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辩护,不是与控方争胜负,而是帮助法官解决问题

辩护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典型印象,是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唇枪舌战,最终力挽狂澜,让被告人沉冤得雪。这就容易让人认为辩护律师斗赢了公诉人,官司就赢了。

其实,法庭上只是辩护律师呈现于众的一个侧面,他(她)们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在法庭之外,帮助法官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所以,好的律师不是让自己在法庭上风头无两,而是任何时候都甘于做法官的助手,为被告人争取一个最好的结果。

文|邹佳铭
 

01

这是一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当我第一次与委托人交谈时,就很诧异,为什么立案三年了,还在补充侦查?

他无奈地说:“其实案件已经到法院了,但是法官发现经过审查起诉阶段的两次退侦,账还是没有查清楚,所以又退侦了。”

这个案件有多起集资,其中最大的一笔,涉及600多个投资人,指控金额高达3亿余元。但是,资金实际上是通过Z,以投资被告人L经营的公司的名义募集的。只有部分资金进入了被告人经营的公司,另一部分则被Z通过各种方式占用。

起诉书列明Z是另案处理,但是将这3亿余元都认定是被告人非法集资的数额。

02

第一次会见被告,虽然在看守所羁押三年有余,她还是思维敏捷、精神昂扬。在案发前,她曾是当地赫赫有名的女企业家。

她开门见山地对我说,非法集资她是认的,但是指控的数额她不认。她说:“我做过的事,我担当。但是,我不能给Z背锅。我拿的每一分钱都用到公司经营了,但是Z骗我们按她要求打款后,拿投资者的钱给自己买房买地,这个账一定要算清楚。否则,我也对不起投资者们。”

其实,案发前被告人L和Z就算过账,没算清,两人还大吵过一次。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和鉴定报告后,一直对认定她非法集资的数额提出异议,还多次给检察官和法官写信,但是一直没有回应。

L在当地也委托了律师,律师针对被告人的意见,聘请当地一家会计事务所的资深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准备开庭时辅助律师对本案的关键证据——侦查机关就集资数额委托的会计司法鉴定进行质证。但是,专家的意见没有转告给被告人。

她十分焦虑,认为没有人按照她的意见推动案件进展,就要求到北京请律师。

03

拿到卷宗后,我着重看了侦查机关委托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从形式上看,鉴定报告中载明附件有涉案银行卡的流水汇总表,还有投资者报案明细表等。投资者报案明细表被附在鉴定报告后面,银行流水则分散在其他卷宗里,浩如烟海。如果不深入到每笔流水中,很难发现问题。

我问委托人:“专家对鉴定报告有什么看法?”“专家说有问题。”“有什么问题呢?”他有些疑惑地望着我说:“那不是在庭上说给法官听的吗?专家说要保密,走漏消息后,在法庭上就起不到打他们个措手不及的效果了。”

我愣了一下说:“也对。但是,法官也可能措手不及。这样的话,即使我们当庭能说服法官鉴定有问题,但法官也可能基于退侦次数的限制,或者审限的要求,只能按原鉴定判了。”

“这个我们还真不懂。”他一脸茫然地望着我。

04

委托人马上安排我和专家见面。会见很顺利,专家和盘托出了自己的工作过程和成果。

通过艰苦、繁琐的工作,他们逐笔核对了涉案银行卡流水,发现鉴定报告得出的非吸数额和损失,与银行流水统计的数额之间,相差有近一亿的返本付息金额。原因在于鉴定报告是依据投资者报案时,自己填写的信息做出的。

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鉴定机构完全依据二手信息做结论,这是完全出乎我们意料之外的。但是,从辩护的角度而言,这是一个重大突破。感谢专家的辛苦工作之后,我建议将这些发现尽早向办案机关披露,争取由办案机关主持,专家在庭前与鉴定人逐笔沟通,补正鉴定中的错误。说明理由后,这个建议得到专家的认同。

05

针对L提出的Z占用涉案资金的问题,我通过会见了解到,Z是在投资款被打到被投公司账号之后,以还本付息的名义,要求被投公司财务人员,将资金打到她指定的账号,这些账号包括Z的家人、下属和关联企业。

我进一步问L谁能够弄清楚这些账,她明确地告诉我找公司之前的几个财务人员就好。当我转告这些给委托人时,他有些诧异地说:“这些工作不是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来做吗?”

“办案机关和鉴定机构都可能没有弄清楚哪些账号是Z控制的,也有可能弄清楚了,但是这个工作量太大,他们不愿意做。现在他们就没有做,法官又做不了,这个案件很可能就糊里糊涂地判了。

所以,必须我们自己抓紧时间做。争取开庭前,和专家的质证意见一起交给办案机关,提前和鉴定人以及办案人员沟通。给法官解决好这个问题,就是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

辩护,是一场与公诉人的对抗。又不仅仅是一场对抗,而是双方基于各自立场,帮助法官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所以,如果协作能够帮助法官查清事实,它也应该是辩护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