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警惕“扫黑除恶”案件中的“语言腐败”

最近,偶然重读到,十一年前经济学家张维迎的一篇演讲稿《语言腐败的危害》,心有戚戚,猛拍大腿。现实情况太过于配合张教授的文章了。

“语言腐败”这个词并非他原创,最初是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提出。他著名的作品《一九八四》提供了很多语言腐败的例子:制造假新闻的部门被称为“真理部”;发动战争的部门被称为“和平部”……可谓,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时有还无。

语言腐败的目的无非操纵人心、排除异己、忽悠民众或者转移矛盾。

孔老夫子说了,名正言才顺,中国人也特别喜欢“师出有名”。

“语言腐败的典型形式就是冠恶行以美名,或冠善行以恶名。”张维迎教授在他的演讲稿中举例子时,恰好提到了重庆的“唱红打黑”……

看到这个例子,我哭笑不得,果然历史在不断地轮回。“扫黑除恶”案件的运动性、政策性、业绩性几乎决定了“语言腐败”。

01
侦查中的“语言腐败”

“黑恶势力”在任何社会都是过街老鼠。任何性质的政府,都要打击这种“非法控制”。

更别提老百姓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这八个字的愤慨。所以,“扫黑除恶”的正当性,谁会反对?箪食壶浆、夹道欢迎还来不及呢。

但是,重庆的经验已经告诉我们“黑社会”(那个时候还没有恶势力的帽子)可以被扣在任何滥用权力者不喜欢的人和企业头上。

“打黑”可能变成“黑打”,可能变成侵犯人权和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

当然,历史告诉我们,甚至“黑”起来连律师也“打”,法治的底线也就被无情洞穿了。

由于人类认知规律所限,常常是先有答案,再去论证过程,这没毛病。这也是科学中鼓励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但刑事案件一旦也开始“大胆定性、努力侦查”,则案件就有了被“做成”有罪的趋势;为了有罪,也就必然证据不够、“言词来凑”。

言词来凑就必然导致语言腐败。本来应该是客观中性描述事实,但最后都变成了描黑或者“扣帽子”。

我们都知道,刑法讲究个“罪刑法定”,罪刑法定要求刑法罪名讲究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思维就是说,因为它符合①②③……个罪名要件,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要件,所以它可能构成黑恶势力。

但“扫黑除恶”“黑社会”“恶势力”等词汇本身是结论和答案,不是构成要件事实本身,缺少从证据到构成要件事实到结论(答案)的过程。

如果在立案之初或者立案前就已经有了黑社会或恶势力的预设,然后根据“答案”去凑“过程”(构成要件)。那个人或组织就很难白起来,也百口莫辩。

裁决者若戴上有色眼镜,不管是侦查还是取证,都会被“黑恶势力”这个词扭曲。

一个人很容易被证明黑,但极难举证证明自己白。白纸做黑只需一滴墨,但消除一滴墨的影响,则异常艰难。

这正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根本原因:公权力机关得依据证据,“从无到有”的构建有罪指控(从0到1,很难);而不是“从有到有”的强化有罪指控(从1到100,非常容易)。

我们来看,侦查中习以为常但危害深远的一种现象,黑恶案件一般都是当地的大案,公安在立案后,常常通过网络或实地发布公告的形式征集犯罪线索(注意:贴公告的这一行为本身就暗含了有罪)。公告中就藏着大量的语言腐败:

“破获”“打击”“一举打掉”——打错了呢?不该打呢?

“公开征集重大黑社会犯罪集团” “广泛征集该团伙违法犯罪线索”——你不还在侦查吗?怎么就已经是黑社会了?而且还是团伙(刑法上的团伙可不得了)?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公安已经帮法院把判决书里的词都写好了。

“欢迎主动检举、揭发……有奖励”——检举、揭发就说明了只倾向于收集“有罪”的线索或事实。

可能有人觉得这是抬杠、吹毛求疵。但是,罪犯首先是法律上无罪的人,乃依法定程序被定罪,其次也可能被冤枉。

如果公安在侦查时的公告就已经越俎代庖了,连打击再定性,完全不给后面的检察院、法院以机会,那立案和有罪就建立了宿命般的联系——即使我们都清楚,立案距离有罪在法律程序和时间上都还是山海为隔。

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去医院,一进门就已被医生无条件、一股脑地认定为癌症,活不过一星期,那恐怕就没有医院存在的必要了。

这样的公告不胜枚举,你随便在互联网上一搜便是。

我们不做人身攻击、不进行道德绑架,但请试着换位思考(这种换位思考的必要性在于,人人都可能成为“语言腐败”的受害者),如果你被抓了,在你所在的县乡市或在抖音、微信公众号上出现上述公告,你会如何自处?你如何辩白?这就是“语言腐败”的威力。

公告中的语言腐败,还容易察觉,毕竟面向公众。卷宗尤其是言词证据中的语言腐败则是藏在暗处,但威力更甚。

“你对他们这个犯罪集团怎么看?”

“他是怎么害你的?”

“你觉得他做的对吗?”

“如果没罪,公安抓他干嘛?”

“你愿意交钱吗?”

“他霸道吗?你怕他吗?你害怕吗?”

“你不应该负责任吗?”

“如果没有证据,抓你干嘛?即使……你就没有错吗?”

……

(经典表达,并非特定案件中的特定内容)

这样的问题循环往复,24小时循环播放,我想谁的大脑都会被这般语言腐蚀殆尽。

非法证据一般针对刑讯逼供等十足的暴力、威胁得到的供述,但对这种暗戳戳的、绵里藏针的问法,几乎不会关注。

一旦进入这种“语言腐败”陷阱,当事人就很难逃出——话是自己说的,罪是自己认的,总感觉哪里怪怪的,但有口难言。

庭审时,法官一句“你有没有说过这个话”,就可以“噎死”当事人。

02
审判中的“语言腐败”

凡事必须讲究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事实经纬。刑事审判也应如此,但现实常常不是如此。

黑恶案件重大,牵涉范围广,常引起地方震动,专案居多,如前所述,侦查时就常定调,朝有罪方向组织“证据”。有时还搞个“三长会议”,案件到了法院也就几乎覆水难收。

比如,庭前会议时提非法证据排除,法院多答复“会酌情考虑”“依法裁决”。

开庭时,审判长一般拿一张纸,上写:“经办案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公诉机关确认,查看录音录像,合议庭审议,本案不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形,证据来源均系合法。”这一裁决的每一句话,按理说,都是一个非常复杂且细节的证据或法律问题,要么需进行举证质证,要么需进行辩论。

但短短数十字的宣告,几乎无可辩驳,你还挑不出“文字错误”,因为是正确但无用的结论。不管辩护人还是律师再提,都会被冠以没事找事,本院已答复,进而“一锤定音”。

由于案件多卷帙繁复,庭开个十天半个月也不稀奇。法官为了赶进度,常常使用话术,打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话。

在法庭调查环节告诉你,“可以放在辩论环节讲”。

举证质证说多了告诉你,“可以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或者告诉你“辩论意见可以在辩论阶段再讲”。

等到了辩论阶段又说:“简单发表,庭后可以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者告诉后面发言的律师:“不要重复发表辩护意见,简单讲”。

又或者对被告人说:“最后陈述时,你再展开讲”。

等到了最后陈述环节“道德绑架”地对被告人说:“时间也不早了,简单讲,我们都知道了”“好了,今天的庭就开到这里”……

虽然法官面临的“案多人少”“无能为力”或许存在,但这一点都不构成敷衍庭审的正当理由。这种“话术”(语言腐败)不断蚕食庭审,让你不知不觉被带偏。

而且,大大地压缩了辩护权,造成形式庭审,如此这般,庭审实质化永远无法实现。

某种程度上,黑恶案件恰好是法治成色的试金石。

而关于试金石的证据最终体现在判决书上,可以说部分判决是“语言腐败”的集大成之作。判决书要么不说理,要么说歪理

黑恶案件证据标准其实很高,因为其性质恶劣,构成要件本身就很苛刻。

即使伴随扫黑除恶运动,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泛化了构成要件,但有标准,就还是得满足(在形式上)标准。

判决书往往以“本院经审理查明”定调,即使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不一致,甚至查明了无罪的事实,或者庭审直接推翻了起诉书的内容,还是会粘贴复制起诉书内容,接着写“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被告人声泪俱下、激情澎湃或有理有据的自辩多浓缩成一句“被告人对指控均持异议、不认罪”了结(问题是如果没罪,怎么认罪?)。

黑恶势力案件司法解释多,也存在很多似是而非或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

由于案件中证据难以满足这些标准,所以法院常化繁为简,直接进行跳跃,省去论证说理的过程,以“被告人以软暴力方式”“采取跟踪、滋扰、贴靠、架势”“恐慌、恐惧”“心理强制”等表达,直接套用司法解释定义,于证据事实不顾,进行盖棺定论。

这样的好处就是当你对照司法解释看判决书时,发现“一应俱全”。真是完美的罪犯,似乎就是拿着司法解释,按图索骥进行的犯罪活动,生怕漏掉一种“典型情形”。

为了论证犯罪集团,但又无法否认企业或者组织的合法性就以“为了犯罪而成立单位”或“成立后以犯罪为主”等“结论”来证明“结论”。

为了证明是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万事不决,就直接套四字或八字箴言:“非法控制”“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真可谓,帽子一扣,谁也不爱。

为了没收违法所得,又懒得(或不想)析产,剥离被告人合法财产。就在利益、财产或控制面前强加“非法”二字。

至于什么是非法?违反了什么法,则是“莫须有”。又或者说财产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至于违法犯罪活动具体指什么?不正当,哪里不正当?又按下不表。

……

这些表达的共性都是从法律概念到法律概念,空对空地论证。句句逻辑自恰,唯独就是没底——没有合法且确实、充分证据的证据支撑。

就好比我们吵架时,上来就是“抛开事实不谈”,再问你一句:“你就没有错吗?”

总之,只要能占据道德或语言高地,就可以想办法通过“言词”来让当事人无法翻身。

最可怖的是,刑事审判一般都涉及国家秘密,外人无从知晓内情和事实真相。

即使公布了判决书,我们从文字里看到的也是另一番历史,宛如罪犯的平行世界。

我相信只有亲身经历才会感同身受。如果仅通过文字来审判,那几乎就没有冤案,因为在逻辑上,从有罪的语言无法得出无罪的结论,与“毒树之果”同理。

其实,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都可能存在语言腐败问题。只要先有定性,再去侦查就必然产生这个问题。

黑恶案件是最为恶劣的犯罪之一,其刑罚和对财产的处分也是最为严厉的。

既然如此,公权力机关办“铁案”的动机就更甚,因为谁也无法面对这样的办案错误。

财产都没收了,你说他不是黑社会?这谁也无法负责。这种动机反而加剧了语言腐败,把所有的刑法负面评价“应塞尽塞”。吊诡的结局就是最重大的案子,较低的证明标准,较低的定罪标准。

这种现象绝非杞人忧天,值得高度警惕和反思。法言法语是神圣的,定罪是庄严的。

当然,最后也并非出于礼貌的,还是要说一句,大部分刑事案件仍然是公正的,公检法的努力也是有目共睹的,法官也是十分尽职且辛苦的。

也正因为如此,才不容人为的错案来亵渎这些称职的法律共同体成员,构建法治社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