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好的辩护,以“立”带“破”

       最近开了一个涉恶案件的庭。被告公司是一个蔬菜批发市场,公诉机关指控在市场经营过程中,被告人以补贴“利诱”经营户(卖菜的)入住,取得竞争优势后,逼迫经营户和采购商(买菜的)签订限制自由流动的合同。同时,通过“跟踪滋扰、强制封档、诉讼恐吓、召开锄奸大会、广播播报”等软暴力,强迫经营户和采购商在市场内经营,涉嫌强迫交易罪。

        在该罪名的法庭调查环节,控方出示的证据可谓五花八门,有指向涉案蔬菜批发市场超范围经营的、所占用土地违反规划的、消防不合格被处罚的、发布违法广告的……,可谓是地毯式取证,“全面”出示证据。

        唯独不明确的是,强迫交易罪中的犯罪行为——“暴力”“威胁”。虽然有170多个证人证言在卷,但是绝大多数都是传来证言,所证明的内容也是“包罗万象”,直接指向“暴力”“威胁”行为的却寥寥无几,且是泛泛而谈,细节很少,评价很多。

        庭审最“亮眼”的主角是被告人,不仅记忆超群,且思维敏捷,是我见过的最雄辩的被告人之一。可以说把每一个被公诉人“描黑”的事实,都“洗白”了一遍。当然,由于涉及的问题太多,对于定罪最关键的问题—“暴力”和“威胁”行为,就像是湮没在沙滩上的贝壳,若隐若现。

01

“立”是跳出控方逻辑,掌握主动

        这种“你来我往”的辩护场景,可谓是刑事辩护的常态。因为有指控才有辩护,所有的辩护都是针对指控的。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辩护就是对指控的“破”解。

        但是,由此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只“破”,辩护就会被指控牵着鼻子走。尤其在一些犯罪事实明显不存在的案件中,如果强行起诉,就一定要在证据中夹杂并不属于犯罪评价的“私货”,所谓“质量不够数量凑”。那么,“破”可能就会被带偏离定罪量刑的方向。

        以本案为例,不论是超范围经营,还是违规占地和广告等,都不是强迫交易罪评价的事实。如果不相关,就是“破”了也不代表无罪或罪轻,反而是被控方带到泥潭里,越陷越深,却离题万里。

        犯罪的指控,用通俗的话说是“做了坏事”,比如,杀人、伤害、抢劫等。但是“凑数”的做法,则把证据导向被告人“不是好人”,违法占地、违法发布广告、超范围经营……,但是,不是好人,不等于是罪犯。如果辩方不能把控方向,控方就可能浑水摸鱼。

        对被告人来说,对于指控的反驳几乎是一种本能,因为他(她)们是最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很容易陷入公诉人说是黑的,我说是白的“缠战”中。很难跳出来看,这些争议的问题应否在法庭上评判。

        其实,辩护律师也很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在法庭激烈的对抗中,很容易被“赢”的欲望所控制,逐一反驳控方的观点,占领每一个“堡垒”。孰不知,我们要赢的不是公诉人,而是法官的认可。当公诉人的指控和证据偏离构成要件时,我们应当帮助法庭回归正题,这就是“立”。否则,庭审的结果就是由公诉人,而不是双方共同产出的。

        专业律师与被告人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他(她)们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从庭审发问——质证——辩论——辩护词,都有一个清晰的一以贯之的观点,且这个观点是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不会被情绪或公诉人牵着鼻子走。

        比如,在本案中,如果我们主张不存在强迫交易罪要求的“暴力”“威胁”行为,发问时就应当问及起诉书指控的“跟踪滋扰、强制封档”行为;质证中重点对涉嫌“暴力”“威胁”的证据质证,并不断向法庭强调无关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辩论时重点阐述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中的“暴力”“威胁”;撰写辩护词时,对于控方涉及犯罪行为的意见,要逐一回应。这样就能不断向法庭强化自己的观点,这种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上的“立”,才能从根本上“破”解指控。

        如果一个律师在法庭上对什么问题都细铢锱必较,他(她)一定是不知道自己要什么,也就是没有明确的辩护观点。所谓“将军赶路,不追小兔”。好的律师,一定是目标明确,化繁为简,不被公诉逻辑牵制的专业高手。

        所以,“破”是被动,“立“是主动。比“破”更重要的,是“破”什么?如果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本身就偏离了犯罪构成要件,辩护最重要的,是把争论拉回到构成要件,以“立”带“破”。

02

认定事实,回到构成要件

        如果说“破”是跟着控方的逻辑,破解它,“立”就是跳出控方的逻辑,以构成要件为参照,帮助法庭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仍以该案为例。从认定事实而言,控方指控的重点,并不是具体冲突中的“暴力”“威胁”行为,而是以一句“‘跟踪滋扰、强制封档、诉讼恐吓、召开锄奸大会、广播播报’等软暴力,”一笔带过。起诉书中没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行为人、情节和结果。所出示的证据也没有关于行为情节的具体描述,而是直接定性为“强迫”“滋扰”“威胁”,更是创造了“诉讼恐吓”这样的新名词。

        如果辩护只是“破”,而不关注“破”什么,就会被这个指控逻辑带偏。因为本案确实存在上述一些不妥当的做法,但是它们并不是刑法中的“暴力、威胁”,控方实际上是“狸猫换太子”,将事实认定偏离罪名的方向。

        “立”就是回到构成要件,帮助法庭审查案件是否存在特定的犯罪行为。不论控方出具的证据多么“丰富”,与构成要件无关的,都应当提醒法庭剔除。

        以构成要件为筛子,留下来的才是“立”住的案件事实,这样与指控罪名无关的证据自然就“破”了。最关键的是,这样的事实才能帮助法庭正确定罪量刑。

        在庭审中,被告人一般都有强烈的倾诉欲望,想把事情事无巨细地说清楚,这是他(她)的权利。但是,辩护律师必须面对现实,庭审时间是有限的,法官的注意力更是稀缺的,庭审不在于说得多,而在于说得有用。如果信息太多,一定会给法庭带来干扰。所以,好的辩护不是针锋相对,而是去芜存菁。

        当然,如果说控方的指控构建的是一个犯罪的“故事”,那么,最高阶的“立”,是通过调取新证据,辩方“立”一个无罪的新“故事”。只是这样的机会,可遇不可求。如果有,一定要抓住它。律师的勇气和担当,才可能让案件“柳暗花明又一村”。

03

适用法律,回到立法本意

        法律是需要解释的,有的是有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有的却需要律师回到立法本意,探寻法条的本意。

        强迫交易罪,是典型的叙明罪状,简单的讲,就是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法条是清晰明确的。

        但是,回到案件中,虽然起诉书和证据“犹抱琵琶半遮面”地提到了所谓的“软暴力”,其实,控方的重点是落在市场针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包括卖菜的经营户和买菜的采购商)实施的制度,或者签订的格式合同是否合理的问题。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公诉人说涉案市场从开办开始,所有的经营都是强迫交易,所有的收入都是违法所得。这种庭审言论,真有“石破天惊”之感。

        这就出现了一个看似平常,但是在本案中却需要解释的关键问题:什么是“交易”?回到汉语字典,简单地说,“交易”就是交付商品的“买卖”。比如,卖菜的商户和买菜的采购商之间,就是典型的平等自愿、以钱换物的交易。如果通过暴力、威胁行为强买强卖,就涉嫌强迫交易罪。

        但是,市场与市场内的经营者不是平等的交易关系,经营者入驻之后,市场与经营户和采购商就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市场提供的不是商品,而是服务和管理,这就是典型的线下平台,与线上的淘宝、京东本质上是一样的。

        控方指控涉案市场,以现金补贴、减免收费、高额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市场内的经营户和采购商到其他市场经营和采购,并伴有零星的争吵、推搡行为,这些都不是交易引发的问题,而是经营管理活动,当然就没有适用强迫交易罪的前提。

        这类问题的本质是不正当竞争。如果过程中,存在的冲突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就直接评价具体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等罪名,与强迫交易罪无关。

        其实,更深层地讲,这涉及到警察权和行政权的界限,警察只能管具有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比如“杀人、盗窃、诈骗等。行政机关则是在基本的安全秩序之上,维护更公平的秩序,比如,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可以说,警察管的是下限,行政机关维护的是上限。本案的指控明显在行政机关管辖的上限范围之内。

        任何一个法条背后,都有它的使命。很多时候,我们对它的理解都是肤浅的,只有将现实案例与法条对照,发生激烈的碰撞和反弹,我们才能在深层思考中领会到法条的本意。在这个前提之下,我们才能从根本上说服法官,为什么不能在案件中适用指控的罪名。

        探寻法条背后的本意,本质上还是确“立”一个罪名的范围,那么,不在这个范围中的指控自然就破解了,这也是以“立”带“破”。

        总而言之,每个案件的辩护,都是一次事实真相和法律真义的探寻之旅,唯有殚精竭虑,才能柳暗花明。“立”是根本,“破“是结果,这也是刑辩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