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

内部调查,律师的为与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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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内政策对企业合规业务的推动,律师在内部调查中可起的作用已不容小觑。虽已经存在大量的实操,但律师在内部调查时是否享有调查权,律师在内部调查时能做哪些行为,不能做哪些行为,理论界探讨阙如,实务界尚未有统一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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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权的性质、来源及边界


1、内部调查,律师亦有调查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指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权利。

       律师在诉讼业务中的调查权,已经有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包括内部调查在内等非诉业务中,律师同样享有调查权:

       首先,《律师法》旗帜鲜明地认可了非诉业务作为律师执业领域的地位。《律师法》第35条分别在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申请调查取证权和自行调查取证权,结合该规定的历史表述“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能够得出律师在法律承认的非诉领域,同样享有调查的权利。

       其次,调查取证是律师正常执业的基础,非诉业务同样存在切实的调查需要。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律师开展非诉业务活动,同样适合这一原则。

       再次,有关机关已经对律师非诉业务中的调查权予以了肯定。近年来,江苏、天津、珠海等地,司法行政机关联合民政、税务等多部门出台的保障律师调查权的文件中,都明确呼吁保障律师在非诉业务中的调查权。

2、律师内部调查权的性质和来源

       不同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法定调查权,律师调查权源于委托方。内部调查中,委托方—企业,将自己基于劳动合同所享有的对员工的管理权部分转授给律师行使。

       律师在内部调查中享有的调查权,只是企业权利的延伸。企业基于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权利是私权,不会因为委托授权给律师实施而改变。

       总之,律师在企业内部的调查权,本质上只是私人权利的转授,不具有强制力。

3、内部调查有边界

       如前所述,企业基于劳动关系对员工享有的管理权,是内部调查的根据,也是律师调查的边界。

       律师因职业身份,其行使调查权时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更多是外指的“独立”,律师可向税务、民政等公共服务职能机关查询一些不针对普通公民开放的信息。但当调查针对内部员工时,律师的调查权绝不会超过企业原本所享有权利范围。

       与一般的融资、并购、重组等非诉业务不同,内部调查的难度更大。内部调查往往以员工违法违规甚至犯罪行为为线索,难以得到被调查对象的配合。权利与权利碰撞之间,稍有不慎,就存在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隐私、尊严的可能。正当行使调查权,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调查边界的应有之意。

       内部调查还涉及内部结论与外部司法之间的衔接,内部的结论往往并不是内部调查终极的追求。违规违法行为与外部的行政监管、民事诉讼,甚至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紧密相连。因此,内部调查结果欲获得有权机关的认可,就需要在合法边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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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调查典型场景中的为与不为


权利的来源与性质、权利冲突可能以及涉及的外部衔接,从多方位要求权利边界的恪守。在典型的、常见的调查场合中划清为与不为的界线,或更具实践指导意义。

1、查看员工电脑、手机

       电脑、手机作为现代基本的生产、通讯工具,在发生违法违规事件时,能否查看涉事员工的电脑、手机,对于证据的获取至关重要。但不是所有的电脑、手机都可以任意查看。

       能否查看,往往需要考量以下要素:一是电脑所有权的归属,二是事前的管理规章。

       一般来说,企业统一配发和管理的工作电脑、工作手机,事前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有“只得用于工作相关”,“公司可以查看、监控相关设备”,“在内审时有调取查阅的权限”等规定的情形,查看基本无异议。事发之后,查看公司自身所有的工作设备,员工同意就不再是必然的程序要求。

       广东高院就曾认定公司从工作电脑截取的私人邮件内容为有效取证,“因工作电脑是XX厂的财产,只能用于处理工作事务,不能用于处理个人事务。XX厂在其所有的工作电脑而不是私人电脑上取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不得限制员工人身

       《劳动法》准许企业进行用工自主管理,公司制定内部规章规定员工有配合内部调查义务,该义务合法合理,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向所有劳动者告知,员工就有配合的义务。

       公安机关在限制人身自由时,都需要严格遵循程序、手续和时间的限制。仅具私权性质的律师调查,在涉及员工的人身自由时得更加审慎。

       即使企业或律师认为,涉事员工配合度不够,所获结果未尽人意,也不得采取强迫、暴力等手段控制员工人身自由。人身权是重要的权利,除非员工自愿配合的,公司及其律师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其配合。

       基于此,企业应事先在劳动合同中、员工手册中,明文规定员工配合内部调查的义务,为嗣后调查权的行使夯实依据基础。

3、谈话及同步录音录像

       内部调查可以谈话的形式制作调查笔录。但要注意几点:

       一是按照规定的谈话流程,保持调查笔录的完整性,详细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

       二是在以书面形式记录谈话内容后,请求谈话对象在记录上书写“本人已经阅读过全部内容,属实”后签署名字。以防一旦谈话对象反口,调查记录便不被认可。

       三是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谈话的全程,和调查笔录相互印证。不能或不便取得同意的,只要录音录像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如窃听窃录,在他人私人住宅偷录等),因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一般也会采信。因此,谈话地点的选择需慎重。

       在谈话过程中录音录像,能实现调查律师、公司及被调查人员的多方保护。

4、翻查工位、抽屉、储藏柜

       员工的工位、抽屉、储藏柜、更衣室等空间,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未经员工同意,擅自翻查上述空间的,可能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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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配合是关键— 
   
私权柔性的另一面

   
        律师的调查权的私权性质决定其在内部调查时不够强硬,也无法强硬。但柔的特质,带来的好处就是:一切好商量。

       员工的财产权、隐私权、人身自由,同样也是私权利,私权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权利的行使方式,甚至可以选择放弃权利。

       在内部调查中,的确有许多不能为的限制,但若能获取员工的同意,限制便可被大幅度的消抵。

       在争取员工的配合方面,与外部律师相比,内审部门或法务部门更有协商、承诺的余地和话语权。鉴于此,企业方包括但不限于法务、内审等部门和人员的配合,是顺利推进调查,取得更优效果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