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

以案说法:如何隔离员工行贿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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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7日,康美药业马某被判数罪并罚,其中一项罪名是就是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不仅直接实施行贿的人要担责,而且公司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都要承担相应责任。问题是,很多时候,员工行贿和单位行贿很难区分清楚,员工个人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行贿风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隔离员工行贿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呢?

       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陈某是某科技公司的业务拓展人员,其找到某房产经纪公司,约定由房产经纪公司代其销售两栋机房楼,房产经纪公司可得10%的中介费,但是这10%的中介费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房产经纪公司应得的税款和利润,另一部分所有权和支配权都属于科技公司,用于支付该公司不好处理的费用。这10%的中介费远高于市场价,对于这一比例以及其中包含的隐蔽费用,都经过了科技公司董事长王某同意。

        案例二

       刘某担任某证券公司融资部职员期间,为承揽某集团的公司债发行业务,承诺给予某集团财务总监吴某300万元。为了招揽业务,证券公司规定允许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刘某找到一家咨询公司,通过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套取证券公司咨询服务费付给咨询公司,从咨询公司取出后送给吴某。


 

01
同与不同
 

       这两个案例都涉及行贿,但是罪名却不同。对比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其相同与不同的地方。

02
 为何不同 ? 
 

       区分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有两点:是否属于单位意志,以及利益归属。

       是否属于单位意志:形成单位意志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公司董事长、实控人等具有决策权的人自己决定行贿,其个人意志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第二种是经过一定的决策程序,比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等形成决议;如果具有决策权的人签字或者在会议上明确表示同意员工行贿,这种情况一般也会被认为是单位意志。以上述两个案例来说,在案例二中,刘某是公司一般业务人员,但是通过套取公司咨询费给予对方好处,其并没有经过公司决策程序,或者领导的明确同意,而是自行决定和自行操作,明显是个人行为;而在案例一中,陈某在一次会议上,向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王某说明情况后,王某予以明确认可,这种情况就会被认为属于单位意志。

       如果公司以高额佣金的方式变相给予业务人员行贿资金,说明公司支持或者默许业务人员行贿,其实也属于单位意志。例外情形是,如案例二,业务人员采取欺瞒的方式,套取单位资金作为行贿资金,只能认为是业务人员自己的行为。

       利益归属:这也是区分二者最本质的一点。业务人员行贿,之所以容易被认定为单位行贿,是因为公司可以因此获得更多业务上的利益。但是,如果公司实行业务提成制,甚至是高比例提成,业务人员完全可能会为了拿到更多提成而“铤而走险”,这种情况下公司和业务人员双方都获益。

       正如在案例二中,刘某通过行贿获取的业务收益由证券公司享有,同时刘某也可以按照承销费用的一定比例拿到高额佣金。如果证券公司允许或者没有明确禁止商业贿赂,那么业务人员的行贿行为,就可能导致证券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在公司明确反对商业贿赂的情况下,刘某仍以行贿方式拿单,可见其只是出于个人利益而行贿。

 

03

公司如何隔离
员工行贿的风险?

       如上文所述,对于公司而言,特别是实行高额佣金制度的情况下,业务人员的行为难以完全把控,其行贿行为又容易被认定为单位行贿,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要承担责任。建立制度以隔离风险,在实践中则可能成为一种有效的方法。例如案例二,在行贿资金本质上来源于公司,且公司也是获利一方的情况下,最终公司却不构成单位行贿,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证券公司建立了反商业贿赂制度。

       结合本文案例以及实践,反商业贿赂制度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明确公司反商业贿赂态度,例如案例二中的证券公司为了防范因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而产生的风险,出台了合作规范文件,其中明确禁止业务人员利用第三方实施贿赂行为;第二,践行反商业贿赂制度,规定专门部门对业务合规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存在贿赂行为,及时制止;第三,建立惩戒机制,对违反反商业贿赂制度的员工,作出相应的处罚。

       实践中,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情况不一,行贿风险隔离制度也会有所差别,除上述提到的几个方面,制定“定期培训制度”、“业务人员行为规范”、“礼品与招待标准”等,都有助于隔离员工行贿行为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