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你要刑事辩护的面子还是里子?

做“无罪辩护”的律师,是不是就是好律师?

在至少85%,甚至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走“认罪认罚”程序的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意义又是什么?刑辩律师不能“自我感动”,更不能“感动自我”。

不管再怎么修辞“工作过程”的用心,如果当事人对律师辩护的结果不满意,律师就很难说成功(至少于我而言)。

最近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让我更加相信:律师不仅要为当事人争“面子”,也要图“里子”。

明确当事人合理诉求,并努力实现其目标,才是(可能)成功辩护的前提。

文|王亮亮

01
决战其实在开庭之前

我在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是典型的股东内讧、经济纠纷引发。

涉案公司财务制度可以说没有。一套股东人马,两块公司牌子换着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也大量存在。

股东之间没矛盾,就一团和气;股东要是反目,财务不规范的行为就是第一引爆点。

当事人有被“被犯罪”的可能。但是命运的安排,不得不面对的劫数,早在他加入这个公司成为股东时就埋下。其过于疏忽、大包大揽、法律意识弱,证据对其非常不利。

总结一下案情就是,他觉得他应该拿这笔钱,因为是别人还他的;但他又“承认”这笔钱可能是这个人从公司拿的。

近200万的资金,属于职务侵占数额巨大,检察院果断批捕。

“证据很硬,不利的证据还是当事人自己承认的,他甚至写了书面说明,他是不是成年人?”

“而且被害单位股东举报才有了这个案子。”

我与检察官沟通案情后,知道了其办案痛点及内心疑惑,看来“解铃还需系铃人”。

与“被害单位”掌握话语权的大股东的沟通,必然困难重重,甚至难以打通电话。

如果每次电话只能说10秒,你要如何说服对方听下去?

在多次进行“拉锯战”后,终于确定了这位大股东进行刑事控告的原因:通过经侦查账,查清公司几千万资金去向。

这说明大股东也很委屈,几千万打了水漂,还无人负责。

将心比心,那至少我作为律师得协助当事人说清两点:一是几千万和我无关,我很清白。二是我拿的这笔钱是别人欠我的,我很无奈。

问题是,兵戎相见,人家大股东凭什么信你是清白的呢?

摆事实、讲道理,换位思考,甚至还需要一些人格魅力……你得首先摘下这位大股东的“有色眼镜”,并且给他加上当事人也是被害人的滤镜。

过程艰辛按下不表。幸运也是必然,最终还是化解了被害单位(大股东)与本案当事人的嫌隙,并为其分析了利害得失,终于谈判成功、达成统一战线,实现了“被害单位”对当事人的完全谅解。

在审查起诉前最后的72小时里,我与检察官有效交流,明晰了其办理思路和底线后,又与当事人研判核心诉求,我问他:“如果面子和里子,不能两头都占,你选哪头?”

他长舒一口气:“现在不是争对错的时候,出去才是一切。”

我说:“行”

 
02
认罪认罚是筹码,得卖好价

不管你是否喜欢,政策从不以个人好恶而改变。

即使不合理甚至不合法,那你还是得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好处进行“合法交易”,这是辩护的“实用主义”。

我向来厌恶律师以所谓的“独立辩护”自居。特别是当事人想“求和”“认罪”,律师反向洗脑当事人要硬抗到底,这更是丧失执业伦理的表现。

尊重他人选择、最大化当事人利益,是辩护律师执业甚至存在的前提。不能为了律师自己的“面子”名声而牺牲当事人的利益。

认罪认罚是刑事辩护绕不过去的坎。但其实也无所谓,只要解决好当事人的四个问题即可:

因何而认?有啥好处(坏处)?因何不认?不利后果是啥,可否承担?

无罪判决率万分之六,这是律师制定辩护策略,当事人决策,需要直面的大环境。

被误解是律师的宿命。我从来不鼓吹甚至也讨厌认罪认罚,但如果当事人自愿选择,也是具体案件“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最不差结果,那律师就必须得把认罪认罚做得漂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好处。

这个案子的基调是,证据的一面倒,公诉机关虽然同情,但也毫不迟疑的捕了。

至于如何起诉,我们在拿到谅解的情况下,如何“帮助”检察官顺水推舟就很重要。

我想没有一个检察官不喜欢“认罪认罚”。上有所好……而且也是业绩指标。

真诚是利剑,“砍价”很重要,当事人就想“出来”。

最终当事人自己选择“认罪认罚”,并成功在审查起诉最后一天被取保候审。这样的结果甚至家属都很震惊:“人怎么这么快就出来了?”

对于当事人来说,这可能不是最优的判决,但已经是现行司法及现实约束条件下能实现的最好结果。

其实当你在开庭前努力过度后,就会发现,好像开庭也不那么“举足轻重”——开庭只需要落实已有成果并努力扩大战果,让法庭相信本案的“糊涂账”和难言之隐即可。

工夫确在诗外。刑事辩护趋势已经发生改变,在涉案企业合规、认罪认罚的大背景下,“审前辩护”的重要性愈发突出,等到开庭,留给辩护律师的时间和机会其实已经不多了。

如果庭审还不实质,对起诉书照单全收,那成功辩护更是一厢情愿。

这要求辩护律师要“全流程实质性辩护”,从当事人根本利益和诉求出发,调整辩护策略,穷尽一切能用且合法的办法。不能只求律师无罪辩护的“面子”,更要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里子”。

尊重不能改变的,改变能改变的。继续相信律师“作为”的力量。

只要竭尽全力,敢于直面铁栏杆背后一双双写满故事的眼睛和看守所外家属翘首以盼的目光,这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