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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检察院“履职不当”,是一个宪法问题

图片源于广西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人教版小学教材插图以及各类儿童书籍频繁上热搜,教育部部署对全国中小学教材进行排查。

       6月1日,全州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对全州县两所小学和书店的教材、少儿读本开展“专项督查”,被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为“履职不当”,紧急叫停,还引发了法律圈的热议。

       为什么检查院“积极”“主动”执法检查,被认定为“履职不当”?其实,这是一个宪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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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公诉:针对犯罪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八项职能,主要是三类:第一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代表国家执行批捕、提起公诉;第二类是对公安、法院、监狱、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第三类是对涉及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从第一类职能而言,通俗地说,人民检察院是一个社会秩序的守护者。

       它首先要保障社会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秩序,对于杀人、放火、贪污、严重污染环境等具有最恶劣性质,直接影响社会正常运行,突破法律“底线”——犯罪的行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定罪,追究他(她)们的刑事责任。

       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只能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小学教材、少儿读物中的“低俗色情”内容,如果没有达到“淫秽物品”的严重程度,是不能管的。

        因为刑法只把出版物中的非法出版物,淫秽物品,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作品等等,作为犯罪的对象。

       当然,这并不是说对其他非法内容就存在“真空地带”,而是由相关行政机关来管,教育部已经对全国中小教材内容进行排查,就是履行其监管职责。

       国家的权力配置有明显的层级性,检察机关作为“最后的手段”,不能越俎代庖。


 

   02

       法律监督:只监督“官”


       从第二类法律监督职能而言,体现在商业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主体,比如个人、商铺、公司等,它们在经营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工商、税务、文化、环保、市场监督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行。比如,全州县教育局和新闻出版局对教材内容的联合检查,就是履行其行政监管职责。

       如果把市场主体简化为“官”和“民”,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能监督“官”,而不能直接管“民”。

       这就是说,只有在全州县教育局、新闻出版局对小学教材、少儿读物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人民检察院才能进行监督。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而不能越过行政机关,直接处罚经营者。这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是个万能选手,对市场中的所有行为都能做出专业判断。这也是网友质疑字典中的“玩弄妇女“,到底是字典的例句功能,还是全州检察院认定的“低俗色情”的价值判断。

       专门机关做专门的事,不仅是国家机关的职能配置,也是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否则,监管可能就变成了滥权。

 
 

   03

       公益诉讼:法官裁判


       第三类公益诉讼的职能,主要是考虑到出现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如果相关群体维权不力,就会影响整个社会的良好运行。

       这时,检察机关可以代表被侵害的群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纠正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8月,海淀检察院因微信产品“青少年模式”不符合未成年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就是一次正当的履职行为。

       但是,在这个程序中,检察院是代表被侵害的个人,也就是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代表国家。

       而且,在公益诉讼中,检察院只是提出侵权事实,至于事实是否成立,如何承担责任,则由法院裁决。

       也就是说,如果全州检察院认为相关出版物有“低俗色情“内容,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但是,它不能直接下架相关出版物,更不能要求书店审查相关书籍内容,“严防小隐患累积成大风险”。

       否则,就是把自己从原告的身份变成了法官。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职责是由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是一国法治的前提。

       全州检察院即使出于公益之心,也不能僭越权力边界。否则,办的不仅不是好事,还可能违宪,我们应当严肃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