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辩护中的认同效应

01

看守所会见室里,隔着高高的隔栏,我们两个辩护人和被告人相望而坐。空气中弥漫着浓烈的香烟味,Z律师一直不停地抽着烟,在烟雾缥缈中,我能明显感受到他的烦躁,双眉紧皱,表情严肃。他是被告人妻子委托的当地律师,我是被告人儿子委托的律师。

明天就要开庭了,因为疫情原因,我和Z律师还是第一次见面,但是电话沟通过多次。尤其是这两天一直在沟通最终辩护观点,但是双方的分歧很大。

这是我执业十多年来,第一次与同行的分歧不能消解。他是军人出身,我则属于比较典型的“学院派”,有时候觉得是两套话语体系,谁也说服不了谁,这样就约在一起和被告人见面。

被告人W先生已近七十,之前一直在政府机关和大型国企做领导,他总戴着一顶黑色的毛线帽,脸上挂着浅浅的微笑,让人感到父辈的慈祥。说话慢条斯理,遇事情绪稳定,我想这不仅是因为他生性儒雅,也可能是多年在领导岗位的修养。

02

被告人被指控受贿罪和内幕交易罪。受贿罪中涉及到一笔数额最大的指控,是认定被告人收受某公司的干股,公诉机关仅根据行贿人和受贿人口供,就认定该股权权益价值4000万元。

我的观点是权益不是贿赂,且退一步,所谓权益价值也不能依据当事人口供。本案应该认定收受干股,干股价值根据司法解释,按股权对应的资本金数额认定。

Z律师的观点是,双方都供认是送权益,就不能说是送干股,权益的价值,按干股登记在其妻儿所控制的公司名下的时间计算。

关于内幕交易罪的指控,Z律师认为被告人不明知涉案信息是内幕信息,且被告人在获悉信息之前就关注这只股票,买入该只股票有他多年炒股的经验,所以指控罪名不成立。

我则认为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是指控内幕交易的数额,不论从证据的形式,还是计算方式上,都存在问题,主张罪轻辩护。

03

落座后,Z律师直奔主题,我则说话较少。一方面考虑到各自的观点,在之前的单独会见中都和W先生交流过,没必要过多重复。另一方面也怕我说话太多,两人可能在W先生面前争论。

但是,我还是坚持对于4000万元受贿的指控,不能滑到认可权益作为贿赂的控方逻辑。因为这笔指控的数额太大了,进到权益的陷阱里,价值就会顺着控方逻辑滑坡,一发不可收拾,这是该案辩护的重点,也是底线。

至于内幕交易罪,我则主张我可以补充对于获利数额的异议,这样可以防范,万一Z律师无罪观点不被采纳后,还有一个比较充分的罪轻理由。

W先生听后,微笑着对我点点头,转过头对Z律师说:“要不就这样吧,你们两位律师各负责一个罪名,受贿罪以邹律师为主,内幕交易罪以你为主,可以相互补充。”

W先生话音刚落,我就听到Z律师生气地大声说:“我坚决不同意,我和邹律师的观点存在冲突,如果邹律师对内幕交易罪进行补充,我就退出辩护。”

听到这番话,我也压抑不住自己的情绪,转过身,正对着他,严正地说:“Z律师,我们都是律师,不是小孩子玩游戏吵架,说不玩了,就不玩了。我们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决定。”说完后,大家一阵长久的沉默。

我看到W先生有些无奈地看着我,欲言又止。最后,他缓缓地有些沉重地对我们说:“那就这样吧,邹律师和Z律师各负责一个罪名,我的事就拜托你们两位了。”

这时,会见时间到了,看守过来带W先生回监室。看到他拖着缓慢而沉重的步伐,往回走的孤单背影,我突然觉得很内疚。他只有一个儿子在国外,妻子年岁也大了,一个人面对重罪的指控。开庭的前一天,妻儿请的两个律师却让他陷入艰难的选择中。

04

走出看守所的路上,助手有些生气地说:“Z律师脾气太大了,太不好合作了。”我说:“可能原因还不在这,有些当地律师对北京律师是有排斥的,毕竟我们收费高,来的少,法庭上还站C位。”她听后,点点头,又说:“如果明天我们不提内幕交易的数额问题,这个罪名就有很大的重判风险。”

我叹口气,无奈地说:“现在两个辩护人意见不一致,我们也只能抓住受贿罪这个最严重的问题了。”她接着问:“被告人是不是觉得Z律师对内幕交易罪做无罪辩护,我们做罪轻辩护,所以就听他的。”我说:“应该是的。对于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来说,他的选择也正常,我们尊重就好。”

她没有说话,我能看出她还是觉得放弃一个观点很可惜,其实这是好律师的特性,争取每一个辩护的可能性。看她执着的样子,就像看到了年轻的自己。

我笑着对她说:“作为律师,我们努力争取每一个辩点,是应该的。但是在一个现实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和辩护人,以及辩护人之间有分歧,除非是涉及到违反执业规范的问题,我们还是应该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大局。

但是,当事人的利益,不是我们认为的最佳选择,而是当事人认为的,也就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否则,如果意见不统一导致的内耗,可能置当事人于最坏的境地。聊还是胜于无。”

我看到她点点头,我有些感慨地说:“我刚做律师时,也会和当事人争论,让他(她)接受我认为对的观点。做了多年律师后才想明白,每个案件的结果是很多因素作用的,其中就包括当事人的选择,比如,他选择了什么样的律师,他选择什么样的辩护策略,是死磕到底?还是妥协认罪?很多时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背后藏着当事人的认知和性格。而这些都不是律师能改变的。

辩护人能做的,是以自己的专业能力为他们提供建议,不能做的,是以自己的认知为当事人做决定,或者对抗当事人的决定。我们应当守住的边界是,我们的辩护权来自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做决定之前,我们应当给出中肯专业的建议,做出决定之后,我们就应当在理解的基础上成全。不过我相信,当我们发自内心地为当事人着想,即使一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过程中也还可能改变。如果完全对立,事情只会越来越糟。”

05

第二天开庭,一切都按计划进行得很顺利,我和Z律师充分表达了各自负责罪名的辩护观点。

在法庭上,Z律师说话的风格,一如和我说话一样,直接、强势,不仅数次对公诉人提出“反对”,激动时还会用手指叩响桌面。看到这些,我也在反思,其实他一直就是这种说话风格,但是我很难把他的说话方式和观点完全分开。这就导致不认同他的观点时,很难和他理性、冷静地沟通,最终把难题推到了当事人面前。如果我能够把人和事分开,是不是事情不至于此?

庭审结束后,我们一起走出法庭,他真诚地对我说:“你今天关于受贿罪的辩护很透彻,法庭应当会重视的。”我和他相视一笑,说:“今天我们都努力了。”

回京后几天,他和我联系说,当事人要我早点过去会见。我们又在微信上聊了一些,发现对很多问题的看法是一致的,这也许就是心理学上所说的认同效应。当然,只有真正地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以专业和敬业,才会得到同行和当事人的认同。而辩护的基础,就是信任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