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从吴亦凡案看“醉酒型”强奸背后的入罪逻辑演变

      

图片源于凤凰网

       吴亦凡案一审判了,被法院认定构成醉酒型强奸。

       时间回溯,“阿里巴巴女员工事件”里有酒、“刘强东明尼苏达事件”里有酒,更早的“李天一事件”里也有酒……

       以上事件,各有隐情;美酒无言,只能背锅。

       作者对酒没有恶意,也无意劝人戒酒。毕竟我们都知道,喝酒和强奸并没有因果性。只是恰好,“醉酒型”强奸背后呈现出的入罪逻辑演变,及其映射出女性权利保护观念的变迁,值得分享。

  01

强奸罪的“硬暴力”在减少

        经济水平在提高,人类文明在规训,挥舞拳头的硬暴力确实在减少。性犯罪也从原来的“霸王硬上弓”变成了“巧设相思局”。

       犯罪方式的改变必然带来司法认定中关注重点的转移。

       各国司法对强奸罪的认定,从之前注重考察以“有形力量,压制反抗”为特征的硬暴力,到现在的更为在乎被害人是否实现了自己的“性同意”权利。

       换句话说,之前强奸罪的传统样态是以暴力、胁迫为前提的,被害人强烈反抗、说不,才会被认定不同意发生性行为。

       即“默示代表同意”——没说不同意,就不是强奸。

       以“醉酒型”强奸为代表的性侵新样态,不是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方式实施,而主要是利用被害人失去或者部分丧失性处分能力的状态,趁虚而入。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就推定被害人无法真实表达意思。

       即“明示才是同意”——没真实地表达同意,就是强奸。

02

强奸罪作案的“熟人化”

       饮酒等社交互动行为,一般不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

       被害人往往需要与犯罪人互动,也就是犯罪学所说的“参与性被害人”(注意:这个词并不是对被害人的污名化,只是现象描述。如同诈骗罪,被害人不上当,诈骗犯也就没办法)。 这种事前存在双方互动行为导致的强奸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现实情况也更为复杂。

       一些案件掺杂有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反悔,事前、事中有部分性同意能力,“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等因素。

       这就给司法出了难题。被告人、被害人往往各执一词,加上被害场所的私密化,几乎很难有见证人在场,最后陷入罗生门。

       但司法机关针对这类案件,总要破题。

       在存在双方互动、熟人作案且证据事实隐晦不明的强奸案中,法院会更加倾向保护被害人利益、采信被害人陈述。

       可能会冤枉“好人”吗?有可能。

       但这样做有正当性吗?当然。

       这种裁判的价值取向,实际就是对被告人、被害人利益衡量的结果。司法的正义也多体现为拟制的修复性正义。

03

从被告人视角转向被害人视角

      目光停留之处,正是视角背后的价值偏好和社会思潮使然。随着女性权利意识觉醒、女性在职场上的力量崛起、经济独立,进而逐渐有了瓦解“父权主义社会结构”的能力。

       这种“解构”也就顺理成章地辐射到了性犯罪的司法认定中。

       强奸罪认定的传统视角往往停留在行为人(多为男性)有没有错,做了什么?仅把被害人作为“犯罪对象”看待。这种视角,天然具有认定犯罪成立的限缩性,因为行为是可视化的,易证明的。

       强奸罪认定的新视角,目光开始转向那些“阁楼上的疯女人”——被害人才是真正的主角。

       既然如此,强奸罪要保护的核心法益就不仅是行为人(男性)的行动自由,更是被害人(女性)的意思自由和内心感受。

       入罪逻辑演变背后体现出的权利观念不可逆转,为了避免犯罪或者“被犯罪”,这种两性互动前提、话语逻辑、司法认定趋势可能需要每个人习惯并且习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