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原恒丰银行董事长蔡某某贪污、受贿案

       蔡国华,原恒丰银行董事长。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其犯有以下四宗罪:

       一、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蔡国华在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向本人及其他董事、监事发放薪酬3.13亿余元;未经银监会批准,擅自决定在恒丰银行内部推行股权激励计划,造成损失6.97亿元;

       二、贪污罪

       将个人及家人雇佣保镖费54万元、生活费142.76万元在恒丰银行报销;伙同前妻将恒丰银行价值821.8万元的红木家具占为己有;同意助理朴某某将为其女儿蔡某某购买大衣款4.4万元在恒丰银行报销。

        三、挪用公款罪

        未经集体决定以信托贷款等形式将恒丰银行48亿元转入其个人实际控制的 上海衍融投资中心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四、受贿罪

       利用职务之便,为青岛海域投资公司等8家单位和个人,在贷款、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11.87亿余元,其中10.74亿元未遂。

       五、违法发放贷款罪

        明知乐城创意公司 35亿元开发贷款申请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北京分行办理该笔业务,因违规未通过专家评审。之后,蔡要求银行相关人员调整思路,重新设计方案,确保完成该笔贷款。在蔡的要求和干预下,恒丰银行工作人员将乐成创意公司的开发贷款变更为蓝尉高速公司的并购贷款,蓝尉高速所贷款项最终用于乐成创意公司,从形式上规避开发贷款的违规之处,发放了35亿元贷款后至2019.12.24,本息逾欠34.14亿元。
 

       【辩护思路】

       一、关于程序问题:

        1.关于排非申请

        蔡国华自审查起诉阶段初期就一直供称监委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存在“调查人员先打字,然后逼其签字”、“逼其按照审讯笔录的内容抄写自书材料”、“按照要求去说可保女儿、情人无事”的行为,因此其在调查阶段的供述是不真实的。鉴于此,辩护人决定向法院提出排非申请。

        2.关于调取证据

       辩护人在会见及阅卷中得知,2017年11月,青岛市公安机关以蔡国华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几十名证人进行传唤取证。至2018年12月青岛公安机关将此案转交山东省监委。期间,青岛公安机关对蔡国华涉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蔡国华对大部分事实做了无罪的辩解。据蔡国华称,公安机关供形成了千余册卷宗,但在监委移交给检察院及检察院移交给法院的案卷中,未见这部分材料。起诉书中对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蔡国华受到公安机关刑事调查的经过只字未提。同时,几十名主要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也未放入卷中随案移送,监委对这些证人重新进行取证,新的证言中均有能显示与原证言不一致的内容。

        鉴于此,辩护人决定向法院申请调取蔡国华接受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的全部卷宗材料,以作为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另蔡国华称,蔡国华称,在监委调查阶段其在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抄写了审讯笔录中的有罪供述之后,还自行书写了若干份无罪辩解的材料,并将这些材料交给调查人员。蔡国华指明了接受这些材料的人员姓名。

        鉴于此,辩护人决定向法院申请调取这部分自书材料。

       3.申请证人出庭

        蔡国华家属称,部分证人说在之前作证时已经如实讲述了案件的真实情况,但调查人员没有按照其所说的内容做笔录。监委调查人员及检察院的人告诉其不准接触辩护人。
鉴于此,辩护人决定向法院申请相关证人出庭。

       二、关于实体问题

      1 .关于滥用职权罪

       在核心员工薪酬发放的问题上,蔡国华称此事经过了2016年股东大会集体研究决定。经辩护人调查取证,确有相关书证能够证实在2016年股东大会上曾将《核心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作为会议文件的附件提交,并决定“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薪酬管理按照修订后的新办法执行” ,据此,辩护人决定对此项指控作无罪辩护。

       在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问题上,辩护人经查阅相关文件发现,国家对此并未禁止,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中要求“其他金融企业应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经辩护人取证,银监会没有明确要求银行进行股权激励须经批准,银监会工作人员证实很多银行都在与银监会讨论此类事情。在是否造成损失的问题上,辩护人调取的《恒丰银行2017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证明股权激励计划之举虽然产生了6亿元的资金使用费,但同时给恒丰银行创造了近50亿元的净利润。至此,辩护人决定对此项指控作无罪辩护。

        2.关于贪污罪

       关于公款支付54万元保镖费用的问题,经辩护人调查取证,多名证人证实,恒丰银行给其他高管也专门配置了安保服务。据此,辩护人决定对此指控作无罪辩护。

        关于恒丰银行用公款为蔡国华购买虫草、健身卡及802房屋费用报销的指控,鉴于虫草、健身卡是恒丰银行为高管提供的福利属于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802房实为恒丰银行提供给蔡国华的公用周转房,相关费用理应由恒丰银行承担,辩护人决定对这三笔指控作无罪辩护。

       关于占有红木家具的问题,调换家具及存放家具均是蔡国华前妻王健所为,蔡国华与王健是否共谋成为蔡国华罪与非罪的关键。现有证据的状态是:蔡国华供述前后矛盾、王健供述前后矛盾、蔡王之间供述矛盾,且有非法取证的可能,鉴于此,辩护人决定作疑罪从无的辩护。

        关于蔡国华是否明知朴某某用公款报销为女儿购买大衣款的问题上,同样存在着蔡国华供述前后矛盾、朴某某供述前后矛盾、蔡朴供述相互矛盾的情况,鉴于此,辩护人决定对此指控作无罪辩护。

        3.关于受贿罪

        检察机关的指控系建立在被告人供述及行贿人证言的基础上,与在案书证等客观证据相互冲突,在相关言词证据不能印证一致且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下,指控犯罪的证据是不充分的。鉴于此,辩护人决定对部分指控作无罪辩护。

       4.关于挪用公款罪

        在案大量书证能够证实:①恒丰银行体外组建金融产业并购基金,是经过恒丰银行党委会、党委联席会、党委扩大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并非蔡国华个人擅自决定。②衍融投资中心实际上是恒丰银行的体外金控平台,并非蔡国华个人公司。③蔡国华没有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基于这些事实的客观存在及“贷款”与“挪用”有着本质不同的认识,辩护人决定对此指控作无罪辩护。

       5.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

        在案证据证明,在乐成创意公司的开发贷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蔡国华只是提出“调整思路、重新上报”。“变更贷款主体,开发贷变为并购贷”的具体方案是下级银行的工作人员提出并操作的,蔡国华没有参加这笔贷款的最终审定。因此,无论这笔最终发放的并购贷款是否合规,都与蔡国华无关。而事实上,蓝尉高速的并购贷完全符合贷款条件,并无任何违规之处,尽管该笔贷款最终是给了乐成创意公司使用,但仍不能以此认定为违法放贷。鉴于此,辩护人决定对此指控作无罪辩护。