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处置的联系与区别

       涉黑和涉恶案件有很多共通之处,相关法条和解释也常常把黑社会和恶势力案件联系在一起。尤其是财产处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没有对两者的财产处置进行具体区分。

       恶势力是黑社会的初级阶段,恶势力的认定并不强调经济特征,那么二者在财产处置方面是否存在区别?

01

黑恶势力财产处置措施

       《意见》对财产处置程序有明确规定,分为侦查和处罚两个阶段。

       侦查阶段,包括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该阶段是侦查机关对财产的非终局性处分决定,为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措施可用于合法财产。

       处罚阶段,包括追缴、没收措施。该措施是属于法院下达的终局裁决,限定在违法性的财产。

       财产的违法性,包括来源、属性、用途违法。

       来源违法是指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和不正当手段获取,这是《意见》处置的主要财产类型;属性违法是指财产本身属于违禁品,不能由行为人合法持有;用途违法则是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部分。

       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违法所得等值,即违法所得财产已因消耗、隐匿、销毁等原因而灭失,为全面追缴违法所得,可从行为人合法财产中追缴与之相应的等值额度。比如,黑社会团体通过违法所得购买的车辆在车祸中损毁导致无法执行,法院可以从其合法财产中追缴当时购买该车辆花费的等值额度。

02

黑社会犯罪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条文中的“没收”是否等同于《意见》中的“没收”?我们首先对相关条文进行对比: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意见》第十五条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以上条文均提及“没收”,但是没收对象却不同。那是因为五十九条表述中的“没收”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是刑罚措施的一种,体现在判决结果中,准确表述应为“没收财产”。而六十四条表述中的“没收”是和“追缴”并列的财产处置措施。

       还值得强调的是,作为刑罚措施的没收财产刑,并没有针对恶势力犯罪,也就是说,对恶势力犯罪的财产处置,不能适用对合法财产的“没收财产”刑。

03

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处置的联系与区别

       通过相关概念的对比,涉黑、涉恶案件在财产处置程序上是适用同一程序的,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的对象既包括和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也包括犯罪人的合法财产。而判决时追缴、没收的对象只能是和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以及违法所得等值部分。

       在独立适用附加刑方面,只对黑社会犯罪的被告人适用“没收财产”刑。这是涉黑、涉恶案件在财产处置方面的最大区别。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对象既包括和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也包括犯罪人的合法财产。

       恶势力并没有规定具体罪名,因此恶势力的财产处置只能严格依据《意见》,“追缴、没收”并列表述时,都是措施,而非刑罚,不能对“没收”作扩大解释。因此对恶势力的财产处置不涉及犯罪人的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