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

东北振兴,法治环境最重要

(根据邹佳铭律师在“东北振兴:打造营商环境新格局”研讨会中的部分发言内容整理)

       刚才专家发言说,营商环境是体验式反映,很有同感。民营企业家才是营商环境的主体,打造东北营商环境新格局,应当从民营企业家的体验和感受着手。作为一个常年在东北办案,为民营企业家辩护的律师,我今天的发言更多是当事人的视角,只能说是管中窥豹,偏颇之处还请各位老师多指正。

       我今天主要谈两个观点:

 

01

法治,是营商环境最重要的基础设施

       营商环境包括政务、市场、法治、人文等环境,都很重要。但是,站在企业家个人的立场而言,法治环境最重要。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办案机关有抓人、扣押财产,直至判决有罪、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权力,这直接关系到企业家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一个企业涉案,老板被抓,账户被封,员工失业,也同样关系到企业的生死。更重要的是,一个错案,影响的不是一个家庭和企业。兔死狐悲,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投资不过山海关”,反映的是民营企业家群体对于在东北投资兴业缺乏安全感。
 

       虽然,办案不规范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但是东北的法治环境还是很堪忧。因为企业和人才流失,就是一个用脚投票的过程。任何一个地方打造营商环境的最终目的,都是聚企业聚人心。但是,企业和人心就是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流失的。当一个人没有基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就不可能留下来。
 

       老话说“信心比黄金重要”,振兴东北,我个人认为要从完善法治环境开始。针对完善法治环境这个话题,我想谈两个更新观念的问题。一切改变,都是从改变观念开始。
 

       第一个观念.:经济犯罪与传统的杀人、放火、抢劫犯罪完全不同。犯罪的企业家不是“坏”人,他们不过是用了违反法律的手段,不当获利。本质上是为了钱,逾越了法律的规定,但是不会危及社会的基本安全和秩序。不应把他们和社会完全隔离,剥夺他们的生产经营权。在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处理中,应当避免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拖累一方经济。
 

       具体来说,对企业家涉案,尽量不关押。如果必须关押,应当允许企业家通过律师实时传递信息、签订合同等,帮助企业家行使经营管理权。我去法国监狱考察时,他们不仅允许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信件与外界联系,还可以在监狱里与人洽谈和签订合同,并没有因为涉案剥夺他们的基本权利。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值得我们学习。
 

       最后,如果民营企业家被判有罪,尽量多罚钱、少关人。成功的企业家也是社会稀缺资源,应当给机会让他们在外面为社会继续创造财富,不仅个人和家庭受益,社会也受益。戴罪立功,也是我国的政策一直鼓励的做法。
 

       第二个观念:商业社会的越矩行为,应优先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警察权不要轻易发动。
 

       警察权的发动,应当只限于杀人、放火、操纵市场、污染环境等严重危害公众安全和社会基本秩序的行为。其他的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是影响范围主要在企业内部,比如挪用资金。或者情节轻微的,可以通过民事、行政手段处理的,就不要动用刑罚。
 

       警察权使用是双刃剑,不当的警察权使用对社会生产力会产生破坏作用。国家应当将政府资源用在必要且重要的地方,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基本保障和基础设施。政府管得少了,市场可能有一定的混乱,但是只要这种混乱是可控的,就应当放手。这样,市场才有创新和活力,经济才能发展起来。


 

02 

完善法治环境的关键,是通过纠错案、追责,让法律和政策落地实施,让企业家有信心

       这几年,中央和地方出台了若干文件,对振兴东北意义重大。比如,今年辽宁省出台了《政法机关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查处暂行办法》,指出十大问题,都很精准。但是,从个人办案感受来看,对于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导致的错案纠错,还是难上加难。这需要法院的勇气和担当。

       2021年底,广东中院在历经六年,对兰世立抓了几次,放了几次之后,最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兰世立数亿的合同诈骗案不成立,无罪释放。

       同时,广东高院还出台了相关指引,规定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只要满足条件,都可以取保。在最高检实施的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中,广东省也是最早的试点区域。

       这些都不是巧合。作为律师,我们的感受是,广东省的法治营商环境确实有可圈可点的地方。比如,少有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法院更听得进律师意见,对民营企业家的处罚更轻缓。

       对民营企业家而言,对营商环境的感知,不是来自法律和文件,而是身边的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也是纸上的法律和文件落地实施的情况。所以,“做”是最为重要。

       做,一方面是纠错案,并不是特指像兰世立这样的被关注度高的大案,还有每一个关系到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的案件,让他们感知到不论大小企业家,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纠错案的同时,还应对违法者追责,只有这样才能让执法者守法。比如,最早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公安部就发文禁止此类行为。但是,直到现在,30多年过去了,这个痼疾还是难以有效医治。为什么?因为案立错了就错了,大不了最后法院判无罪把人放了。当然,无罪率很低,最终可能还是放不了。在缺少有效监督,违法没有代价,可能还有收益的情况下,这种违法行为当然禁不了。

       我曾问过美国学者,如何解决类似的问题。他说很简单,如果警察立错了案,被立错案的人可以直接起诉警察局和办案人员。让公民直接监督,让违法者承担责任,谁还敢以身试法呢?

       在纠错案的同时,落实对违法个人的追责,就能警示后来者不再犯。法律长出牙齿,才能成为每一个执法者的行为指南。执法者守法了,营商环境自然就好了。

       在这个问题下,我们仍需更新观念:有关资料显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通常高达20%,我国香港地区更是高达45%。而我国大陆的无罪率长期是在万分之几徘徊。  

       这肯定不是因为我国的犯罪率高,问题可能还是出在观念上。如果超低无罪率是建立在国家机关不能犯错,执法人员担责就是抹黑国家机关形象这个观念上,就必然导致错案不能纠错,犯错的人不能追责。其实,执法的是个人,是人就会犯错,各国的执法人员都存在错误,没有什么可回避的。但是,如果不能纠错和追责,损害的就是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这就无法重建民营企业家对政府的信心。

       更新观念,让每个执法者守法,就有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水好了,鱼自然就多了。民营企业多了,振兴东北才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