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王某某涉嫌2.8亿职务侵占案,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王某某在担任Y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

       1)将厂区和设备改造工程发包给关联J公司,虚增工程款,通过关联J公司执行受让Y公司资产,再转让给王某某实际控制的X公司的方式,侵占Y公司资产;

       2)以自己控制的X公司低价、整体租赁Y公司的形式,实施侵占;

       3)以实际控制的X公司向Y公司低价购买产品的形式,侵占差价;同时,侵占Y公司的海底资源;

       4)以采购原材料为名,指使他人虚假记账王某某实际控制的D公司出借资金给Y公司,再以还款的方式,侵占借款。

       以上四起指控,金额共计2.8亿余元。

       2021年10月9日,一审法院认定以上指控的第一、第二、第四起事实构成犯罪,并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和公诉机关都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和抗诉。

       邹佳铭律师在二审接受委托,提出了指控的事实不清,鉴定没有合法性和科学性,不能采信,以及指控的事实本质上是民事纠纷的观点。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在重审阶段,邹佳铭律师通过向证人取证、委托专家出具复核意见、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证据的合法性存疑。

       2、鉴定机构没有法定资质,鉴定结论没有事实支撑,且没有鉴定签名。尤其是工程鉴定存在勘测数据造假,不能采信。

       3、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工程量的核算有出入,没有侵占的故意,如果工程量不实,是因为关联交易引起的施工和结算不规范造成的。

       4、指控的第二起和第三起,只存在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的问题。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价格不公允,即使存在,也是民事纠纷。

       5、指控的第四起,控方的证据实际上只有胡某的孤证,通过胡某出庭作证,能够充分证明指控的事实不存在。

       最重要的是,法庭查清王某某接管公司时,Y公司已经停产九个月,账上没有现金,所有的资产都被设定抵押,根本没有可以被侵占的财产,也就是不存在犯罪对象。即使本案的指控成立,王某某也只是侵犯了其他债权人在先的抵押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改判王某某职务侵占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