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
在一个刑事律师的文章里,以《民事诉讼法》作为开头是不多见的,但笔者的一位目前尚处于被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他人民事起诉成了被告,这之后经历的一些现实情况,不由得让笔者感慨,诸多的法律条文经起草、修改、颁布、实施这一系列流程后,“落”在纸面上,“实” 在真空里,尤其是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囿于多部门、多方面的原因无法真正落实,不得不说,当自由被羁绊的时候,人生处处是枷锁。
张三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某看守所,在笔者会见时,张三提出其被客户以合同纠纷诉至外区法院,其已收到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但看守所有规定会见律师时不能携带任何材料,他只能口述告诉我他能记住的部分内容,在有限的会见时间里,笔者速记了部分张三成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信息,但这些信息不足以让笔者了解全案,张三焦急之余,只能将民事案件的希望同样寄托于律师,原本简单的事情,只是曲折经历的开始。
文|杨莫野
01
枷锁之送达和解决之道
会见后笔者辗转联系上承办张三民事案件的A区法院的法官,法官表示原本计划直接给张三送达,并想当面向张三了解案件的情况,但奈何他民事法官的身份,看守所婉拒了他进入监区面见张三并拒绝了送达民事文书的要求。法官只能委托承办张三刑事案件的B区人民法院刑庭的法官,由B区法院刑庭法官安排将民事起诉状等材料转交给张三。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电话中A区法院法官无奈表示,看守所说没有转交文字材料的先例,要转交得让承办其刑事案件的法官来转交。
九十三条直接成了一句空话……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A区法院法官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选择了委托送达,确有法可依,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客观上看,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在代为送达方面往往比较敷衍了事,后据笔者了解,B区法院法官给张三送达材料,是在其他法官过来看守所提讯时顺便带过来了,至于时间早已超过了十日。
笔者认为,在送达制度上,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讲,是第一把枷锁。
从法律规定上看,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看守所以法官系民事法官身份婉拒其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见面是不妥当的,法官彼时面见张三,本就是履行其作为法官的职责,是为了送达文书、调查案件而来,即使看守所有其监管方面的制度或要求,其也应妥善安排、方便民事法官履行其对应的法定职责,而不是一切刀的婉拒。
02
枷锁之委托手续办理和解决之道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对于民事案件的委托手续的办理,是笔者认为的第二把枷锁。
等到开庭的日子,A区法院想把张三提到A区法院进行民事庭审,这是不可能的事,如果张三不被取保候审的话,其根本上没有出庭的可能。
A区法院法官在电话里告诉了笔者,已将委托书一并送达给了张三,张三有权利委托律师代为参与民事诉讼。A区法院送达的程序和材料,看起来无懈可击,但奈何,这世上有一种运动叫:踢足球。笔者在会见张三时,看守所明确拒绝张三签署任何文书交由律师带出,即使是他们知晓的民事案件的授权委托书也不行。事情一瞬间就进入到了一个死结,A区法院说张三可以委托律师,看守所说张三不可以签署任何文书带出。民事法律诉讼的授权与看守所的内部规定,激烈的碰出了“耀眼”的火花,甚至是无解。
笔者认为,委托手续的办理不畅,在于法院与看守所之间的沟通不畅,或者说是无法可依,尤其是承办刑事案件的法院,其在确定民事案件与承办的刑事案件无关联,不存在“先刑后民”的情况下,理应告知看守所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手续方面予以配合,可以由管教民警审核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被授权人的相关信息、比对授权委托书与案件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在形式合法的前提下,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参与民事案件的委托手续办理方面不应设置障碍。
03
枷锁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缺席和解决之道
如果笔者上述说的第二点这个死结在开庭之前依然无法得到解决的话,那么对于即将到来的庭审,被告的缺席就成了必然情况,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均只有法官和原告的参与,这样“跛脚”的庭审真的能做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吗?笔者实在是不敢苟同,尤其是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关系都比较复杂的案件,再加上一个“机灵”的原告,在被告无法到庭陈述、无法举证质证、无法为己辩护的情况下,案件的结果和质量可想而知。
笔者认为,当下基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无法到庭参与民事诉讼的情形,是对其民事权利最严重的侵害,都不给你说话的机会,打了折扣的公平正义就不是公平正义了!
事实上,上述情况并非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其一,被羁押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其民事案件,这无疑是当下比较普遍、可行的解决之道,尽管律师基于有限的会见了解民事案件的情况,无法完全、完整的表述当事人所有的观点和想法,但有比没有强,毕竟通过代理律师赋予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表达的机会和方式。
其二,可以由法院与看守所协商好,通过网络的方式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监管下完成出庭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部过程。
对此,《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方面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客观上基于前几年的那一场YQ,基本上各地的看守所都已具备通过网络平台办理律师会见的条件,既然律师视频会见的网络条件具备,相信视频开庭的网络条件对于看守所而言,也不是件困难的事。
04
我们可以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案件做什么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如果出现被他人起诉的民事案件,其实真正面临的情况远比笔者所陈述的“三大枷锁”多的多,比如诉讼的相关材料方面,原告起诉时一般提供一式两份,法院留一份,另一份送达给被告,但被告又无法提供给律师,这就造成律师手头没有任何关于本案的诉讼材料,该如何去参与接下来的诉讼?
再比如,被告称与民事案件有关的非常重要的证据保存于电脑或手机里,但相关设备又因为刑事案件被侦查机关予以扣押,证据无法提取及出示,这个时候又该怎么办?比如被告是公司,一众高层均被羁押,公司证照、印鉴均被侦查机关控制,委托手续如何办理?
诸如此类种种,出现这些情况,当事人只能完全寄希望律师去多方面的做工作,与法院、看守所、侦查机关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
除了沟通之外,针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这一特殊情况,律师还可以做的也不少,限于篇幅笔者大致总结了一下:
1、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2、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3、申请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
4、提出管辖权异议。
05
立法方面可以再细致一点、进步一点、完善一点
查询多地的案例可知,对于这种被告因羁押未能到庭,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的案例,二审法院都是驳回。行文一律是,已依法送达并保障了被告的诉讼权利。但事实上呢,送达仅仅只是诉讼的开始,法庭调查呢?质证呢?非常巧妙的略过了……
民事权利的保障,一个合法的开始是远远不够的。
虽然理论上还有二审这一救济途径,但这样何尝不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而笔者更担心的是,二审就不会存在这种死循环了吗?一审没解决的这些权利“保障”,二审就能解决了?
笔者在与看守所管教沟通签署授权委托书一事时,管教反复说的一句话是:没这方面的规定,出了事谁负责?笔者理解身处该位的慎重和严谨,但反过来考虑,根源还是在于立法在这方面的缺失,无论是法院的送达、还是相关手续的签署,甚至是后续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程度,都是因为法无明文规定,所以相关部门、人员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宁可不做,不可做错,这种不作为和推诿,无疑是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民事权利的漠视,也是法治的一种退步。
笔者相信,细致、进步、完善,我们可以做到,有时候只需要那么一点点,所折射的法治光芒就能照亮很多黑暗的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