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当前的刑事司法环境下,认罪认罚具结书怎么签

2016年7月22日,《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宣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诞生。试点阶段,各项机制尚不完善,范围也仅仅在试点地区。

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在全国推广的初期,仍然停留在全面探索阶段,所以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如何从宽,尚不明确,直到相关制度规定了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比如不高于30%、不高于60%等等,也明确了认罪认罚与自首、退赃、坦白不重复评价的量刑规则。当事人在和检察机关协商的过程中,一般就会出现认罪认罚和不认罪认罚两个明确的量刑意见,具有了一定的选择权。

 

将近十年的时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适用率、确定型量刑建议采纳率等考核要素出现,检察机关积极促成认罪认罚的需求加大。在一定时期,签署认罪认罚成为一项重要工作。当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的意愿很强烈的时候,当事人和律师与检察机关协商、谈判的空间就会增大。这个阶段,当事人确实可以通过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在法定量刑范围内进行有效的协商,并争取最大的从宽幅度。

 

但是,随着2024年检察机关取消各项考核,认罪认罚适用率、确定型量刑建议采纳率等数据不再是办案的要求,检察机关可能就不会在某一个案件上极力促成认罪认罚,所以通过签不签署认罪认罚来最大程度协商量刑的空间趋于萎缩。这时候签署认罪认罚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签署的前提是有罪。当事人要清楚自己有没有罪,如果没有罪,不管在任何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都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一旦签署,对查明案件真相以及律师做无罪辩护都是不利的。

 

拒绝签署要权衡利弊。通过拒绝签署具结书来给办案机关施压,意图获得更大从宽幅度,已经不大可能。一旦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无签署意愿,可能会按照其计算的量刑建议移送法院,甚至不提出量刑建议,多次协商量刑的可能性减小。但在不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不签署是否会获得相同的从宽幅度,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需要对自己的量刑有大概预期,这个预期不是盲目猜测,而是需要计算,律师要提供其应有的专业技术支持。比如受贿20万元,有坦白、退赃情节,20万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如检察官提出三年的量刑建议,是建议签的,当然可以提出缓刑的诉求,因为三年是符合缓刑条件的。这种情况,在没有自首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刑期是无法低于三年的。如量刑建议过高,就需要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和沟通,将量刑建议的计算“揉碎、掰开”,比如,如何计算量刑起点、基准刑,自首、坦白等情节从宽幅度确定多少等等,一般自首的从宽幅度是40%以下,需要搞清楚实际是减到多少,做到“有效沟通、知己知彼”。

避免进入必须签署认罪认罚的误区。根据规定,认罪认罚与自首、退赃、赔偿谅解不重复评价,如当事人有自首、退赃等情节,自首从轻40%,退赃从轻30%,合并从轻幅度已达70%,仅仅按照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是远远达不到70%的。在这种情况下,不签署认罪认罚与签署认罪认罚可能并无本质差异,但司法实践中,反而会出现不同的量刑结果,这就需要在协商的过程中,与检察机关明确各个量刑情节的从宽幅度和量刑计算方法,避免使保障口供稳定、提升庭审效率成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唯一价值。

 

综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已经逐渐趋于理性和稳定,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在对案件有清晰把握的情况下,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过程中,通过沟通、协商争取量刑从宽的最大化是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