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第二十条》聚焦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最近引发热议。虽然影片中对王永强案件中的正当防卫认定有偏差,但是也将正当防卫置于大众视野之中,同时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司法现状,呈现给观众,引发关注和思考。
文|张卫峡
从构成要件上看,正当防卫的成立要具备四个要件: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必要限度。影片中的王永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王永强防卫时,是否存在不法侵害?是什么不法侵害?有没有紧迫性?
这也是现实中正当防卫认定难的一个关键问题。
第一,案件中是否存在不法侵害?
虽然案件中存在长期霸凌,但是王永强拿剪刀上前捅伤(致死)刘文经,是因为刘文经一边向车走去,一边说要拿刀砍死他,这个即将到来的不法侵害。所以检察官吕玲玲执着地找刀,有刀,就存在不法侵害,而且有紧迫性;没有刀,就是假想防卫。
按理说,在刀被找到后,认定正当防卫也就顺理成章,但是影片依然呈现了一场讨论案件定性的听证会。其中一个听证员否定正当防卫的理由是:王永强的防卫,是在刘文经强奸其老婆的行为结束后,此时不法侵害已经不存在。
也许是出于艺术效果,为了制造冲突,使影片达到高潮,但这也把王永强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关键淡化了,甚至可以说是错位了。
第二,不法侵害是否具有“紧迫性”?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也会有不同的观点,比如,有人认为,王永强在听到刘文经说拿刀后,可以跑回家把门锁上,而不是拿剪刀上前捅他。这无疑是对正当防卫这一权利进行限缩。
对于“紧迫性”的判断,看的是行为人根据当时的情况而不是一般人在理性状态下作出的判断。
就当时的情境来说,我们不能期待王永强,或者换成我们任何一个人,在高度气愤和紧张的状态下,理性地做出避免伤亡结果的选择。
影片将正当防卫在司法中认定难的问题呈现了出来。
认定难的困境在于:
第一,影片里提到,案件的办理要实现三个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不法侵害人变成受害人,如果防卫人可以不负责任,可能导致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有意见,就像影片中被害人家属请的律师所说:“刘老爷子就是想要个公道”,以及被害人家属堵住检察院的大门等,即常见的“谁伤重(死)谁有理”, 不利于社会稳定,更不利于实现社会效果;
第二,司法机关办案模式是先入罪再出罪,如果适用正当防卫,意味着要否定之前的工作,秉承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宁愿将错就错,也不愿纠错。
“都是这么办的”,这句话在影片里出现了很多次,检察官韩明找了多个案例,即类似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正当防卫,来印证这句话。司法实践中,“都是这么办的”这种情况太过常见,这一理念再加上述两点原因,也让司法人员心安理得地按照惯性思维办案、判案。
但是,“都是这么办的”,就是正确的吗?答案显而易见。
这一点影片也给出了答案,私以为这是该影片呈现出的核心价值。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制度。既然法律规定了,为什么不用呢?
影片中的检察官吕玲玲,她的坚持从一而终:坚持查清案件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本是司法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但真正能做到的,屈指可数。
反观另一名承办检察官韩明,前后有所转变。从反复提及“都是这么办的”以及张贵生案能看出,他只是机械化办案。只是因为郝秀萍为了为丈夫要个“说法”而宁愿跳楼,以及张贵生为了上访而出车祸,让他有所触动,认同并接过了吕玲玲的对事实和法律的“坚守”,只是这一转变的代价太大了。
影片中,坚持查找关键证据且提出正当防卫的是检察官,但在现实中,扮演这一角色的往往是辩护律师。而因为制度设计以及司法现状,辩护律师面临的这一挑战比检察官更大,难度更高。影片没有呈现出辩护律师的角度,也是一个缺憾。
如果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能重视、主动适用正当防卫,让艺术照进现实,或许能少千千万万个“张贵生”。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是法律赋予人们对抗不法的权利。有良法,还需要善治。2016年“于欢案”和2018年“昆山反杀案”引发舆论,最后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有防卫性质的防卫过当),也是舆论所向。《第二十条》作为一部最高检出品、聚焦于正当防卫的影片,必然也想传达出这样一种理念:对于正当防卫制度,只有做到良法善治,才是对“正对不正”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