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从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看法治新动向——“远洋捕捞”与“趋利执法司法”或逐渐失去生存土壤

文|闫伟

2025年2月17日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意义重大,释放出了一系列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信号,其中提出打击违法查封、扣押等执法司法乱象,更是让我们看到了法治进步的曙光,“远洋捕捞”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的生存土壤在未来可能被大大压缩。

“远洋捕捞”式执法、司法,是指一些执法、司法机关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趋利性执法与之相伴相生。背后的根本动因还是“钱”,特点是“沾边就管”、“抓人迅速”、“违法查扣冻”等,尤其是2024年,案件数量急剧增多。

为什么说这种执法方式严重破坏法治呢?我们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概念叫“毒树之果”,旨在说明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取证程序本身就是违法的,自然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同样的道理,趋利性执法是一种严重背离依法行政、客观公正执法司法的乱象,不能因为被执法对象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就认为趋利性执法是合法的。

2020年7月,公安部就曾召开会议,要求严格落实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有关规定,坚决防止发生趋利执法和单方面跨区域执法等问题。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指出:“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4月,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202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提及,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但是效果甚微,2024年类似案件急剧增多。2024年10月9日最高检也明确提出切实防止和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2025年进一步加大趋利性执法司法的整治力度,督办31件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剑指远洋捕捞,趋利性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也会逐渐浮出水面。

2025年2月17日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这无疑是给民营经济吃下了一颗“定心丸”。这一政策导向也为刑事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依据和支持。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可以提升捕捉执法行为违法违规能力,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途径提出控告、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出管辖异议等,来纠正错误的执法司法行为,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同时,这也要求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深入研究相关政策法规,更好地为民营企业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民营经济在健康、法治的轨道上发展。

立法、司法层面,在打击上述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可以不断探索规范执法、司法的举措并逐步形成规范性文件或者写入刑事诉讼法。比如对执法、司法机关的非税收入相关财政制度进行调整,财政拨款尽量不要和上缴赃款等非税收入挂钩,通过财政制度的改革来降低执法、司法机关趋利性执法、司法的积极性。另外,明确对趋利性执法、司法的界定标准,通过法律法规加强对趋利性执法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在刑事司法领域,严格限制“沾边就管”的执法行为,对管辖权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同时,加强对非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违法行为监管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