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不是照法条索骥,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做一切可以做的事情。如果辩护人认为指控的重罪不成立,辩护不应拘泥在此,还应在庭前或者当庭说服法官,就是否成立轻罪展开辩论。
文|邹佳铭
有个朋友咨询一个案件,他在东北一个偏僻的小县城。他的朋友甲受一个案件当事人家属乙的请托,找办案机关疏通关系,由此乙付给甲50万元“疏通费”。后乙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在追讨费用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举报甲诈骗。
公安侦查的情况是:甲收钱后,把其中的40万元给了相关办案人员,自己私下落了10万元。检察机关据此以诈骗罪起诉到法院,开庭在即。
朋友很着急,问律师甲是不是构成犯罪,律师说肯定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其中的40万元甲并没有拿。朋友再问是不是无罪,律师不置可否,只说辩护说清楚不构成诈骗罪就可以了。
朋友觉得不踏实,又问认识的当地法官,这个法官却说肯定构成犯罪,因为甲拿了10万元,这个行为肯定是不对的,他认为还是构成诈骗罪。
朋友不知道谁说得对,但他知道诈骗数十万元肯定是重罪,很焦虑,就问我。
我把这个案例与同事们分享,大家一致意见是不构成诈骗罪,涉嫌介绍贿赂罪。但是,在辩护中是不是应当指明被告人构成其他罪名,意见明显分成两派:
一派说甲的律师说得是对的,辩护人只要说清楚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就好,没有责任指控当事人构成另一个罪名。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构成轻罪,依法应当由法院要求控辩双方按照轻罪进行辩论。
另一派说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职责就是做无罪和罪轻辩护,后者不仅包括同一罪名下的量刑情节辩护,还包括指控重罪,辩护轻罪的情形。所以,辩护人应当明确被告涉嫌介绍贿赂罪。
从法律上讲,前面一派说得都有道理。但是,落实在个案中来看,就存在如果法官不认为涉嫌轻罪,不就轻罪展开辩论,又认为行为有社会危害性的话,就存在认定重罪的风险。从朋友问当地法官的看法来看,就有这种可能性。
其实,朋友之所以咨询我,是律师和法官朋友对于构成什么罪是有分歧的。法官认为甲自己落了10万元钱,所以构成诈骗。律师说甲没有拿到其中40万元,所以是诈骗未遂。所以律师辩护的立足点不是定性问题,而是犯罪形态问题。
在此我们不评论对错。值得思考的是,法律规定法官如果认为案件涉嫌轻罪,应当要求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轻罪展开辩论。这里隐含的前提是,法官认为涉嫌的是轻罪。如果法官不认为,怎么办?
我国区域发展很不均衡,司法水平差距很大,个案中的诉讼参与人也是千差万别。对于律师来说,如果拘泥在法律规定,案件就会被办案机关牵着鼻子走。要不是公诉人怎么诉就怎么判,要不是法官虽然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重罪,但是他找不到适配的罪名,就会按照指控的罪名判。法官非不为也,乃不能也。法律的规定遭遇了现实的困境。
律师不能把自己定位为在法庭中与公诉人对抗的一方,而应当是法官的助手。与公诉人唇枪舌剑相比,庭前或当庭说服法官涉嫌轻罪,展开轻罪辩护才是更重要的,这样才能把法庭引导到正确适用法律的程序上来。没有程序,就没有结果。
甲的行为,说到底就是拿了别人的钱,通过行贿的方式,帮别人“铲事”,也就是居中帮助乙向办案人行贿,涉嫌的是介绍贿赂罪。
难点在于,涉案的50万元,被告人私吞了10万元。基于甲没有拿剩下的40万元,律师主张是诈骗未遂。基于甲了10万元,法官主张是诈骗。
其实,甲落入囊中的10万元,不能决定案件的定性。定性要根据行为发生的背景、甲乙双方的主观合意,以及甲的行为性质。作为一种非法的居间行为,甲私吞小部分钱,作为自己的“报酬”,虽不合法,但也符合“情理”。
毕竟,合法的居间行为,法律也允许取酬。所以,钱数合不拢,不能改变整个行为的定性,只能给这10万元定性为甲的非法所得,法院予以追缴。但是,不影响涉嫌的是介绍贿赂罪。
诈骗50万元与介绍贿赂之间,可能是10年和3年刑期的区别。法条是死的,结果已经暗含在程序中。我们多走一步,当事人可能多出数年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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