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刘某某被指控5400余万元合同诈骗罪,以行贿罪被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获悉其苗圃将被征地后,指使其手下叶某某,勾结负责清点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对苗圃内苗木品种、数量进行仔细清点的情况下,大量虚报苗木品种及数量,以获取更高的征地赔偿。刘某某同时请托被委托评估公司的法人代表傅某某,依据之前清点花名册进行评估,出具了虚假的价值评估报告,林木评估价值达到5800余万元人民币,并最终使刘太平以此评估价值获得政府回购赔偿。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苗圃林木实际价值仅为393万余元人民币。刘某某被指控合同诈骗罪,金额为5400余万元。

       邹佳铭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苗木价值司法鉴定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是:

       1.鉴定机构和人员不具有森林资产鉴定资质。

       2.苗圃在鉴定之前已经被拆迁,不满足鉴定条件。

       3.辩护人提交的涉案苗圃在鉴定基准日的卫星云图,以及苗圃拆迁前的照片,充分证明鉴定遗漏了大量的苗木品种和数量。

       4.鉴定所依据的苗木价格,很多缺乏依据,结论不能采信。

       同时,邹佳铭律师还委托权威的森林资产鉴定机构,对原鉴定出具了复核意见,提交给法庭,补强其辩护观点。并且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刘某某合同诈骗的故意和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认定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不成立,但是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半。

       被告人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提起抗诉,邹佳铭律师向省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得到认可,省检察院不支持一审检察机关的抗诉。二审法院开庭后认定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行贿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半,刘某某在二审开庭之后被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被解除取保候审,获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