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一直是各个法律主体非常关注的话题,支持分开和支持合并两个不同的声音长期存在。2018年之前,检察机关的捕诉职能由公诉和批捕两个部门行使。那时实行的是捕诉分离模式,即批捕和起诉分别由不同部门的检察官负责。2018年之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批捕和起诉合并为检察部,正式开启了捕诉合一的模式,距今已有七年。我们当前的法律工作者都亲历了从捕诉分离到捕诉合一的转变,只不过近期这一话题再次引发讨论。本质上,还是在讨论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哪种模式更能提高办案效率、提升逮捕和起诉质量,以及减少错案发生。
文|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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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分离的特点
捕诉分离的优势显而易见。首先,它可以有效减少检察官的工作量,并分散办案责任与压力。当一个案件由两名检察官分阶段把关审查时,相较于一名检察官负责到底,似乎更能保证案件质量。毕竟,不同的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不同问题,避免陷入先入为主、一错到底的僵局。例如,若张三负责批捕,即使出现捕错的情况,后续负责起诉的李四在审查时若发现证据不足,其关注重点可能更多在于案件能否判决,而非纠结于批捕是否出错以及追责问题。
然而,捕诉分离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首要前提是两名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都必须达标。否则,在捕诉分离模式下,随着时间推移,两名检察官的审查标准、工作量以及业务水平必然会出现差异,审查起诉比审查逮捕严格和细致,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可能逐步影响案件的审查逮捕质量。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国家赔偿由单位承担,而非个人。对于单位而言,无论是谁捕错,都面临同样的赔偿责任。所以说捕诉分离更有利于检察系统提升逮捕质量和捕后纠错的论调,并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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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的特点
再来看捕诉合一。其最大的优势在于将公诉审查标准前置到审查逮捕阶段。这种模式整体提升了办案水平,同时提高了审查逮捕的标准。检察官在决定逮捕时就要充分考虑能否顺利起诉,因此对逮捕的决定更加谨慎。这种慎重程度远超捕诉分离年代。不过,捕错之后主动纠错确实存在困难,这更多是人性使然,而非制度本身的问题。
综合来看,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各有优劣,难以简单地评判哪一种模式绝对更好。减少错案的发生,首先取决于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其次,逮捕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我们可以通过提高证据标准来谨慎适用,但不宜在责任方面将其苛求为起诉或者判决。即便出现捕后诉不出去的情况,通过撤案、不起诉、撤诉等程序进行纠错,也是法定程序,不宜简单地一律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错案。提升办案水平,研究合理的捕错追责和免责机制,可能更有利于看明白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