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袋子是公司的命脉。找问题,追究刑事责任,从钱入手是最有效的。对于公司股东而言,不管是法律意识薄弱还是喜欢“走钢丝”,都很容易在钱上出问题。
一旦股东内讧,互相看不顺眼;又或者公司经营失败,血本无归需要寻找“替罪羊”,都可能引发股东间进行刑事控告。
其中,最普遍高发的罪名,正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
当然,刑事手段虽是猛药,但如毒品,不仅容易上瘾还可能遭到反噬——今天你举报他,明天他举报你。
小心驶得万年船,知道如何合法“拿走”公司的钱,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公司是个“人”,公司的钱得“公司”同意才能拿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财产权利。
这个概念的的确确是常识,可以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但我们的大部分错误也都是在常识上犯错。
公司虽然不会开口说话,但公司的意志必须得体现出来,才能合法。
如果你拿了公司的钱,没有体现出公司的意志,也就意味着公司没张嘴,那就是没有经过公司同意。
所以你的这笔钱就是不明不白、不清不楚。构成相对应的犯罪也就顺理成章,而最常见的就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二)拿走不还是侵占,拿走还了是挪用
如果你拿走时,压根就没想还钱,或者你说你想还钱,只是暂时用用:
但是发现你拿钱走时,把账做平了,公司很难发现被拿走了一笔钱;
或是你把钱用于赌博、吸毒了;
又或者是,综合考量经济实力、资产状况,发现你就压根不可能还掉这笔钱。
那统统都可能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因为你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与此相反,也许你真的想还这笔钱,只是手头紧,所以动了歪心思。但是数额超过5万了,三个月还没还上;
当然,如果你是拿去炒股或者做生意了,也就不用等你三个月了,拿钱当天就算犯罪。
如果你是“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拿去嫖娼或者赌博了,那法律上性质更为恶劣,因为这都是非法活动,因此只需三万元,拿钱当天即可“入狱”。
这些行为统统都涉嫌挪用资金罪,因为你毕竟想还,当然,即使你最终还上了,也是犯罪。
因为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是公司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而不是所有权。
(一)公司欠你钱和你拿公司钱是两码事
我经常听到有人说,即使我拿了公司的钱,公司也亏欠我很多。为了公司正常经营,我给公司垫了几百万;为了公司业绩,我加班熬夜连轴转。
而且大股东能拿钱,我为什么不能拿?
唉,那你也得看看人家拿的方式:如果人家手里面有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明确写着给大股东借款或者分红。
那它就是体现了单位意志的财产处分。此时,单位作为法人,法人发话了呀。
再回头看看你呢?
虽然公司欠你钱,那你也不能私自截留单位的应收款呀,虽然你的小账本合理,但是它不合法,因为公司不知道。
这也符合常识,冤有头,债有主,一码就是一码。
一句话,要摒弃算总账的逻辑:因为公司除了你,还有别人。如果每个股东都算自己的小账,随便从公司拿钱,不算公司的大账,那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也得不到保护。
(二)大股东不能私自决定拿公司的钱
大股东比小股东的话语权大。但大意味着责任,不仅仅是一种权利。
大股东对公司动手脚的机会,肯定也比小股东多,因为公司可能都是“我的人”嘛。
但是,即使公司的人都是你的人,公司也不完全是你的。没有经过所有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同意。哪怕你自己签字确认甚至盖单位公章,你拿公司的钱也有风险。
因为股东会决议表面虽然蒙上了集体决策的“面纱”,但本质上是大股东背弃信义,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小股东股权少,但是权利不小。
万一人家有“高人”指点,整一个刑事控告呢?你瓜田李下,就很难说清楚。
(三)即使公司未成立,筹备资金也不能随意用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
几个好兄弟一起创业,决定开办个公司。公司的注册手续还没下来,急着开展业务,大家又都很相信你,所以几个筹备股东把钱打给了你,由你保管,由你开支。
因为你家里有急事或者是觉得反正钱不急用,放在银行账户也浪费。所以干脆去干点别的事。
当你动钱的那一刻,其实就已经埋下了隐患。
几个股东之间“举案齐眉”还好说。要是创业受阻,经营不善,股东反目……
那你私自改变钱款用途的行为就危险了。直接说结果吧,被公安认定为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的概率很大。
(四)与公司有合同才拿钱,也可能是犯罪
合同只是个形式,得看合同的实质内容。
举个例子,你不仅是A公司的股东,也是B公司的实控人或者你和B公司的老板是好哥们儿。
于是乎,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或者咨询合同。
此时,如果没有真实交易、真实业务,你只是把A公司的钱装进了这个“空壳合同”里,这不就是掩耳盗铃嘛,也就不能规避任何刑事风险。
(五)关联交易,可能有隐患
话接上回,如果你仍然是A公司股东,又是B公司实控人,A、B公司的交易就是关联交易,当然,关联交易本身不违法。
但如果关联交易本身是假的,那是很简单粗暴的左口袋倒右口袋,拿A单位的钱的方式。
那如果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而你恰好又在当中受益呢?
这是另一个更复杂的问题,举个例子,A公司刚好要租一个场地,而B公司恰好有一个空闲的厂房。
于是乎,一拍即合。
A公司就租了B公司的房子。那你说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租金多付一点,B公司不就获利了吗?
而你恰好是A公司的股东,你积极建议、暗度陈仓,一手托两家,不仅在A公司把事办得漂漂亮亮,其他股东也买账。在B公司你还拿到了真金白银。
这种操作,听上去很诱惑,但要是被发现,那就是另外一个普法故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