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教育领域是近年来反腐的重点对象,各地办理的相关案件也在陆续进入司法程序,在具体案件办理中,鉴于医院、学校存在公立、私立的区别,人员性质也各有不同,在犯罪定性方面相对复杂。问题主要集中在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区分。
文|闫伟
一、公立学校、医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设备采购等方面收受他人贿赂,帮他人谋取利益的,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按照受贿罪处置。如公立学校校长张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学校盖房过程中收受开发商好处,帮助承揽工程,本质上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
二、私立医院、学校的医生、教师,利用医疗活动、教学活动等工作便利收受医药代表、物品销售方贿赂的,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置。其中,容易产生错误认识的是公立医院、学校的医生、教师收受医药代表、物品销售方红包问题,即便该类人群部分是在编人员,但利用工作便利收受红包的,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如公立医院大夫张三收受医药代表李四的好处费,在开处方的过程中多开具相关药品,则张三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但实践中,有一种特殊且较为通常的情形:医生、教师收受病患、家属红包,在医疗活动、教学过程中给当事人予以照顾的。上述行为鲜有被刑事处罚。司法解释也未提及该种情形如何定性。医生、教师收受家属红包问题是否按照刑事犯罪处理,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社会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具有通常性,医生、教师构成受贿,那么家属就有可能构成行贿,当一个违法现象成为普遍的情况下,就没有刑法规制的意义和可能。也有观点认为构成犯罪,如果上述行为不予以打击,成为行业的普遍现象,最终为这种违法行为“埋单”的还是老百姓。
首先,上述行为是否属于违纪或者违反行业准则的行为?显而易见,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医院或者学校,都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医生、教师遵守廉洁自律的基本行为规范,一旦收受他人的贿赂必然违反相关的规定。根据公开的相关通报,不少人员因此被给予党纪处分、内部处理。
其次,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利用自身教学、看病的工作便利,为病患、家长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形式上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类似行为存在普遍性的情况下,如果一律利用刑事手段打击,后果是不可控的,就如同当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的处置警察系统集体腐败问题一样,问题存在,但处置影响不可估计。
通过上述问题延伸出一个词:法不责众。法不责众最早出自清代石玉昆的《小五义》,大概意思是当某一个行为涉及人数众多,且对该行为的定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适用方面可能存在困难,为避免引起重大社会影响,可能不予规制。背后其实就是社会问题,法不责众不代表行为合法、合理,恰恰证明该行为不仅不合理、不合法,还演变成了群体性、社会性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客观来说,既不能一刀切,但又不能置之不理,相对有效的方法是先进行行业治理,留出规范行业行为的过渡时间。
情节严重的可以研究通过刑法追诉。另外该类案件的调查也是困难重重,一方举手之劳,一方得到心理安慰或者照顾,单次金额较小,很少有微信转账,也几乎不可能出现“行贿陷阱”。“前脚送礼,后脚录音,最后发布”的情况还属个别。且达到入罪标准需要多笔累加,取证难度极大。站在刑事辩护角度,如遇到此类案件,在数额认定、证据标准、是否应受刑事处罚等方面均能够进行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