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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昶热评丨那些年,我们吃过的大白菜(图文)

坐标:张家口市康保县

事件:甲醛大白菜

一个短视频博主曝光了当地大白菜在装车前蘸取甲醛溶液用于保鲜的情况,一石激起千层浪,全网炸裂。

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我希望它是真的,让我们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吃了这些白菜危害又在哪;我又希望它是假的,我们吃过的白菜一直都是干干净净的。

当日康保县人民政府发布情况通报:经初步核查,视频反映情况属实,系收购商为蔬菜运输保鲜,在装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结果,它真的是真的。

一、食品安全的相关立法

在1993年之前,对于食品安全类的犯罪的惩处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处于一片真空状态,导致乱象频生。

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并于当年的9月1日开始施行,该决定的第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以立法的形式将两个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罪名予以确定。

1997年《刑法》基本沿袭了上述决定内容,将两个罪名纳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序列中。

2013年4月28日两高通过《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方面犯罪的适用标准、处罚原则等等。

回到本次热点的甲醛大白菜,《食品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甲醛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也就是说,以任何方式在食品中添加甲醛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但是,他们就是用了。

二、曝光与监管

与以往的情况基本一致,甲醛大白菜之所以瞬间爆火来自于网络的曝光,曝光的真实目的在所不问,但客观事实的真实存在毋庸置疑,笔者不禁想问,只有康保县的大白菜如此吗?只有曝光的这批大白菜如此吗?答案其实就摆在那。

笔者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中看到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在机构设置里面看到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安全协调司、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对应的省级、地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均有相应的部门,体系上确实非常非常完善。

不得不说,几乎所有的网络上曝光的食品安全类事件,当地的政府部门响应不可谓不快,事后的处理也都是按部就班的进行,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原则贯彻的非常坚决。

但亡羊补牢从来就不是立法的初衷,惩处的本质是防患于未然。

监管应该是日常筑堤,而不是垮堤建新。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存在更应该是监管的事前枷锁,而不应是监管的事后追责。

且看看康保县、张家口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会不会有谁成为那个“菜”。

菜就是原罪。

图片源自网络视频中拍摄到装载白菜的货车上有标注“甲醛溶液”的瓶子

 

三、刑法的仁慈

从《刑法》条文上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不轻,三档处罚标准,一般五年以下、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再从两高的司法解释看,“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设置的其实是非常低。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实务中除了销售金额之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指的是致人重伤、残疾或严重食物中毒等等,现实情况可能确实存在时间跨度、因果关系、幅员辽阔难以取证的情况,但是销售金额这个取证的难度显然远远低于其他标准,尤其是现在的普遍电子化交易,从生产、到销售的任一环节,都难以做到无痕。

根据公开的可查询的信息得知,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颁布后,至2022年,司法机关办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4.5万余件,追究刑事责任6.2万余人。

至少这其中,无一例死刑。

在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就是与甲醛大白菜类似的“甲醛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孙某以甲醛溶液浸泡银鱼案,销售金额达129万余元,孙某系主犯,认罪认罚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人生不过三万多天,光看十一年有期徒刑,四千多天这个数字,确实不短了,但在仅有认罪认罚这一量刑情节下的十一年,和那些食用甲醛浸泡过的食品的人身安全隐患相比……

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四、从严从重如何

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具有明显的公共危险性质,从某种角度来看,这个罪名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是细思极恐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理论上讲,行为人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公开销售,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对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产生威胁、造成伤害,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罪名属于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务中一般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从体系上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位于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位于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两罪的地位和影响力完全没有比较性。

从刑期上看,两个罪名最严重的后果都有死刑,但显然适用死刑的标准两个罪名存在天壤之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经济犯罪,根据现行《刑法》,经济犯罪中保留死刑的罪名已经极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保留死刑的罪名之一,但实务中司法机关秉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经济犯罪是否适用死刑极为严谨,上述笔者查询过一组数据,2013年-2022年近十年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无一例死刑。

笔者自然知晓,实务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多有交叉,难以准确认定,但也并非全无踪迹可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中,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大量使用“瘦肉精”饲养生猪并销售,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四名主犯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十五年、十四年。

这样的刑罚结果,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给不了的。

而很多人之选择铤而走险的去犯罪,就是因为犯罪的成本太低了。

五、民以食为天

我们的一日三餐都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当良知和道德无法制约那些罪恶的心,或许只有严刑峻法才能带来些许的安全,当曝光只能靠网络,监管这些前置保障又无为而治时,我们除了寄希望法律的严惩,还能做什么。

当然,治愈伤痛和悲愤的,除了药,还有时间,君不见,油罐车事件早已随风而去,甲醛大白菜也不过就像那秋天的落叶,枯萎、落下、化成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