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合规观察
进入注意力经济时代,直播凭借即时性、互动性等特性获大众青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直播用户规模已达到5.60亿。
当前,直播平台内容生态是监管部门的主要监管对象,内容成为丈量直播平台承担法律责任、践行社会责任的标尺。
此外,直播平台应当对危险动作视频保持警惕。危险动作视频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或被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直播平台审查发现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否则将面临行政+民事双重问责。
直播平台的红海厮杀愈演愈烈,生态文明莫“掉链”,内容优质是关键,唯有优质的平台才能沉淀优质的用户。
从李佳琦、薇娅等主播出圈,到明星、企业家、县长纷纷加入带货阵营,“直播带货”成为当下刺激消费、解决就业、战疫助农的有力抓手,被诸多企业视为库存快速变现、盘活资金链的“救命稻草”。
其次,无论是电商平台上开展直播,还是内容、社交直播平台向电商转型,平台都获取了新的身份,需同时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直播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调整。
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其明知或应知而未尽责的产品质量问题担责。《电子商务法》第38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商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与该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若对商家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如果直播平台参与商家直播带货,或采用“热搜、弹窗”等方式对部分直播带货进行“推荐”,直播平台还具有“广告发布者”的身份,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若平台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而平台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对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若平台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为其发布,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直播平台未参与广告经营,则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否则也将接受行政处罚。
“直播+电商”作为不断发展的新业态,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如政府官员带货的法律地位、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划分等,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完善,如浙江省网商协会发布的《直播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平台应当监控可能危及交易安全的商家或者主播行为,并对恶意商家、主播追责,保障消费者合理的退换货和退款等诉求。
可以预见,直播带货的监管时代即将到来,物美价廉是核心竞争力,诚信则是让平台走得更远的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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