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曾某某一审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审后被撤回指控

       曾某某曾任广东省某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一审法院认定:曾某某在2004年至2007年担任某市法院副院长,分管民事审判期间,在某工程公司与某娱乐公司、某大酒店民事案件纠纷中,接受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的请托,做出对该工程公司有利的判决,先后分四次收受卢某某人民币30万元和美金1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和消费,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邹佳铭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邹佳铭律师通过认真地研究案情和会见被告人,发现本案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严重问题。在开庭之前,通过提交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线索,向二审法院提出行贿人卢某某出庭的书面申请,得到二审法院许可。

       在二审开庭时,卢某某出庭否定了他庭前证言的真实性。同时,邹佳铭律师发表如下观点:

       1.从整个供述的过程分析,曾某某的供述在受贿时间、地点等细节方面,明显存在前后矛盾并且不断向卢某某供述靠拢的情况。

       ⒉ 曾某某供述前后矛盾明显,尤其在受贿的时间和地点上前后有很大差别。

       ⒊ 卢某某的供述比较简单,后期的供述含糊其辞,完全回避事实。

       4.曾某某关于受贿的主要情节虽然最后与卢某某吻合,但是他关于受贿款项去处的供述,有的完全不符合常理,还存在花费超过受贿款项的明显漏洞。

       卢某某关于行贿款的来源解释不清,有的行贿时间与其出国时间明显冲突。

       邹佳铭律师还将以上观点,也就是行贿人和受贿人口供的相互矛盾、前后矛盾,以及口供与客观书证的矛盾,通过表格的形式清晰地呈现给法庭,得到法庭认同。

       最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裁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曾某某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