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普通人思维&法律人思维 = 罪&非罪 ——从一起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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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区检察院指控:陈某在担任某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多次到国外参加会议和走访客户,为了解决乘坐公务舱、提高住宿标准、招待客户、借机到当地景点旅游观光以及给客户赠送礼金等产生的高额且不能依法依规报销的费用”,通过先让合作单位垫付,再通过将产品打折销售给合作单位的形式,以打折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归还垫付款,合计共230余万元。

        陈某被指控构成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01

普通人思维

        开庭时,公诉人强调:

        第一,陈某滥用了作为国有企业领导的职权;

        第二,市场价和折扣价之间的差额客观存在,造成了国家损失;

        第三,230万元的损失,达到了立案标准。所以,构成犯罪。

        客观地说,以上观点从普通人的思维而言,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当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尤其是公诉人和法官,要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时,这种思维很可能造成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

02

法律人思维

        法律人的思维,一定会严格界定一个行为的本质和危害性程度。

        第一,本案行为的本质是违规支出差旅费和招待费。

        在本案中,不能孤立地考察打折销售行为,它无疑构成犯罪。

        但是,打折销售的前因是超标的出国费用和招待费用不能开支,后果是将打折差价款归还了垫付款,并没有进个人口袋。无论如何,本案所谓“造成国家损失”的差价款,还是用于生产经营。即使是超标的费用,也不是刑法上所讲的直接“造成国家损失”。

        如果本案是将超支的费用从单位直接支出,很明显就是违反财务制度的违纪问题。但是,当用折价销售产品的方式支出时,只是形式不同,性质怎么就变成犯罪了呢?归根结底,是我们错把折价销售的形式看成了事物的本质。

        刑法中讲主客观相统一,还讲因果关系,就是不能孤立地截取一个片段来考察行为性质。而应当从全案全面分析判断。这个案件的本质不是打折销售,而是违规支出差旅费和招待费。当然,就不是犯罪。

        第二,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指控犯罪的案件,一般都是有错的,也就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但是,有错不等于有罪,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省略“严重”这两个字,可谓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尤其是业务费的标准,本质上是一个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国家是否应该管?如果管,也只能通过行政处分。当把一个企业内部的问题上升到刑罚的时候,我们伤害的不仅是个人,还有管理者的积极性。当管理者没有积极性时,企业不可能发展起来。

        本案指控的“超标”,实际上就是被告人为了控制经营成本,确定的很低的业务费和差旅费标准。某种程度上,是他自己制定的制度把自己套牢了。如果判决有罪,发出的信号是不是标准越高越好,受损的最终是国家。

        其实,套住管理者的,是我们的司法。刑法不应管企业内部和琐碎之事,只管最严重的侵犯社会基本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03

法律应该守护惩罚边界

        本案被告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某某省功勋企业家,也是全国劳动模范。在他的努力下,把一个老国企,从濒临破产的边缘做到上亿利润,养活了数千人。

        法律不仅应当惩罚恶,更应当守护惩罚边界。这需要的是法律人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