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谁杀死了一个犯罪嫌疑人?

4月的内蒙,春寒料峭。冰雪舍不得离开大地,仍大片大片地覆盖草场。

距离北京约1500公里车程的内蒙东北部某小镇,北面隔着额尔古纳河与俄罗斯接壤。这里的牛羊肉非常美味,我盯着餐厅饭桌上的番茄牛腩,听着对面一个戴着眼镜的中年男子家属哭泣,说到伤心处、止不住地咳嗽,喃喃道:“就说他犯了罪,也不是死罪,也不会要命呀”。

他的弟弟—— 犯罪嫌疑人之一 ——在被公安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期间,悄无声息地自缢身亡……

他首先作为人,其次作为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指居”措施110天后,亲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不知他当时在想什么?有没有抱怨过这个让他在狭小空间度日如年的制度本身?

文|王亮亮

01
带有“原罪”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本质是监视居住的一种,公安机关可以自己决定,然后执行。监视居住按道理,比拘留、逮捕更为轻缓、人性化,毕竟在自己家。

但是,如果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住处,就可以在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这就是大名鼎鼎、心照不宣的“指居”。

虽然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有固定住处,但公安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办案”的方式,客观上就可以让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消失”,进而顺理成章地采取“指居”措施。

异地管辖,要采取监视居住必然是“指居”,大案、要案也会战术性地采取“指居”。

因为适用条件不明确,可以随便用:只要公安基于“办案需要”认为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就行。但是“办案需要”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是“需要”?“取证”需要算不算“需要”?在看守所讯问不方便算不算“需要”?由于什么都可能解释成“办案需要”,办案机关自己也就可以创造“需要”,自然没有束缚。

这就为办案机关“拿下”犯罪嫌疑人,“取证”提供了有力、合法的制度保障。“指居”不能在看守所等羁押、办案场所执行,但指定的居所不管是酒店、医院还是其他“办案点”,是由公安统一管理、派人看守的。

毕竟法律只说不能在办案场所执行“指居”,但没说不能在“指居场所”办案,可谓世上本没有办案场所,人在哪里,哪里也就变成了办案场所。

这样一来,律师连自己的当事人在哪里都不知道,律师会见自然只能通过办案机关对接、申请,进而由办案机关“批准(不批准)”。这一套环环相扣的组合拳,是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最大的阳谋。

 

02
“指居”不废除、法治无宁日

“指居”措施的奇怪和奇葩还在于,以非羁押、轻缓之名,行高强度、严苛羁押之实。

刑诉法明确规定,监视居住需要符合逮捕条件。我们都知道,逮捕作为羁押措施需要检察院批准,公安不能自己决定。但是公安又可以自己决定监视居住,即自行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而“指居”。

由此就会产生一个怪诞但合法的现象:办案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不批捕;但是办案机关认为你(检察院)说得不算,我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所以转手就把人从看守所接出来,带到了办案点“指居”。

公、检两个国家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在是否应该被羁押的重大问题上,竟然可以援引同一部《刑诉法》,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你还挑不出硬伤,那就只能说明法律规定本身就有巨大的失误和漏洞。

你看,“指居”在理论上不是羁押,检察院就无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指居”的前提)也缺乏司法审查机制,谁都管不了。由此,“指居”在监督失灵的情况下必然滥用,非羁押属性发生异化——这种长时间实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却未经检察院(司法机关)批准。

这个制度甚至可以说是违宪的。《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宪法里的“逮捕”就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意思。“指居”无论穿什么马甲,实质还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比在看守所执行逮捕的强度还要高。

可以说,“指居”一日不废除,法治的伤疤就无法愈合,《刑事诉讼法》的合宪性就会一直面临拷问。

而且废除“指居”没有任何负面作用,无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有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逮捕。如果非得心有戚戚想保留,那就只保留监视居住(自己住处执行),也没问题,现在的技术完全可以实现电子监控。

不要在制度上留下纵容不法的“后门”。
 

03
规则阴影里的平庸之恶

多年以后,面对刑事案件,我肯定还是会回想起四月的那个边陲小镇,饭桌上的那个老大哥止不住咳嗽的漫长中午。

他诉说着他这个弟弟的执着、奋斗和优秀,甚至还有一定的完美主义倾向。他的遗憾、落寞又带动了弟媳。弟媳能看出还陷落在老公离世的巨大震动当中,恍惚如梦、欲哭无泪,只是重复“我老公是个好人”。

是呀,她老公原本是北京一家游戏公司的高管,儿女双全,学历也高。平凡的一天,祸从天降,内蒙某地公安远赴千里、京城办案说他们开设赌场。

当然,若是涉嫌犯罪、证据确凿,不管是谁,那就要认罪伏法。

现在的问题是,检察院不批捕,公安转头就“指居”,还阻碍律师会见一个月,就在这个期间,不幸的事情发生了。

即使开设赌场罪成立,也没有死刑,不可能要命,不是伤天害理的事,甚至连一个像样的被害人都没有,再严重也就是几年有期徒刑。

他以自戕的方式,强行按下了遥遥无期的“指居”中止键。如果他在看守所,结果会不会不同?如果律师顺利会见了,结果会不会不同?如果有人关心他的心理状态,他会不会有不同的决定?甚至如果他吃饱了,他会不会向死而生?

可惜没有如果,但答案早在西伯利亚的寒风中飘荡。

在制度的阴影里,每个人都是无所畏惧的。我没有动手,人自然不是我杀的,但是没有动手就足够正义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