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律师之间不共享案卷,正常吗?

今天的枪口调转,也“刀刃向内”一把,问问同行的刑辩律师,你怎么这么不争气?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接到江苏某地民营企业家J某,“涉恶”被判13年的申诉案子。

谁承想“出师未捷身先死”,虽然已经预料到了申诉的挑战。但没想到在阅卷这一关就困难重重、无法推进。

我们先向一审基层法院调卷,结果在预料之内,法院说律师拿卷有两条路:要么申诉立案成功后,再来拷;要么经过公安同意盖章,现在给。

问题是,申诉立案都成功了,律师当然能拷卷;现在拷卷就是为了申诉,你告诉我,申诉立案成功了再来,这不是倒因为果吗?

另外,办案机关怎么可能同意律师拿着自己的侦查卷去申诉,然后(如果)翻案,来否定自己的办案成果?这更不现实。

二审法院呢?不给的理由更充足了。“卷在一审法院,我们没有。”“可以去找一审法院。”

既然司法机关“铁面无私”,我们只能选择“麻烦”同行。

这个案子有8个被告人,共有10个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了一审,除了第一被告人也就是我们当事人的律师之外,还有8个律师。

我们先找我们当事人的辩护人S律师,遗憾的是,S律师不接我电话,不回我短信。

我们只好通过家属联系。S律师则告诉家属说,卷在U盘里,U盘找不到了;过一段时间又说,卷被律所归档了,很难找到。又或者说自己出差外地,比较忙……总之,卷给不了。

就在这样的持久战、拉锯战中,3个月过去了。

既然S律师不给,那别的被告人的律师,有没有突破口呢?结果出奇的一致,似乎有某种默契:他们要么不接电话,要么说找不到卷了,要么说属于敏感案件,怕惹麻烦……

我们不得不建议家属继续联系S律师拷卷,我们承诺递交合法委托手续和所函以及S律师需要的一切证明。毕竟,不管律师能力如何,S律师在案件中的角色就是要挑大梁的。

不料S律师,图穷匕见,终于说出了如下“金句”:

“ 要不是我,你爸案子能判这么轻?”

“ 要不是我,你们上亿的资产公安能解封返还?”

“ 我的律师费虽然收得高,但你们给的值。你们还得感谢我咧。”

“给卷是情分,不给是本分。”

 

我看到S律师的回复,哭笑不得,如鲠在喉、如芒刺背。

……故事先讲到这。

 

“同行是冤家”固然没错,也很正常。律师业务本是一种服务,彼此之间难免存在竞争。当然,一定的竞争有利于律师提升业务水平,也有利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但刑事业务的特殊性与刑辩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极度弱势的地位,要求刑辩律师之间不仅要竞争,更要合作,如果刑辩律师之间只“内斗”不合作,那必然无疑地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在实体问题、程序违法已经让刑辩律师们,“对外”难以招架之时,还要向部分同行们疾呼显而易见的常识。

01
律师之间可以共享案卷吗?


 

不管是《刑诉法》还是《律师法》都明确规定,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见,律师在一、二审阶段向相关机关拷卷不存在任何问题。

那分别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互相共享案卷吗?答案也是肯定的。

辩护人的所有权利皆来自于当事人。不同的律师都是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也不改变定性)的委托代理辩护权,阅卷权属于辩护权的一部分。

由于当事人一般被羁押及现实因素,无法自行阅卷,只能依靠律师作为“媒介”,帮其阅卷并代理辩护权。既然当事人分别委托不同律师,让其代为行使阅卷权,那在当事人的授意之下,辩护人之间共享案卷就是不言自明的法理和行规。

共享案卷不仅不违法而且符合职业伦理——最终目的都是“为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服务。

根据经验,有些外地律师为求方便,向委托在先的本地律师请求共享卷宗,在递交合法委托手续和证明文件后,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如果不支持,外地律师大不了自己跑一趟,也能解决问题。

在互联网社会,非要去实地拷贝案卷,总显得有点行为艺术。

所以,最高检(包括有些地方法院)这两年也在大力支持律师异地或网上直接拷卷,这值得高度赞赏。

事实上,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更进一步,明确支持律师们全流程相互拷卷。

“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

按道理讲,基本法理加上上述所有法律规定都使得律师共享卷宗不成为一个问题。

遗憾的是,律师共享卷宗,却很奢侈,变成“不成问题的问题”,尤其是在申诉阶段,本人遭遇的情形,常常出现。

有心人早已发现,刑诉法的规定是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阅卷。

但并没有规定阅卷的终点,事实上法律没有约定终点的原因,正是阅卷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可惜的是,有关机关不这么想,使得申诉阅卷客观上成为阻碍律师正常工作的拦路虎:2015年“两高三部”出了个规定,说申诉立案后,律师可以阅卷(这也是我们遭遇的一审法院理直气壮的由来)。

但没有规定申诉立案前的阅卷权(没规定,是因为刑诉法保障阅卷权,不说也有),由此就成了律师申诉时的第一“杀威棒”——没有案卷,看你有何神通写出充分有据的申诉状。

好在2017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明确要“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但遗憾的是没具体说阅卷时间,这又被有心的司法机关利用——“你说得对,但我就是不给。”

既然明知山有虎,与司法机关费劲不得,还不如诉诸同行。

一个申诉案件,必然经过了一审二审,也就是说前阶段的所有辩护律师,必然有卷。法院不给,就向之前的律师寻求帮助呗,这也是最经济方便的路径。

但如果同行“反水”不给力,阅卷就变成困局。如同前面的真实故事,有时候同行“猛于虎”,各种理由,死活不给卷。

 


 

02
刑辩律师不仅要共享卷宗,更要有操守

你说,刑辩律师存在的意义不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吗?那共享卷宗完全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和意愿,属于律师的附随义务。

退一步讲,收钱(律师费)办事也应该给吧,这是乙方的自我修养。

再退一步,给了卷,不会有任何法律风险,共享案卷,是我们律师的合法权利呀。

有些同行不跟你掰扯这个常识,非要问法律有规定要给吗?

法律人特别是刑辩律师,对法条或者规则的精细解释,应当基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去“向外求”,而不是相反“窝里斗”。

律师互相不给卷的困局,确实首先要“怪”全国律协的规定。你说你出个规定,但又留个尾巴:“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

用“可以”一词,虽然是为了给律师们一定的自由决定权,也为律师拒绝极特殊的违法拷卷留有余地。但没成想却常常成为同行扯皮的依据。“可以”给,那也就“可以不”给嘛。

好家伙,再给你一句“给了是情分、不给是本分。”

或许是全国律协的上述规定 “好心办坏事”。重庆律协在2022年,很有经验和心得的出台了这样的规定。

“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或增加律师的,后程序或同一程序中后接受委托的律师,可持委托书、律师证、介绍信向在前程序或先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在前程序或先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如实、全面提供。”

是的,就应如此。这样详细有据的规定,应该全国律协推广,达成共识。既然律师各说各话,不如律协勇于担当斩钉截铁地规定。

但是,细细想来,还是觉得哪里怪怪的。

如同本文前面的讲述,律师共享卷宗明明是本分的、合乎职业伦理的的应然之事,却需要法律或者行规不厌其烦、字斟句酌,“说明书”式的明示去解决、去呼吁,可想而知能这样“本分”的律师,是多么稀有。

无论是何阶段委托,也无论律师辩护的结果如何,我们律师从接受委托的那天起,就应当竭尽全力以一切合法手段为当事人利益而努力。

这是我们这个行业的立足之本,是本分之中的本分。这样的常识还能被律师自己人扭曲?

申诉阶段必然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的极大不满意。不管冤情大小,判决是否公正,参与该案件的所有律师,都应在当事人利益的指挥棒下行动。

所有律师也就天然的、合乎使命地应当配合去争取跑赢这场接力赛。不能前棒律师,不仅不跑,接力棒(案卷)还不给你……

这种现象出现的深层次内因是律师的职业伦理出了问题,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律师业务与市场经济一起水涨船高。由于业务量的涌现,律师常注重经济利益、个人得失,却对自身定位、权利来源和职业伦理不甚清晰甚至背离。

这种共识缺乏、各行其是的状态对刑事辩护业务的影响尤其深远。非诉业务、民商事诉讼的客户在外面,是“强势”的甲方。但刑事辩护业务的“客户”(当事人)一般都在“里面”,常常比较弱势,也无法有力的协调不同律师间的工作配合。

这种情况,更需要刑辩律师提高自身的担当和勇气。

反之,如果从事刑辩律师的同仁们,没有此等觉悟和共同的价值操守,不仅对行业整体的声誉有负面影响,更心痛的是不可逆的损害当事人利益。

在此呼吁,律师不仅应当互相配合,共享案卷。更应反思自己因何选择刑辩,因何选择律师。

用一句被广泛传播,也颇有警示意味的话结尾,不要因为出发太久,而忘记自己为什么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