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

受贿行贿一起查,“黑名单”制度对涉案企业有何影响?

图片源于网络
 

       近日,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了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由来已久,在2012年,最高检就已经开始使用行贿人档案查询系统,只是在2018年,由于职能转变而停用这一系统。在很多省份,也都有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实践。而这次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适用范围更广、执行主体更多、适用领域更宽,而且相应的后果惩罚也更严重。

 

1

“黑名单”制度的特点

 

1、全国范围内适用

       最高检的行贿犯罪“黑名单”查询系统停用后,有的省份和地区还在实行“黑名单”制度。但是,各地域的具体制度有所差异,出了当地范围,可能就无法适用。

       《意见》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所以据此建立的“黑名单”制度在全国都具有普适性。在打破地域性限制后,对行贿人来说,一旦“上榜”黑名单,就相当于“昭告天下”其行贿行为,对自身声誉以及业务经营的影响,也将是全国性的。

2、多部门联合执行

       无论是最高检还是各区域的“黑名单”制度,到最后落实时,往往都存在不同部门的数据存在壁垒、部门之间配合度低等问题。

      《意见》的发布主体有六个部门,而且都是国家部委级别,具有部门多且级别高的特点。因为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执行,一般包括至少三个阶段:一是对行贿人查处和审判,作为行贿人是否应当“上榜”的依据;二是行贿人“黑名单”的管理,包括“上榜”“出榜”等;三是行贿人“上榜”后,一些惩戒措施的实施,不同阶段涉及不同的部门,所以,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能够为“黑名单”制度的有效执行提供保障。

3、行业领域无限制

       各地区实行的“黑名单”制度一般只适用于特定行业和领域,比如湖南省的“黑名单”制度主要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海南省的“非诚信交易黑名单”主要针对医疗领域的商业行贿,等等。

       而《意见》针对的是所有的行贿行为,不分特定领域和行业,所以,探索推行的“黑名单”制度也会在所有行业和领域具有普适性,打击面更广。

 

2

黑名单“上榜”的后果

 
    行贿人上“黑名单”并不是终局,重要的是为后续的惩戒提供依据。从《意见》的内容与现有实践来看,黑名单“上榜”对行贿人的影响可能有以下几点:

     第一,影响是全国性的,也就是说,行贿人不管是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行贿,都能在“黑名单”系统上查到。那么,一旦行贿人被采取惩戒措施,就会在全国范围内“无路可走”。比如,行贿人是企业时,如果因“上榜”而被取消政府项目投标资格,就可能导致该行贿人在特定期限内,将不得参与全国所有的政府项目招标活动。

     第二,在具体的惩戒措施上,“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很可能是最重要的一种。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即“官方惩戒”。具体措施的适用上,当前区域性的“黑名单”惩戒措施有不同方式,比如,海南省对列入黑名单的医疗领域的行贿企业,要求省级各公立医疗单位在规定年限内不得购入其产品;深圳市对于在“黑名单”上有行贿记录的行贿人,限制其参与政府项目。鉴于当前有些区域已有较为成熟的实践,这次的“黑名单”制度可能对不同的措施加以参考。

     第三,“官方惩戒”之外,还会有“民间惩戒”,即一些企业在作出市场决策时,可以将“黑名单”作为参考,对名单上的行贿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如果投标人在黑名单上“榜上有名”,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综上所述,对于行贿的涉案企业而言,无论是市场准入限制,还是资格资质限制,如果施行,相比于罚款,这可能是“釜底抽薪”,对部分涉案企业来说,甚至是致命的打击。

     《意见》出台以前,如果企业行贿,可能在作证之后不会被刑事处罚。但是,“受贿行贿一起查”,意味着行贿企业也会被严查和严惩,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黑名单”制度,则是在刑事处罚之外,对企业的声誉和经营方面的惩戒。所以,企业在行贿之前需三思,行贿的代价是否能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