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监察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较现行《监察法》,在强制措施、留置时间等方面,都有着实质性的变化。
文|张卫峡
虽然“责令侯查”和“管护”都是新增加的强制措施,但本质上与现行的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类似,只是在具体执行上,更加符合职务犯罪案件的特征。
(一)“责令侯查”措施
“责令侯查”措施可以理解为监察阶段的“取保候审”,适用情形相似,最长也是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根据现行《监察法》,当“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时,应当及时解除。征求意见中,对这一情形,则增加了“或者变更为责令侯查措施”,意味着对被调查人的限制性措施增加。
(二)“管护”措施
现行《监察法》中,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决定是否采取留置措施。新增“管护”措施后,就是在决定是否留置之前,多了一个缓冲期。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管护”措施适用的条件:
①主动或者谈话中交代,或者自动投案;
②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或者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
③有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
对于第①条中的“严重”程度,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提及,有待明确。
被采取“管护”措施的,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移送到留置场所;在十日内作出决定:要么解除“管护”措施,要么进行留置。
对于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增加了“强制到案”调查手段。强制时间不能超过十二小时,如果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于“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从法条本身来看,不属于特殊情况下延长的时间,所以适用的情形应当是:监察机关在被调查人“强制到案”后的十二小时内,作出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决定。根据前文所述,如果被采取“管护”措施,则从“强制到案”起算,最长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移送到留置场所。
第一,按照现行《监察法》的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最长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原来的基础上,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最长可以留置八个月。
第二,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符合以下情形,留置期间还可以被重新计算(只能被重新计算一次),意味着最长可以被留置十六个月:
(1)省级以上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
(2)经国家监察委批准或者决定
(3)属于重大职务犯罪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重大职务犯罪审判工作会议,将重大职务犯罪界定为担任省军级以上职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最高院主持的一个会议文件,强制效力有限,在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职务犯罪时,监察机关可能不是必须遵守该规定。
(4)在调查期间,发现与留置时不同种罪行,或者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同种罪行
根据2010年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判断是否属同种罪行时,一般以罪名区分,罪名不同,则属于不同种罪行。但也有特殊情况,即虽然罪名不同,但是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二者有密切关系的,也属于同种罪行。
综上所述,征求意见稿通过新增与修改监察手段、措施与期限,让监察体系“自成一家”,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也可以看出,总体趋势上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