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

小马奔腾对赌案引发的家庭财富风险隔离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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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底,最高院的一纸裁判,再次打破了金燕的幻想,拒绝了她的再审申请,明确肯定原审法院的认定:

       金燕对于对赌协议的回购义务是知晓的。

       作为董事及其在李明逝世后的一系列行为表明金燕参与了公司经营。

       金燕作为配偶一方实际享有了对赌投资带来的收益。

       这意味着“家庭主妇”金燕需要对丈夫对赌失败的两亿元债务承担责任。一方商场奋战,一方照顾家庭,是企业家夫妻的分工常态。企业经营失败,遗孀背负巨债,不仅让金燕难以承受,也让企业家们产生兔死狐悲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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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对赌,遗孀负债

        何以至此,还得从这笔债的“前世今生”说起。让金燕背上如此沉重负担的“对赌协议”签订于2011年。当时李明创办的小马奔腾风头正盛,制作了大量大家耳熟能详的影视作品,雄心勃勃准备上市。建银文化正是对其前景的看好,投资小马奔腾,并约定公司应在2014年前上市,否则李明兄妹需回购股权。

        人有旦夕祸福,约定期限届满前两日李明突然离世。继而公司内部斗争、业务骨干出走,公司风雨飘摇。建银文化此时谋求退出,要求回购股份。因李明已逝,故主张其配偶对共同债务予以偿还。

        投资人与股东进行上市或业绩的对赌,早已不是新奇的商业安排,对该类协议的态度,法律也经历了一个从否认到基本肯定的转变。

        但该案敲响警钟:不仅家庭的变故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公司经营也会给家庭带来不可预计的债务风险。对赌失败、家庭债务缠身……“金燕们”的遭遇让人同情,更值得警示,若能尽早隔离经营风险,或许不至于此。

        本案的关键在于,法院对于对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虽然金燕一再强调自己未签字、不知情,但法院似乎不买“不知者不担责”的账。在既定的游戏规则下,隔离经营给家庭带来的风险,首先得弄懂我国司法实务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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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及认定方式,我国立法方面多有反复。规范层面的多次改动,也可窥见当权机关对这一问题的纠结。其纠结的本质在于,如何找到债权人保护和未举债配偶保护之间的微妙平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出现了配偶虚构债务损害另一方配偶利益的案件,甚至出现了一批和金燕一样,自称为“24条受害人”的群体。金燕案刚好见证了保护天平从债权人一方往未举债配偶一方稍微“拉回”的过程。简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为:夫妻共同借钱或夫妻共同花钱。

        (一)共同“借”钱

        共同“借”钱需要共同偿还,这是人之常情。共同“借”款,往往意味着夫妻共同借款意思的存在,法律认可的共同借款意思的形式多样: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或本案中的对赌协议)上签字,“共签”当然“共债”,这无可厚非;未签字配偶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对债务表示认可,法律同样也承认其效力。

        (二)共同“花”钱

        1.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

        以一方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衣食住行、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方面,即使没有未举债配偶的签字和追认,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人民法院往往予以支持,债权人也无需对此承担额外的证明责任。但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立法层面未予明晰,也无法给出统一标准。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家庭收入、消费形态与理念都不尽相同,因此应由法官依据具体案件的相关证据综合判断。

        例如,浙江省高院发布的标准“单笔债或者对同一债权人负债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这一标准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西藏地区或者本案中子女就读北京国际学校的金燕家庭来说,用以区分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花销,对前者明显过高,对后者则过低。

        然而,并非所有看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金额范围内的债务都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即使金额看起来“合理”,若该笔债务为虚构或者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未举债配偶同样不需要偿还。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一般推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想对未举债配偶讨债,则更为困难,需要证明该部分欠款是夫妻共同借的或共同花的。在金燕案中,负债金额之巨大,明显超过了家庭日常的生活需要。

        多级法院判定金燕需要清偿该笔债务,均建立在夫妻俩人共同“花”了这笔钱的逻辑基础之上的。债权人建银文化通过各项工商登记,及公司项目交割相关法律文件中的信息证明了两亿元被花在了两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同时,公司的财产、分红和股权增值支持了两人小家庭及双方父母在北京的优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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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富在企业经营风险中的隔离策略

        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逻辑,从经营风险中保全家庭财富,就有了基本的根据:配偶既没有共同“借”钱,也没有共同“花”钱的,当然不具有偿还的义务。

        (一)家企分开

        家企不分,是很多家族企业共有的通病。企业独立人格的保持,最根本的判断标准在于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意思和独立的财产。建立完备的财务制度,避免业务、员工(尤其是财务人员)、住所的混同,明确禁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的资金和财产等规定,不仅仅是保护了公司,也可以保护股东及其家庭。建银文化指控小马奔腾名下的两辆汽车自购买起,就一直是金燕个人在无偿使用。这样的指控一旦坐实,金燕享受了企业的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及时对债权人进行信息披露

        如果夫妻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的,配偶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及时地告知债权人,并留存债权人知悉的证据。或虽非分别财产制,但想明确约定由举债配偶一方承担的,也应当明白地告知债权人。金燕未能拿出这样的证据,在纠纷中劣势明显。

        (三)家庭财富的规划传承

        若已经存在共同经营的事实或者有共同经营的必要,债权人/投资人强势要求拉入夫妻双方为交易增信,亦可进行其他的家庭财富安排抵挡风险:转移部分重要财产给其他家庭成员代持、资金充裕时购买保险、设立家族信托等。

        上述风险隔离措施并非全无缺点,企业家应根据自身的家庭、企业状况综合运用,但无论是哪种方式,风险隔离,宜早不宜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