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

董事(含独董)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从康美药业中国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谈起

       康美医药一审民事判决一出,上市公司独董大逃亡之路即拉开序幕,各路独董纷纷请辞,在独董间产生的寒蝉效应可谓叹为观止。

       独董霎那间从美差沦落为高危职业,拿着极其微薄的薪资,却要为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上亿元的连带责任。不少人甚至表示,康美药业将成为中国独董生态的一个分水岭。

       康美医药作为我国证券集体诉讼的第一案,目前独董的连带责任引起了最大的关注和讨论,但其实际的警示意义却不止于独董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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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之“独立”方式

       

      独董向来以“凑数”的作用被大众熟知,“美丽花瓶”的称呼也是由此而来。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全年耗时几天,举个手,投个票,签个字,一年的工资轻松到手。

       康美药业被认为导致了美差向高危职业的沦落,相反,我且认为此案是我国独董的实际法律风险的写实,对独董的“独立”方式的正确理解,才能正确理解独董的法律风险。

       2001年证监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上市公司独董的制度规则,该规范文件中对独董的定义进行了描述。除此之外,仅个别法律对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董有笼统的规定,绝大多数的谈及董事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规范中,并不会区分独董与内部董事,而是统一以董事指代。

       通俗来说,独董是董事的一种。内部董事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独董并不会少。

       独董之“独立”为: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独立于利益相关方进行判断,但并不独立进行责任主体的划分。

       具体到康美药业案,关于信息披露违法的侵权责任,未把独董作为一个特别的群体认定其在虚假陈述中的赔偿责任。独董与内部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相同,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则需连带赔偿。广州中院的判决正是该规则的现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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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法律风险

   
   康美医药给独董们警示的民事法律风险无疑是刻骨铭心的。但法律风险并不止于此,需要警醒的人也不止于独董。

一、行政法律风险

       在民事裁决下达以前,早在去年五月,证监会就对康美药业五名独董进行过行政处罚:警告,并科处15万元—20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认为,五名独董同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样在2016-2018年的定期报告中投赞成票或者签字,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勤勉义务,从而将其认定为违法信息披露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董事(包括独董)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并不罕见,证监会出于考虑实际独董的任职情况,以往对独董的处罚也比较轻微,往往是警告和数十万以内的罚款。

随着新《证券法》的实行,行政处罚的力度也大幅加大: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董事(包括独董)的罚款已达50万元-500万元。

 

二、民事法律风险

       行政责任之外,随着康美药业的“首恶”赔偿公开,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赔偿只会只增不减。

       行政处罚的存在意味着证监会对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认定,而法官通常也会认可证监会的判断。此时,董事若再想在民事诉讼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此免责只会难上加难。

       在本案中,五名独董辩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不等同于具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法院并未采纳:在长期的造假过程中,虽不直接参与财务造假,但不可能完全不发现端倪,却仍在财务报告中签字,是虚假陈述侵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民事责任方面,五位兼职独董在5%-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内部董事的连带责任更重,须在20%的范围内连带赔偿。可见,法院认为全职且对违法行为影响力更大的内部董事,要承担的责任也当然更重。

三、刑事法律风险

       康美医药的独董虽未遭遇刑事制裁,但董事可能触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亦不可掉以轻心。

       独董有机会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和接触公司的核心机密,存在触犯特定犯罪的可能性,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

       刑事法律风险是董事切不可触犯的法律风险红线。董事存在的刑事风险绝不是危言耸听,应当提早树立应有的法律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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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措施

一、在其位,谋其政

       勤勉义务的履行永远是最有效的免责事由。

       积极参加董事会的会议,就各项事项讯问公司相关人员并听取解释。仍有疑问或者涉及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和聘请外部专门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判断。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保留意见、提出反对意见的判断,而不是一昧地盲从。同时,对以上调查行为、意见发表保留痕迹,以备不时之需。

二、签订补偿协议

       董事承担的责任是推定过错责任,一旦发现违规事项,就需要独董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证明责任很重。

       因此,独董或可与公司事前签订补偿协议,除非公司破产或者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会轮到独董自掏腰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购买保险

       合理利用董事责任保险。

       若独董在公司经营中失察而非故意,当公司遭遇如康美医药的集体诉讼时,原告的全部证券损失及律师费用,都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

       目前A股公司的投保率不足10%,但是随着对信息披露违法打击力度的加大,为上市公司董监高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必定是一个趋势,可以有效抵冲确实不知情的独董在处罚中的不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