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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铁链女”案的罪与罚

4月7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虐待、非法拘禁小花梅的董志民和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受到法律惩处。

虐待罪、非法拘禁罪之外,关于董志民其他罪之有无及如何认定?和昶律师有看法。

怀疑一旦产生,罪名已经成立

小花梅难绽放,董某人罪滔天。

人同此心愤怒,心同此理同情。

强奸十分好定,死刑也没问题。

枪毙拐卖仍在,女权任重道远。

个案难改现状,综合治理齐抓。

道德审判从心,法律定性依法。

公众有权怀疑,法律应讲证据。

无罪推定如此,证据裁判使然。

抛开证据不论,假定事实断案。

个案正义实现,社会无法无天。

人非圣贤神明,必有错误判断。

法律人不傲慢,一般人应理性。

无人在法之上,正义或可实现。

                              @王亮亮

 

主观推定离不开客观证据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关于被告人董志民是否构成强奸罪,有学者认为,董志民构成强奸罪,理由在于“根据收买罪的成立,推定强奸罪‘强迫性’”。

该观点由收买妇女时违背女性意志推定收买后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也违背妇女意志的逻辑是错误的。

首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作为独立的罪名,两个罪名之间不能进行主观推定,不能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后续强奸行为的预备犯”。

其次,收买妇女时女性的意志不能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的女性意志等同,收买和强奸的违背妇女意志分别属于各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董志民当然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但是董志民收买被害人后建立婚姻、共同生活,这是收买后正常延续的状态,在刑法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最后,合理推定要建立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不能脱离证据进行主观臆测。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被收买时的精神状态。

根据网上披露的案件事实,1998年被害人可以与人交流,而被害人被鉴定为精神残疾二级是在被收买二十多年以后,时隔多年的鉴定无法证明被害人被收买时的精神状态,那么被害人被收买后存在自愿与董志民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该合理怀疑是无法排除的。

@赵博文


“收买后认定婚内强奸,重在司法”
 

第一,收买后,即使有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也能成立强奸罪。刑法没有将婚内强奸的情形排除在外,只是证明难度较高。这就需要在收买妇女并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中,建立一套相应的证明标准,比如:加强收买行为在认定标准中的比重。但不可否认,案件持续时间越长,司法机关认定强奸罪并处罚的难度越大,不仅可能妇女主动指认意愿降低,而且还会考虑家庭和子女因素,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二,这个案子反应出的最大问题,不是立法问题,而是司法问题。小花梅在1998年被董某民收买,却直到2022年董某民直播,在网上引发舆论,才引起重视,间隔了二十多年。收买妇女事件,隐蔽性没那么强,甚至可能“人尽皆知”。如果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或者不予追究,即使法律规定的刑罚再重,也是徒劳。

@张卫峡


 

举证责任的分配不能轻易改变

定罪的必要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一分证据,说一分的话。本案中,迫于两方面的主要原因,公诉机关未能指控董某某构成强奸罪。一是,年代过于久远,再发达的医学鉴定,也无法回溯到二十年前,对“小花梅”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二是,强奸罪是典型的“私密”犯罪,实践中往往以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口供一致为依据,但现被害人的状态并无作证的能力,而无论董某某的供述如何,单一的说辞不足印证事实。

跟刑法的绝大多数罪名一样,被告人构成强奸罪,需要公诉方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公诉方未能举证证明,就要面临该罪名不能成立的后果。我们不能靠一些法理上的“推定”,轻易改变刑法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