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中国银行某支行行长华某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案情简介】

       1999年至2000年,全国十数个城市相继出现了持有假金融票据到银行贷款、贴现等多起票据诈骗案件。经侦查发现,该等系列案件所涉及到的金融票据均出自于广东省河源市,一时间,以河源为犯罪起源地的系列票据诈骗案件轰动全国。黑龙江鑫平某有限公司(简称鑫平公司)董事长那某某等人票据诈骗案即是其中的一起。

       1999年9月24日,被告人那某某在广东省河源市购买了6张以那某某任董事长的鑫平公司名义收取广东省某汽车工业公司货款,由中国银行河源分行承兑的面额总计人民币2988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之后,那某某持该6张汇票向哈尔滨市建设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申请贴现。该支行行长被告人华某某责成本行会计科长高某某前往广东河源,实地向出票银行河源中行查询。高某某返回后向华某某汇报称其到河源后目睹了河源中行的工作人员在“查复书”上加盖了河源中行的公章,该等承兑汇票已经出票行确认。华某某指示可以按流程规定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高某某向华某某汇报其致电河源中行,该行工作人员称没有办过这笔汇票业务,华某某遂向持票人那某某询问,那某某称该汇票是通过银行内部关系搞出来的,不让二次查询,华某某又指示高某某向出票行索要汇票底联及授权文件。在高某某取得了从河源中行传真来的汇票底联及授权文件之后,某支行会计部门按照规定将此笔贴现业务上报哈市建行。经市建行信贷委员会批准,那某某分两次从某支行贴现人民币24,319,600.60元。汇票到期后,因河源中行不予承兑,华某某组织人员拟对河源中行提起诉讼。后经侦查得知,该6张承兑汇票均系假的。高某某前往广东河源查询时,所到河源中行的办公地点是诈骗分子临时承租的,河源中行的工作人员是诈骗分子假冒的,传真来的汇票底联和授权文件也都是诈骗分子伪造的。

       哈市某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明知此汇票是否由河源中行承兑存在疑点,仍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那某某从该银行骗取贴现款,被告人华某某身为国有银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华某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华某某未上诉。
 

【辩护思路】

       首先,从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上看,刑法明确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华某某是否是本案贴现业务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辩护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根据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一九九八年信贷授权的规定(暂行)(建银哈信字(l998)第4号)的规定:所有承兑汇票,贴现及担保业务一律上报市行审批,其中500万元以上的报市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作为支行的行长,华某某对本案中的贴现业务并没有决定权,不能被认定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其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

        其次,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来看,本罪要求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根据学理解释,“严重不负责任”的特征有二,一是违规,二是不作为。本案中,在对汇票的审查阶段,华某某派人前往出票行实地查询;在操作贴现过程中,华某某指示高某某取得汇票底联和授权文件,并要求持票人提供担保;在河源中行不予承兑的情况下,华某某积极组织诉讼。从整个过程看,华某某并没有“不作为”,同时也没有违反任何规定。因此,在客观方面亦有欠缺。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辩护人为华某某做了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