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第四方支付,技术中立还是违法犯罪?

01
陌生又熟悉的第四方支付  


说起“第四方支付”,你可能一脸茫然。但实际这个技术,你我可能天天都在用。

不知从何时起,当在商店付款时,店家不再关心客户出示的是支付宝or微信还是QQ钱包,只要扫同一的二维码,收款轻松搞定。免去了多台收款机器、多个收款码的困扰。

所谓第四方支付,又称“聚合支付”,在打通支付宝、微信、银行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通道,整合不同支付平台接口的需求下,应运而生。

解决第三方支付各自为政给用户带来的不便,是第四方支付产生的初衷。

 

02
合法产业中看聚合之物  


所以,最初的第四方支付,基本都是吃技术饭的,聚合的只是支付通道。

随后,部分第四方机构进行了信息聚合。第四方支付链接商户端和客户端,机构利用自身用户广泛的优势,在聚合通道的基础上,收集用户信息。

更有甚者,进行了资金聚合。部分第四方支付平台,先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结算的资金结算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中,形成资金池,然后经过自己的二次结算,将资金最终发放给平台用户。

第四方支付由入门的通道聚合,叠加进信息聚合、资金聚合,逐渐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

无论收集用户信息,还是未经许可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在第四方支付天然的广泛受众下,使得信息收集的数量和非法经营的数额,轻而易举越过入罪门槛。第四方支付引发的刑事犯罪因此增多,就见怪不怪了。

除单一的通道聚合,提供接口服务来营利之外,“有资金池的涉嫌非法经营,无资金池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基本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借以初步判断的准则。

03
灰黑产业中的第四方支付 


从第三方支付到第四方支付,在结算上再加一环,使得资金流转更加复杂和隐蔽。

与国家、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力度的完善和加强,灰黑产业诸如网络赌博、网络诈骗无法直接接入合法平台进行结算,而大量的非法所得只增不减的清洗需求不谋而合:第四方支付被大量运用至灰黑产业。

灰黑产业里第四方支付则应依据开发者的身份、开发者的主观认知、上游犯罪的种类等因素具体分析。

例如,开发者本来就是网络赌博等灰黑产业的经营者,为网络犯罪配套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认定为上游犯罪(开设赌场罪)即可。

独立于灰黑产业的第三人,则需要重点查实开发者的主观认知状态。和灰黑产业经营者共谋的,以共犯认定,明知他人将第四方支付用于违法犯罪而提供的,至少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兜底。

上游犯罪活动的不同,继而影响资金洗白行为的定性:为上游特定七类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则可能认定为洗钱罪,其他则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之嫌。

第四方支付,既在合法行业应用广泛,也在灰黑产业“大有作为”。且因网络技术复制的便捷性和无限性,第四方支付平台呈现出“一对多”的常态—同一第四方平台适用多场合多领域。因此,甚至可以导致开发应用者的数罪并罚。

聚合渠道、信息、资金的技术是中立的,但技术使用的方式和边界永远有限制。“技术中立”从不是无罪辩护的万金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