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证据是侦查机关调取的,不是检察机关开示的

从程序上而言,律师是从检察机关获取证据,但是证据的原始来处是侦查机关调取的。如果侦查机关不全面移送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不全面开示证据,尤其是被隐匿的更可能是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时,辩护就会陷入“螺丝壳里做道场,方寸之间做腾挪”的困境。律师阅卷,不只是阅,更要像侦探一样思考。

 

文|邹佳铭

 

01

公诉机关指控,A公司掩盖技术不成熟的情况,与某地方国企合作成立B公司,并由A公司的关联公司向B公司销售设备,以履行小额合同的方式,收取B公司设备款后未全部交付设备,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是A公司的总裁,实控人未到案,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第一责任人。

从我第一次会见他,他就一直辩解说他作为总裁,主管的是行政和党建,实控人一手把持公司大小事。涉案项目出问题在设备交付和资金去处,这是实控人和业务版块高管决策。他主要是帮助项目做内部沟通,出问题的这些环节都不在他负责范围之内,他也不知情。

但是,在案证据对他十分不利。有多份证人证言指向他负责涉案项目。因为参加相关例会,且在相关微信工作群里,应当知道公司掩盖技术问题,虚构设备采购情况。当然,这些证据主要是口供。

02

听完他的解释,我说:“我相信你说的是事实,但是法官不会因为你说什么就是什么。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你说的情况呢?”

他说:“会议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这些决策都是在每周例会上作出的,会议都有录音。资金拨付是实控人一人作决定,如果资金被转走,我并不知情。设备交付工作有专门微信工作群,可以证明我虽然在群里,几乎没有发言。因为关于设备交付的回函,主要由技术、财务和供应链部门负责人决定。”

 
03

听了他的解释,我在脑海中快速地搜寻了一下案卷,只记得有大量零星琐碎的聊天记录以及摘录的会议纪要,并没有太多价值。会见完后,再逐一查阅,才意识到阅卷时之所以认为这些没有什么价值,是因为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原始证据。

虽然侦查人员调取的是会议音频,但是案卷中呈现的是音频转化成的文字记录,而且不是全部转化,而是摘选的部分会议,再在部分会议中摘选部分发言。

同时,侦查机关扣押了所有被告人和相关证人的手机,并把涉案聊天记录导出形成了证据光盘。但是光盘并未随案移送,而是把光盘中的部分内容截屏后附卷,向律师开示。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要全面、客观调取证据,检察机关要全面向律师开示证据。但是,司法实践中,侦查和检察机关站在指控的立场,很多时候会有意或无意地选择证据。

有意是刻意隐瞒,比如在我曾办理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截屏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很多都是掐头去尾。当我们要求复制手机聊天记录的原始信息时,办案机关拒不提供。这其实就是隐匿证据,已经涉嫌犯罪了。

无疑是认知的问题。我们在庭前和庭前会议多次提出要求控方提供原始会议音频和微信聊天记录光盘,公诉人在庭前会议回应说:“考虑到提取的证据信息量特别大,很多都是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信息,所以我们只向辩护人开示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

04

如果这个解释成立,就是无意识地隐匿证据。它导致的结果是公诉人人为构建事实,而不是全面复原事实。因为控方是有立场的,怎么能够排除他认为不关联的事实,实际上就是无罪和最轻的证据呢?

更何况,法律设定的审判程序,应当是控辩双方各自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应当是法庭裁定的事项。如果控方以没有关联性为由,越俎代庖,筛选证据,那就架空了审判。

统计学有句名言:“rubbish in ,rubbish out”,就是说,结论(输出)取决素材(输入)。从证据学的角度而言,事实是由证据构建的。如果证据中加入了一方的主观倾向,就不可能有客观的真相,更不可能有公正。

很多时候,律师习惯通过阅卷建构事实,但是卷宗始终是经手控方的第二手资料,有的更是被隐匿或伪造的第三手资料。这个案件也给我本人一个警醒,阅卷不仅是看,更应当像侦探一样思考,证据是否原始、全面?突破卷宗困境,才有更大的辩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