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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案的教训:司机做什么才能避免犯罪?

 图片源于网易号

       2022年1月7日,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货拉拉司机周阳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是非对错,至少法院给出了它的态度。

       现在炒冷饭、旧事重提可能比置身事发当时的舆论漩涡中,多些疏离与冷静,反而有利于提出一些建设性看法。

 
 

  01

       是不是过失犯罪

   
       周阳春肯定有“过失”,这是普遍认知。

       毕竟女孩坐你的车,跳窗了,多少你也有错,这个看法是人之常情。

       周阳春作为司机,当然也有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也就是刑法上的“作为义务”。

由此,长沙法院认定周阳春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大家都是凡人,皆有无心之失。无心之失是不是犯罪,周阳春要怎么做,才是尽到了义务?这都需要严格的专业判断。

       认定司机周阳春构成犯罪,有两个核心问题不可回避:

       一是,周阳春对女孩跳窗坠亡,到底有没有预见可能性?

       如果周阳春对女孩跳窗坠亡的结果没有任何认知和预见,就不可能有过失,更不可能是犯罪。

       但是,这从证据角度,几乎完全取决于周阳春的口供,因为除了他,现场没有第三人。正因为此,周阳春怎么说反而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司法机关、社会大众希望周阳春怎么说,相不相信周阳春的说法。

       我们抛开周阳春怎么想,代入一般人的视角,我们在同样的情境下,能不能敏锐觉察到女孩要跳窗?

       即使周阳春已经预见到女孩可能跳窗的结果,如果他采取的松开油门、轻点刹车就是他能在3-5秒内做出反应,采取的避免女孩跳窗结果发生的最佳措施,女孩还是坠亡了,那就属于意外事件。

       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之所以如此,正是考虑到当事人的无心之失、情有可原。进一步,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要更严格的认定,要排除个人好恶的影响,严格依据当事人视角和能力去展开评价——那个人在当时能不能预料到危险?

       过失犯罪苛责的是能而不为,而不是强人所难。

       二是,周阳春有没有履行作为义务,说白了就是“见死不救、能救不救”?

       法院认为周阳春在发现女孩从车窗探出上半身之后,只是“松开油门、打开双闪、把脚放在刹车上,轻点刹车”,而“未紧急制动停车”,导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女孩坠亡的危害结果。

       那么,周阳春有没有“能救不救”的行为?法院给出的方案是猛踩刹车,在女孩将上半身已探出窗外的情况下,猛踩刹车。

       这个方案的最大好处就是用行为证明司机救人的态度,但这一行为的结果恐怕更坏——女孩不是自主跳窗而是被甩出车窗。

       女孩从探身到跳窗的3-5秒之间,周阳春能尽到的最大义务是什么?他有没有尽全力挽救女孩?松开油门,轻点刹车是不是一个有经验的专职司机的正确做法?

        每个人可能都有自己的判断,但可惜没有如果,时间也不会重来,这都是价值判断和上帝视角。

        到底哪个方案更好,周阳春是不是“能救不救”?不可能有终极答案。这也是周阳春坚持申诉的原因。

 
 

      02

        社会交往中的信任与危险分配


      货拉拉案发生的时代背景是,我们由乡土社会走进了陌生人社会。身边的熟人少了,陌生人多了。

        送外卖的、保洁的、滴滴打车、出租车司机、货拉拉、去饭店吃饭、甚至高流动性的同事……,和我们交往的陌生人如此之多,我们处在社会关系之网中,加上社会分工细化,我们不得不与陌生人合作、交易。

        那么我们凭什么相信对方是好人呢?他会作出符合预期的行为吗?

        这就需要一起共建信任而非猜疑。

        具体到法律领域,就是责任分配的信赖原则。就是说如果我合理的相信对方会采取适当的、诚信的行为时,但如果对方出乎意料,采取了不适当的行为,并且给自己造成了侵害,那我当然不承担责任。

        比如我开车时,默认行人不会闯红灯;比如我默认在高速公路上行人不能翻越;比如我是滴滴司机,默认乘客不会跳窗或者有其他危险举动(除非面临司机施加的危险或伤害,不得不跳);比如我是医生,在动手术时,默认患者不会突然跳起……

        如果没有信赖原则保护,没有社会互信的底线,那很多社会交往就不能顺利展开甚至不能存在,人人都处于黑暗森林里,警惕着对方的加害。

        与此同时,我们也处于风险社会中。不管是声光电、互联网、交通工具,还是机器设备,一方面给人类提供了便利,一方面也是危险的来源。

        面对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危险,该如何分配注意义务,让人人公平的接受这种风险或者意外呢?

        具体到法律领域,就是危险如何分配,事故中的加害人和被害人该如何各负其责。

        如果对加害人要求高,那被害人注意义务就低;反之,对加害人要求低,那被害人注意义务就高。这种注意义务的分配在不同领域和社会交往范围里肯定有不同的侧重。

        仍然以最典型的交通肇事罪司法规则为例,如果加害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那死亡1人或重伤3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加害人与被害人对事故责任“五五开”即同等责任,那就需要造成3人死亡,才承担刑事责任。以此类推,如果是被害人碰瓷,那加害人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也是《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这就是典型的危险分配规则的应用。

        在货拉拉案中,货拉拉司机作为商业服务的提供者,确实对乘客安全有保证义务;作为更职业的一方,也应对危险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责任。一般而言,消费者是更弱势的一方,这可能也是法院判决司机有罪的现实原因。

        但是更一般的,所有的司机与乘客应如何互信,遵循信赖原则?他们双方对危险的注意义务又该如何分配?货拉拉案是不是确立了一个恰当、公平的原则?这里无法给出答案也没必要给出答案,但以上的两个原则应当作为任何裁判的底层逻辑。


 

        03

        司机开车防过失指南


        货拉拉案裁判是否公正,不同的人有不同答案。但是作为生效的裁判,每个公民仍然需要尊重司法的既判力,除非被推翻。

        以货拉拉案为参考,商业司机该如何保证乘客的安全并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呢?

        1、安装行车监控,这是呈现车内事实的最直观证据。

        2、主动汇报行车路线,并征得乘客同意。

        3、如果软件导航路线并不是最有效率(省时、省钱)的路线,则再次提示乘客不同路线的成本,并征得乘客二次同意。

        4、宁少拉人,少赚钱,也不违反运营公司、平台方要求的行驶规范、载客规范。

        5、主动提示系安全带、坐不同位置的风险、以及行驶途中不要有危险举动等安全乘坐要点。

        6、在驾驶途中,密切注意乘客大幅的身体举动,并及时询问、提醒或制止。

        7、如果不能制止,尽量在不违反交规的情况下,立即停车。

        8、做好服务,注意礼貌用语。态度温和,耐心回复乘客任何质疑。

        9、与乘客发生任何冲突,请遵循公交、地铁司机的高度操作规范,优先确保安全驾驶环境,及时停车、报警。

        这必然是一个不完全的规范,但请司机记住:高度履行对乘客的安全保证责任和注意义务。宁可牺牲效率也不能牺牲乘客的乘坐体验和心理感受。毕竟商业服务的一方对消费者应有更好的服务和更高的注意义务。否则发生事故,司机就可能被司法更严格的审视,给予不利的结果。

        说到这里,似乎还有一个更棘手的问题,那就是不获取报酬出于人情而载客的司机,又该如何保证乘客的安全呢?

        可能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拉人,次优的做法是仍然遵循上述规范。虽然冷冰冰但对防止过失犯罪有效。

        生命的消逝,令人遗憾。伤亡事故也让人悲伤不已。法律并不万能,也不能对所有悲欢离合进行法律评价。

        它需要做什么?能做什么?以及司法裁判会对现实生活产生什么效果?这可能超越个案,产生深远影响。

        残酷但不得不说的是,下一个货拉拉案可能还会发生,意外也必然贯穿人生。对“意外”的法律评价,始终考验着法治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