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高利贷非法催收,该治何罪?

作为扫黑除恶的重点打击范畴,刑法对高利贷的“放”和“收”予以全流程治理。“放”方面,明确将以高利放贷为业纳入非法经营罪。而在催收非法债务罪出台后,花样百出非法催“收”,除产生特定结果外,应适用“三合一”的新罪。

01
原来罪名存在的问题
虽然高利贷催收方式形形色色,但各个放贷人的催收方式高度相似:跟踪、骚扰、拘禁、恐吓、殴打、侵入住宅……
 
在高利贷尚未形成产业前,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堪堪够应对。而当高利贷产业化后,原有罪名便显现出力不从心。

以(2021)闽05刑终266号案为例,被告人以放高利贷为业,催收时几乎实施了市面可见的所有手段。以原有罪名处理问题明显:

定性不一。到借款人住处拒守滋扰的行为,既被认定为是寻衅滋事,也被评价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同种行为不同定性,不仅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在不同案件中更是突出。

 

有违罪刑法定之嫌。大量高利贷催收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寻衅滋事罪是以“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高利贷催收的债务虽为非法,却仍属于事出有因,行为人是为求利益,而非耍流氓。兜底性地将催收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准则。

 

罪刑不均衡。行为人基于概括的要债故意,实施了一系列讨债行为。哪怕针对同一债务人,催讨时使上包括跟贴、滋扰、短暂拘禁、同吃同住的“组合拳”是常规操作。但仅以讨债手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不同的犯罪,再据此实行数罪并罚,就会导致刑期过重。如本案中,被告人的催债行为同时认定为三罪,进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高达十一年一个月。

 

存在处罚漏洞。原来各罪都有自己的入罪门槛,特定催收方式不一定够入罪门槛。比如说,被告人以殴打债务人方式逼迫还债,既未造成轻伤以上结果—不予故意伤害罪处罚;其行为方式与侵入住宅、拘禁不沾边—不能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更不具有寻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动机—不符寻衅滋事罪。此时,即使对此类行为深恶痛绝,仍无法追究行为人刑责。

02
新罪处罚的优势

针对原存罪名在处理非法催收的力有不逮,总结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经验,及回应社会对高利贷所涉犯罪的热切关注,催收非法债务罪应运而生。

 

更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与原罪名只截取催收阶段的行为评价相比,催收非法债务罪更好地兼顾了“前因”和“后果”。将高利贷等非法债务作为犯罪的前提,将高度可能升级、诱发恶性犯罪的催收行为规制于前端,精准打击高利贷相伴犯罪。

 

克服了原有罪名惩治非法催收存在的龃龉。催收非法债务罪法条全面涵盖“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三类催收行为。主观上无需流氓动机,客观上全面囊括催收手段的“三板斧”,规避了认定不一和处罚过重的弊端。

 

(2021)闽05刑终266号案件中,二审期间,催收非法债务罪施行。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三类催收行为合并评价,统一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期从十一年一个月,减为三年。

 

纳入受害人视角,综合考量行为人责任。高利贷的产生和催收,都离不开受害人的“互动”。在产生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款合意。在催收前,被害人往往存在违约情况。高利贷是万恶的,被害人自身也是有过错的。从犯罪行为的发生原因考量,从而设定刑罚较轻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与传统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价值观念相一致。

03
未尽议题

根据最高检公布数据,截至2021年9月,仅在催收非法债务罪正式施行半年后,以该罪被提起公诉的人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中排名第二,共计六百一十三人被起诉。

新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较好地承接了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在高利贷催收领域的适用。

部分判决书也在说理中明确,催收非法债务罪与上述三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应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

但时至今日,何为“情节严重”并无明确标准,“非法债务”的种类、范围仍有争议,高利贷的非法催收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之间的关系仍需厘清……这些未尽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和实践摸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