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如何找到说服法官的“法门”

辩护说到底,就是法官与律师的对话,并通过对话说服法官。与平常的对话不同的是,法官保持中立,一般很少说话。但是,他(她)说的每一句话,都值得律师认真倾听和随时调整辩护思路。所以,好的辩护词一定不是庭前准备好的。

在庭审程序中,法官在法庭调查时,向被告人问到了哪些问题?在辩论之前,他(她)明示的争论焦点是什么?短短几句话背后,都是他(她)的关注点和疑问,辩护要做到有的放矢,就一定要抓住法官的问题,这就是说服法官的“法门”。

很多时候,法官在庭审或听证之前,对争议焦点也不是很明晰,这就需要我们庭前充分准备,帮助法官从千丝万缕、混乱复杂的事实中,不断逼近问题,找到那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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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个刑事案件再审申请,被通知听证。与一二审辩护不同,听证之前,法官已经通过再审申请书,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律师申请再审的理由。如何不重复原来的观点,利用当庭的机会,找到法官最关注的问题,决定了听证能否进一步推动启动再审。

这是一个指控为贷款诈骗的案件,申诉人为银行信贷部门的负责人,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虚假的合同和担保。原审以申诉人利用审批信贷的职权,让借款人将其中部分贷款归还他担保的债务为条件,发放贷款为由,从而认定他们构成共同犯罪。

原审认定没有争议的事实是,造假行为是由借款人和债务人共同实施的,申诉人没有参与。原审判决主要是从他在贷款后使用部分贷款的“事实”,倒推他与借款人和债务人构成共同犯罪。

再审申请书主要是沿袭原有的辩护思路,从主客观构成要件否定犯罪之外,还从根本上质疑了原审定罪中的两个重要事实:第一,申诉人担保的债务案发前是否已经还清;第二,申诉人是否使用了部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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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只有五个人,显得特别空旷。法官落座,两鬓斑白,精神矍铄,给人持重之感。

简单核对身份信息之后,他直接切入主题说:“你陈述一下再审理由吧!”我试探性地询问道:“鉴于申请书中已经陈述了我的主要观点,如果您对我的申诉申请有不同意见,或者对案件有什么疑问,能不能您先发问,我有针对性地回答您的问题。”法官没有采纳我的建议,说“你还是先说吧。”

我没有照本宣科地、按照再审申请书的逻辑,重复之前的观点,而是以原审判决为什么错误?原审定罪逻辑错误,且按照这种逻辑,基本事实也没有查清,不能排除贷款前申诉人担保的债务已经还清,申诉人没有使用部分贷款的合理怀疑。以此为新的论述框架,简要地陈述了申诉观点。

虽然理由基本是一样的,但是当庭陈述的逻辑不一样,可以帮助法官从另一个角度切入,理解我的观点。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会插几句自己的评论,我就随时根据他的评论,调整论述的重点。

最后,他问:“你有没有什么新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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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预料之中的事,毕竟书面意见都看过了,法官要求听证,一定是希望能听到不一样的,有价值的内容。

我接过他的话说:“我觉得有必要就原审定案的主要证据,也就是两个同案犯的供述,做一个重点分析,我认为这是原审判决错误的根源。”法官点点头,示意我讲下去。

第一个同案犯,也就是借款人,是定罪的关键证人。除了之前书面意见中讲到没有同案审理的程序问题,以及利害关系人身份,会影响查清事实之外。我把他在供述中前后矛盾,或者与法庭已经查清的事实矛盾的点,一一列举出来,这就让我得出他的供述“不可信”的结论,理据更加充分。

第二个同案犯,也就是债务人,其实是本案对申诉人最有利的证人。在原一二审开庭时,他当庭陈述了很多重要的、对申诉人有利的事实。由于原审法官都当庭听到,在书面的辩护意见中虽然强调了他的部分当庭供述,但是没有做系统、全面地阐述。

考虑到再审法官没有听到这些内容,庭审笔录一般也比较简单,我就把这部分当庭供述的内容作为重点,首先强调的是他的当庭供述和庭前供述的矛盾,并陈述了当事人当庭对这种矛盾做出的合理解释。  

同时,我还把他当庭供述中涉及到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一一罗列出来,从情理、与其他证据印证的角度,论证了当庭供述的可信性。这不仅是法官之前没有全面掌握的新的事实,也是支持申诉的最有利事实。

04

听完我的陈述,法官对我说:“你的观点我听清楚了。但是,这里面你遗漏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申诉人和借款人都供述过,贷款前申诉人对借款人说,如果不答应把部分贷款给他用,他就不放这笔贷款。我建议你再去会见一下申诉人,把这个问题弄清楚。代理意见就只用说清楚这个问题,其他的观点不用重复了。”

终于,水落石出,通过前面长长地陈述,法官终于明确了他最关注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完全出乎我的意料,虽然之前在阅卷中也曾关注到这个不利的证据。但是,我认为从指控和认定的罪名来看,这个事实是否存在不决定案件定性,因为不论怎么说,他都没有参与贷款资料的造假,也不明知造假。

所以,我们认为的问题不一定是法官认为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一再重复自己的观点,很容易自说自话。说的再多,也很难影响法官的裁判。   

当然,不能排除的另一种可能是,我已经说服了法官接受我之前的观点。但是,再审与一二审不同,再审立案、改判的标准是最高的,因为要做出推翻之前侦查、检察、两级法院的所有工作,可能不仅仅要满足原审认定的罪名不成立的条件,更可能是根本不构成任何犯罪。

因为再审的“成本”太大了,我们认为的法律问题,在司法中,可能是一个“国家成本”和“个人收益”权衡的问题。所以,不起诉、一审判无罪、二审改判无罪、申诉立案改判,每往后面一个程序,越来越难,因为司法“成本”越大,法官压力越大。律师不仅要懂立法,更要看得懂司法。

在法庭上,更要保持一种开放心态,随时关注法官所说的每一句话,敏感地捕捉到他释放的信号,并积极、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即使你不认可他的观点,也要顺应他的思路。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某个大法官说的:“联邦最高法院永远是对的,因为它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在法庭上也永远是“对”的,因为他是法官,决定案件的结果。如果你认为他(她)错了,也只能通过另一个或下一个程序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