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在外,身份都是自己给的。互联网上的各路网红,更是深谙此理。
但随着网红与诈骗罪绑定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人设”与“诈骗”之间的关系引人思考。
嫌疑人G,在互联网某平台兼职游戏“陪玩”,平台展示所谓个人照片、年龄均为虚假。客户根据平台信息挑选陪玩,付费、打赏。此后,被害人与G建立私交,并发展为“恋爱”关系。G延续人设,并在私交中虚构自己的“军二代”身份,明示暗示可帮被害人调动工作,多次以此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
两年里,被害人付费、打赏、红包、转账等为G花费百万余元。G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见面,并在面对被害人质疑时,拉黑消失。此后,被害人报警,公安以诈骗罪对G立案侦查。
会见时,G却认为陪玩兼职不给真实信息是常态,陪玩也不用露脸,核心是一起把游戏玩开心,至于红包和转账,是恋人关系确立后的经济往来,全面否认诈骗存在。
那么,G的说法能否成立呢?
首先,得看人设的虚假程度,是否够得上诈骗罪的欺骗手段。
人设的本质,就是包装。而网红的包装,可以武装到牙齿:从学历到经历,从声音到长相,甚至性别、国籍。
确实不是任何“美化”都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欺骗。
基本原则:只有根本性的、实质性的欺骗,才算得上诈骗罪中的“欺骗”。欺骗手段最多算个前奏,还须被害人陷入谎言并因此处分财产,才能算作诈骗罪。
PS过的本人“照骗”和直播中的十级美颜,属于一般人都能预见和容忍的范畴。像著名的乔碧萝翻车事件,榜一大哥可以愤而退网,但不可能对其进行刑事控告,因为实难算作刑事上的欺骗行为。
而使用他人照片,虚构家庭背景,假借恋爱之名,甚至男性冒充女性,已经够得上实质性欺骗的程度了。这也是近些年的案例中,最为常见的欺骗方式。
“人设”始终只是铺垫,构不构罪的,还得进一步看变现方式。
若变现方式为带货,基本不会涉及诈骗犯罪。因为这种变现模式,与空手套白狼的诈骗罪存在本质区别。
无论人设多离谱,粉丝支付的钱财是货品/服务的对价。大凉山的“老乡”是假的,但老乡销售的苹果却是真的。G某白富美的形象是假的,但其游戏陪玩的时长却是真的。
大量编造悲情故事,以达成销售产品目的网红,可能被认定存在民事上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但只要不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基本不会构成刑事上的诈骗罪。
若变现形式为打赏,则极容易游走在灰色地带。
不管十级滤镜、美颜有多离谱,若打赏是基于欣赏了表演,或享受了服务,这属于为情绪价值买单,算不得诈骗。
但以“恋爱”之名,设置套路索要打赏的变现模式中,多人的打赏金额也能全数认定为犯罪金额。目前已经定罪的案例中,网红同时与多名被害人发展暧昧、“恋爱”关系,再以卖惨、操纵打赏、编造人气PK赛等统一话术,要求“恋爱”对象多次打赏,为自己的事业添砖加瓦。这样的营业模式,即使是“自愿”打赏的金额,均能认定为诈骗数额。
若变现方式为私人转账或红包,则以其要钱的具体理由为判断依据。
G与被害人通过平台认识后,通过微信建立私交。被害人之所以再微信转账、红包给G钱,主要是基于G编造能够帮助被害人工作调动等理由。虚假的“军二代”身份,不可能实现的要钱理由,即使有“恋爱”之名,也难以否认此阶段G骗取钱财的事实存在。
选择赛道—打造人设—实现变现,已经成为网红行业的基本模式。打造更具个人特色或魅力的人物形象,本身没错,错的是空手套白狼的想法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