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把被告人当做人,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近日,在美国的新罕布尔州联邦法庭旁听了一场量刑听证会,现场观察了美国法庭的量刑程序。

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在法庭上阐释量刑的理由和态度,这不仅是对各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一个判决能被各方接受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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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被指控银行欺诈的案件,被告人是美国一个慈善组织——麋鹿兄弟会的财务人员,他利用职务的便利,仿冒签名,欺骗银行,将该组织的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被控银行欺诈。

控辩双方在听证会之前已经达成辩诉交易,且量刑也达成一致意见:三年,缓刑,另加八个月的居家监禁。后者实际上是在候审期间,通过佩戴电子脚铐已经完成了的,实际上待执行的就是缓刑。

法庭的工作人员向我们解释,这种控辩双方在庭前对量刑达成一致意见的,十分少见。一般都是控方量刑建议偏重,辩方诉求更轻。在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就看法官是否最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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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宽敞、明亮,法官的座位在整个法庭的最高位,座位之上高挂着美国联邦法院的徽章。

正对法官座位之下的是书记员的位置,书记员座位的右侧是证人席,面对着旁听席,证人在此接受交叉询问,这是庭审中最重要、最精彩的环节。

法庭左侧,在量刑程序中是缓刑官的位子。工作人员解释说,缓刑官主要是负责调查被告人的背景,考察如果被告人不在监狱服刑,对社会是否有危险,并将考察情况写成报告,提交给法庭,供法官做量刑参考。同时,他(她)还负责监管被告人审前和审后在监狱外执行的情况。

法庭的右侧是陪审团的席位,一般来说,除非是死刑案件,量刑程序不需要陪审团参与。

法庭的中部,前后排列的是控辩双方的座位,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紧挨着坐在一起。右侧则是一个放置话筒的高台,应该是站立发言的地方。

旁听席上除我们外,还有被告人的家属、被害单位以及银行的工作人员等。大家安静地候审着,即使交谈,也是压低声音,尽量不影响到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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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法庭后背的门被推开了,步履轻快地走进来一个穿着黑色法官长袍的女法官,随着法庭工作人员宣布“起立”,法庭的所有人员都肃然站立。待法官落座,工作人员宣布“坐下”,听证开始。

法官首先问公诉人和辩护人,是否收到缓刑官的报告,是否对报告有意见。

公诉人首先起立发表意见,她表示辩诉交易中的量刑虽然低于联邦量刑指南,是由于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良好,因此控方愿意以低于量刑指南的刑期达成辩诉交易。

辩护律师也起立发言,主要观点是被告在五年内没有犯罪记录,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可以适用缓刑。

之后,法官又特别问到被告,认罪是不是自愿,是否明白认罪的后果,是否同意缓刑的量刑等,被告都一一做出肯定回答。最后,法官目光转向旁听席,问被害单位有什么意见。

这时,旁听席上一个年龄较大、有着花白头发的男性,在工作人员的搀扶下,步履缓慢地走到了发言席前。他是被告人所在单位——麋鹿兄弟会的区域负责人。

面对法官,他首先表达了他的诉求:“应当把被告人放到监狱里去!”他的情绪有些激动,他接着解释说,他们的组织是一家慈善公益机构,所筹措的资金是为贫苦人口和孩童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被告人偷盗这些钱,是“十分没有良知”的。

同时,因为被告人的犯罪,他个人和其他人员为配合警方调查,在长达数月的时间,被陷入无穷无尽的问题和烦恼中,他的个人生活完全被打乱了,组织的运作也陷入混乱,所以他认为对于犯这样严重的罪行,带来这样恶劣影响的人,不应当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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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陈述的整个过程中,我看到法官一直面向着他、认真地倾听。当他陈述完,缓缓地从法庭退出后,法官示意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一起退到法庭门后,与控辩双方一起商议。

大约过了二十分钟,法官和公诉人、辩护人再次回到法庭。落座后,法官直接面向被告,这时,法官郑重宣布,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同时判处2.5万美元左右的罚金。

同时,法官还当庭详细陈述了判处缓刑的如下三点理由:第一,被告人是初犯;第二,被告人有健康问题,不适合关押;第三,只有给予被告人工作的机会,他才可以赚钱缴纳罚金,弥补自己的过错。

最后,她面对被告人,义正言辞地说:“我希望你把这一次的量刑当作是给你的一次恩典(gift),你欺诈的钱款本该是贫穷孩子的公益资金,而你却贪婪地挪作私用,我希望你能严肃反省自己的罪行。如果你今后再犯罪,你将再也不会得到今天这样的优待。这是法庭给你的最后一次机会,我希望你能利用这次机会,将你的人生和你所犯的错误改向正轨。祝你好运!。”法槌落下,众人起立,听证结束,大家平静地从法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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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庭上说的每一句话,都是严肃,但是带着温度的,让我印象深刻。在另一次与州法官的对话中,我问他,为什么法官要在法庭上详细陈述量刑的理由?

他说,从法官个人的角度而言,当我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我必须告诉他为什么,这样他才能信服我,而不仅仅因为我是法官,拥有这个权力。

从司法体系而言,人们到法院来诉讼,是相信法院系统会给他(她)一个公正的判决。那么,法官保证这个程序的公正性,是人们相信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他还特别提到,法官和政客不一样,法官应当置身于政治意识和形态之上,被看成尊重法律、捍卫权利的人。不论在什么时候,被告首先是人,再是犯罪的人,我们要尊重他的基本权利。

“把罪犯做人看待”,就能解释量刑法官为什么在重罪下仍判处被告人缓刑:尊重他的健康权和工作权。

同时,法官给了被害人充分的机会陈述,这不仅让被害人有参与感,得到尊重,也让被告人更深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

这就实现了刑罚中与惩罚同等重要的教育功能,尤其是法官最后给被告人警告,更像是老师给学生的告诫,而不是高高在上的训斥。

只有我们把被告当做人,才可能唤醒他(她)作为人的良知和尊严,鼓励他回归和融入社会。当他把自己作为社会的一员时,才不会再犯。这才能真正实现刑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