可能出现死亡的后果,所以在其加速驶离的时候,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在一直要求让其下车的情况下,可能惯性跟车跑,但是没有预见到,所以具有过失。
最后,孙龙对死亡结果持反对态度。在(间接)故意杀人案中,行为人对造成的死亡结果应当是持放任态度,出现死亡结果,并不违背其意志。如前文所述,当李四等人在车前时,孙龙只是点刹,没有加油,目的也是逼退李四,证明孙龙即使在很想逃离的情况下,也不想造成他人死亡。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孙龙当时并没有预见到,更没有想要造成这一结果。
三
如前文所述,本案在立案时,涉嫌罪名是交通肇事罪。这个罪名的主观心态也是过失,但是本文认为该案件不属于交通肇事罪。
从法条规定看,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殊情形。根据交通肇事罪的刑法规定,构成这个罪名的前提是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章行为),且因为有违章行为,才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孙龙没有取得驾驶证,且开的是套牌车,双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死亡的结果并不是因为没有驾驶证或者是套牌车而引起。比如,因为没有取得驾驶证,驾驶技术不过关,操作失误,或者因为是套牌车,车况有问题等,导致出现死亡结果,本案明显不属于这种情形。
还要注意的一点是,交通肇事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对象。本案因纠纷而起,对象特定,也不应当是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