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

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新法律风险

图片源于视觉中国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下称“《安全生产法》”)通过。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早已生效,两部新法重磅出台,核心亮点都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

       生命至上、人命关天,企业以事故为代价节省成本,以生命为代价获得收益的行为,早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格格不入。

       更为现实的是,企业需要面对新的法律风险,不管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人”的风险,还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事”的风险,都更加全面而严厉。

01 人的风险

       甘肃“白银马拉松事故”是本年度极为典型的安全事故,2021年6月11日,甘肃省政府公布调查结果:27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如果涉嫌犯罪还将移交司法机关。

       在自媒体时代的舆情环境下,安全生产事故对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伤害和肇事企业的负面影响都十分重大。

       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正是回应这种重大关切: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路,在事前对企业施加严格而合理的义务并进行相关指导,如果企业明知故犯或者不作为,事后追责、惩处就十分严厉。

       如下图所示,新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范围,“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由于刑法中的相关罪名都需要确定责任人的范围,新法的明确规定让“老大”、关键少数,参与生产经营的实控人、投资人等都纳入了责任主体范围,这就给刑法相关罪名的适用也提供了参考标准。

       这种“从上而下”的责任主体全覆盖,颇有“勿谓言之不预”的味道。

新《安全生产法》划定了明确的责任范围 

       而所谓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就是对责任主体“从左到右”的全覆盖。

        

       比如分管人力的副总,如果因为企业安全管理团队缺人而引发安全事故,这位看似和事故风马牛不相及的HR负责人也得负责

        

       同样的道理,如果分管财务的副总,因为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上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这位副总也得对事故负责

02 事的风险
 

       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正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相关罪名的修改逻辑交相呼应、一脉相成。

       不仅强调对企业事后追责,也追加企业的事前预防义务。

       原刑法安全生产类罪名均以危害结果为导向,也就是“出了事再算账”,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等罪名侧重事前预防,从原来对结果的关注转向行为本身。

       企业有安全隐患和危险,即使没出事,刑法也可以主动亮剑出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犯罪行为

 

       如上图所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新增危险作业罪,把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种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

       其中,企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也是新《安全生产法》的新增规定。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的中介组织人员加入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行业范围

       同样的,新《安全生产法》也明确了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机构的相关资质与责任问题。

       尤为重要的是,企业如果在知道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排除,就继续组织作业,即使没有实际发生事故,企业相关责任人也可能构成犯罪。

       总之,两部法律的联动,让原本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安抚”处理的问题,直接进入了刑法的视野。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要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就可能伴随牢狱之祸。

       不难预见,在国家预防生产事故的高压态势下,《刑法》必然是惩治相关违法行为的利器,建议企业在关注《安全生产法》新增制度、措施的同时,也必须要对其背后潜在的刑事风险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