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如何从辩护人去转变这个角色

笔者近日在接待一起涉嫌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当事人的咨询时,聊到了一个实务中存在却不怎么常见、但又被大部分同行所忽视甚至搞混淆的问题。

简单地说,刑事案件中,律师除了辩护人的角色,还能做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讼代理人,还有吗?但是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比如咨询笔者的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当事人,众所周知,非吸罪是不可以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律师除了解答被诈骗案件的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外,是不是就不能做什么了?答案是否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就是一个最好的切入点,而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这一角色,不仅仅经常被一些同行所忽视,甚至是很多司法机关都没有完全厘清这一概念,很多时候都是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讼代理人混为一谈,但实质上,这不仅仅是两个不同的角色,而且两个角色在刑事案件当中的地位、作用,甚至是权利都不一致,笔者以自己办过的几个案例为出发,简要阐述下对这两种角色的理解。

文|杨莫野

0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笔者认为要厘清这两种不同角色的首要问题,是要搞清楚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从上面的条文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定在两大范围:其一是人身权利受侵犯;其二是财物被毁坏。则常见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自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同样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刑事案件,比如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最终结果上看,财物被毁坏与财物被犯罪分子骗走或拿走虽然结果都是一样(财物没了),但是诈骗也好,非吸也好,其财产的损失并非是基于犯罪分子的毁坏,而是基于犯罪分子的处分。

《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专门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由犯罪分子控制的财产,处理的结果是追缴,而由犯罪分子直接毁坏的财产,则可以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比如笔者办理的(2018)京0112刑初706号寻衅滋事案,被害人基于自身人身权利遭到被告人的侵犯而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0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
职责在实务当中的遗憾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明确的条文保障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权利,比如阅卷权、控告权、参与法庭调查和辩护、质证等等,从字面上看与辩护人的权利几无区别。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还是民事诉讼,在实务当中尤其是庭审过程中,如果律师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出现,基本上法庭的调查发问→证据的质证→法庭的辩论,都没原告诉讼代理人什么事,法官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原告诉讼代理人的存在,部分原告诉讼代理人也自我圈定在“刑附民代理人”的范畴,仅仅在审理民事赔偿这一环节,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来发表该不该赔偿,赔偿多少的纯民事代理意见。

大家觉得理所当然。

但事实上,从被害人找律师的初衷看,民事赔偿方面的需求可能仅仅只是其中一部分,还有部分是被害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可能有自己的意见或观点。最为典型的,比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希望律师站在被害人的角度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该诉求无论是常理上还是逻辑上都是正当的。但诚如笔者上述说的,因为实务当中的混淆,导致诸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仅仅参与了民事的部分,对于被害人的其他诉求未能得到体现。

比如笔者办理的(2018)京03刑初121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家属不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参与本案,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仅仅参与了民事部分的庭审。

当然,不排除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整个案件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但大部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未能完全保障代理人在法庭上的相关权利,这不得不说是实务当中的遗憾。

03
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
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刑事诉讼法》开篇明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而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这一角色的存在,就是对刑诉法要义的贯彻和体现,这一角色的工作在实务当中确实会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的工作存在竞合,但是这一角色涵盖的范围和重要性却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所不能比拟和取代的。

笔者在第一点已经阐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那对于不在法院刑附民受理范围之内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他的合法权利和诉求只能通过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得以表达和体现,最为典型的比如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这种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里,被害人的诉求和观点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予以体现,比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但被害人认为更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从形式上看,以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身份与公诉机关沟通就是唯一的途径,从立法上看,法律也赋予了被害人代理人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而到了审判阶段,以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实质上扮演的是“第二公诉人”的角色,法庭必不会拒绝和排除代理人参与整个庭审过程,而不仅仅局限于刑附民的民事部分,尤其是对于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确实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如此就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其合法参与的权利。

比如笔者办理的(2021)粤03刑199号集资诈骗案,诸多的被害人就通过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方式参与了整个庭审过程。

04
实务中如何保障落实
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权利

鉴于实务当中对这两个角色存在着大量的混淆和认知错误,立法上也不够明确,笔者认为如何保障,重点落在两个字:沟通。是的,就是沟通,审查起诉阶段之于检察官,审判阶段之于法官。一定要在相关实际工作开展前,与承办人员明确好是以哪种角色介入本案,当然无论是哪种角色,都要尽最大的努力和可能保障代理人发表意见的权利和机会,这样才不负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初衷,也不负刑事案件代理人这样角色存在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